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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津卫医政〔2021〕223号

2021.05.07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天津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天津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优化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各医疗机构应根据《目录》,结合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1”为国家基本药物,“X”为非基本药物),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和循证证据充分等遴选原则,及时优化调整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目录》内的抗菌药物,各医疗机构可依据实际情况上调抗菌药物管理级别,原则上禁止下调管理级别。各医疗机构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模板见附件2)的备案工作。各区卫生健康委于7月15日前将辖区医疗机构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报市卫生健康委。

二、加强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培训考核和处方权管理。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强化医师、药师、微生物检验人员、感控管理人员等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抗菌药物处方权限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管理。

三、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管理,发挥医联体牵头医疗机构的带动帮扶作用,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培训、管理,指导基层规范使用抗菌药物,做好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推进药学服务同质化。

四、《目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原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津卫医政〔2012〕3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