资讯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卫发〔2023〕40号

2024.01.10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规定,我委对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12件,暂予保留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0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0日起施行。《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卫发〔202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2.暂予保留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pdf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3年12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链接:政策解读

链接: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