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下发天津市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2019年版)和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疗机构,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疗技术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调整了天津市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并组织制(修)订了《天津市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2019年版)》等12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区卫生健康委要高度重视医疗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研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号)和《天津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卫规发〔2019〕1号),加强政策宣贯培训,确保政策具体要求落地;同时,严格按照文件精神,规范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好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公示公开,保证医疗技术科学、规范、有序和安全的发展,维护患者健康权益。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医疗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医疗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意识,临床应用经临床研究论证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建立健全医疗技术有关管理制度,做好医师动态授权和档案管理,并及时上报相关病例数据信息。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7号)和我市12个限制类技术管理规范要求,做好限制类医疗技术评估工作。如拟开展限制类技术目录外、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要根据相关临床专业技术管理要求,做好临床应用前评估工作。
开展限制类技术目录内的医疗技术并已经完成备案手续的医疗机构,需要对照相应技术管理规范重新进行评估。符合管理规范的,可继续开展;不符合管理规范的,则立刻停止该技术临床应用,并按照《天津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卫规发〔2019〕1号)第四十五条,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审批部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医疗技术备案撤销手续。
开展限制类技术目录内的医疗技术但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医疗机构,要暂停该技术临床应用,并立即进行自我评估。评估合格后,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审批部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补办备案手续。完成该技术备案后,方可临床应用。
附件:1.天津市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2019年版)
2.天津市心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
3.天津市人工肝支持系统治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
4.天津市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
5.天津市体外膜式人工肺氧合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
6.天津市口腔种植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
7.天津市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
8.天津市联合肝脏分割和门静脉结扎的分阶段肝切除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
9.天津市复杂先天性心脏病治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
10.天津市经皮肾动脉射频消融去交感神经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
11.天津市人工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
12.天津市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
13.天津市玻璃体切除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