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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关于做好呼和浩特市长期处方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5.05.21
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旗县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各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药店: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药机构长期处方管理,优化慢性病患者购药流程,切实满足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和治疗需求,节约医疗成本和医保基金,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落实“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内卫办医字〔2023〕705号),现就做好我市长期处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呼和浩特市长期处方适用病种

(一)建立长期处方病种目录。在《内蒙古自治区长期处方适用疾病参考病种目录》基础上,统筹参考医保部门慢特病病种目录,同时结合我市慢性病患者购药治疗的实际需求,增补形成《呼和浩特市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目录(2025年版)》(见附件1,下称《长期处方病种目录》)。

(二)动态调整长期处方病种。《长期处方病种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旗县区卫生健康委和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提交增补或调整的建议,提交的建议应对所涉疾病的概念、诊疗方法等,以及拟增补病种的用药范围和增补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说明,市卫生健康委将定期组织论证研定后予以增补或调整。

二、规范长期处方开具行为

(一)严格适用情形。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合理用药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患者开具长期处方。长期处方原则上应由疾病所属专科的医师开具(除外“一站式”长期处方服务、合并症或伴发病的处方开具)。

(二)明确处方药量。列入《长期处方病种目录》的疾病,无论患者何种参保类别、是否认定为医保慢特病,均可开具最长不超过12周(3个月)药量的长期处方(部分疾病最长4周或1个月)。未列入《长期处方病种目录》的医保慢特病疾病,患者办理或认定为医保慢特病后,可开具最长4周(1个月)药量的长期处方。

(三)保障特殊情况处方开具。医疗机构可参考异地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病历等诊疗资料,为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我市或本医疗机构暂不具备诊疗能力、暂无法提供诊疗服务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开具长期处方。

(四)做好处方药量统筹测算。开具长期处方时,接诊科室或医师应对患者使用药量和处方开具频次进行计算和统筹,确保在治疗周期内或完整年度内,经本机构处方开具的药量不超过实际需使用的药量。

(五)提供电子外配处方服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实现电子外配处方流转条件,当患者所需药品本机构尚未配备或暂时缺药时,医师可参照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相关要求,为患者开具外配长期处方,以便患者前往零售药店购药。

三、做好处方调剂工作

(一)认真做好处方审核工作。处方的调剂应遵照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药师在审核长期处方、提供咨询服务、调剂药品工作时,如发现药物治疗相关问题或患者存在用药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长期处方调整、药物重整等干预时,应当立即与医师沟通进行处理。

(二)优化处方审核工作流程。医疗机构要进一步优化外配处方审核流程和工作步骤,加强本机构药剂、信息、门诊等科室间的沟通协调,提高处方审核效率,切实缩短患者等候时间,实现患者“少跑腿、少催问”。

(三)规范长期处方购药服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对医疗机构开具的长期处方进行审核后,统筹考虑患者治疗和购药周期,对合理用药长期处方按医保政策及相关规定出售药品,并做好药量统计。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长期处方监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处方管理要求、履行相关工作程序和责任义务,加强医师执业行为监管,进一步规范处方开具行为。各旗县区和各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医疗机构不得以“医保考核”、“智能监管”、“系统锁定”、“名称不符”等为由拒绝对符合《长期处方病种目录》的患者开具长期处方。医保部门负责进一步优化药品集采,并指导定点医药机构针对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完善药品采购和储备。

(二)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加强信息化管理。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医院信息系统功能,提高医师药品检索效率和处方开具准确性。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用药管理,避免患者重复购药,同时做好追溯码扫码工作,防范出现“回流药”和倒卖药品现象。

(三)明确患者责任义务。患者就医诊疗过程中有如实提供医疗信息、配合治疗与遵从医嘱的义务,医保参保人员有维护医保基金合理使用的责任。申请长期处方的慢性病患者,应携带并出示必要的诊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诊断证明书、病历、医保慢特病审批表等),且须如实提供诊疗情况和用药需求,确保长期处方的开具满足合理治疗、医疗安全和用药安全的原则。服药过程中发生病情变化或出现不适时应及时就医。因患者本人或家属等自身原因发生多渠道购药、超量购药、转卖药品、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因未按医嘱或药品说明书服用造成用药不良事件的,须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他要求参照执行《处方管理办法》《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15日

 

附件下载1:呼和浩特市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目录(2025年版).docx
附件下载2: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docx
附件下载3:长期处方管理规范.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