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关于公开征集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通知-晋医保发〔2025〕11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推进我省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4〕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长期护理保险体系发展人才需求,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申报职业为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职业编码为4-14-01-03,严格按照《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相关要求开展评价工作。对照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容,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三个级别。
长期照护师职业内容主要包括:运用基本生活照料及医疗护理知识、技能,在家庭、社区、养老机构等场所,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等人群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功能维护、心理照护等服务。
二、申报条件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1号)和《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4〕29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拟征集1家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不能同时满足下列8项申报条件的,不予备案。
1.属于在山西境内依法登记的法人,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具有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资质,包括:由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行业协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3.设有专门负责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
4.具有不少于500人同时开展理论知识考试、50人同时开展操作技能考核的符合国家长期照护师职业标准的场地、设施设备(含视频监控设备)、信息系统、保密、消防等安全防护措施和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
6.自愿接受医保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和指导。
7.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目的,能够提供稳定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经费保障。
8.不存在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三、申报材料
(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信息代码。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质量管控措施、认定流程、工作制度、组织架构、人员守则等。
(四)专家队伍、考评人员等各类人员名单及技能水平证明文件和社保缴纳证明。
(五)评价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清单,资产有效证明材料或相关租赁协议。
(六)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书。
(七)院校提供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专业设置信息,包括相关专业、在校生数量、专职教师等基本情况等证明文件。其他单位提供专职教师基本情况证明文件。
上述材料的纸质版复印件需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加盖公章;上述材料的电子版需提供未盖章的word版和已盖章的PDF版。
四、遴选备案程序
(一)申报。拟申报单位于6月13日前向省医疗保障局提交申报材料,由法人代表签字确认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二)遴选评估。收到申报资料后,省医疗保障局对其进行整理汇总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进入遴选评估环节。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通过信用调查、资料审核、技术抽查、现场查看、质询答辩等方式,对通过初步审核的申请单位进行全面技术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择优遴选确定入选认定机构。
(三)公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在门户网站对遴选确定的认定机构名单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备案。公示无异议的认定机构将同步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保局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联动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保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宏观监督;省医保局负责确定的长期照护师认定机构的业务监督管理等。
(二)压实压紧责任,加强落实落地。医保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相应工作管理办法,督促落实认定机构主体责任,对认定机构开展长期照护师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评价结果数据纳入当地技能人才统计范围。医保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评价活动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质量监管。医保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长期照护师认定机构的监管工作,指导相关机构严格审核考生资质,严格考评发证范围,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编码规则,统一证书样式,实现全国范围内查询验证。建立认定机构信用评估和退出机制。强化评价组织管理和风险防控,做好信息保密,严格按规定区域和地点组织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加强工作调度,重点关注认定机构工作开展、新增持证技能人才等情况。认定机构要按规定签署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理责任书,履行工作承诺,确保评价质量。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评价过程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经调查核实,视情节将其纳入“黑名单”或从认定机构目录中退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评价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
省医疗保障局 联系人:田丰 0351-6819627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人:郜军 0351-7676080
附件:1.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基本情况表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