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对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标准 (征求意见稿)相关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20]2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20]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结合全区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异议,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日内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反映。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3号内蒙古劳动力市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传真:0471-6908691
电子邮箱:nmgyyfwglc@163.com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标准(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30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
医用耗材支付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20]2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20]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医用耗材实际使用情况,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标准。
一、适用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限定的支付范围中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并且具有医疗保障医用耗材统一分类和代码的医用耗材。
二、待遇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实行乙类耗材管理,参保患者按比例先行负担部分费用,其余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各统筹区住院待遇政策予以支付。
(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患者先行负担按下述比例执行。患者一次住院使用耗材费总额在500元及以下的先行负担10%;500元以上至100000元及以下先行负担20%;100000元以上先行负担30%。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者先行负担按下述比例执行。患者一次住院使用耗材费总额在500元及以下的先行负担20%;500元以上至10000元及以下先行负担25%;10000元以上-50000元及以下先行负担30%;50000元以上-100000元及以下先行负担35%;100000元以上先行负担40%。
(三)通过国家谈判的医用耗材原则上按照谈判协议确定的金额做为医保支付标准;国家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以最低中选价确定自治区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
三、动态调整
(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标准将根据耗材具体使用情况和基金管理要求进行适时动态调整。
(二)发生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或紧急情况时,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要求按程序临时调整医保医用耗材支付范围、支付限定及支付标准。
四、工作要求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本通知要求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让参保人员熟知耗材支付政策,引导合理预期,营造政策顺利实施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完善与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加大对医用耗材使用情况的监管和基金运行情况监测,在支付政策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要及时上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