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第二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省医保局《关于调整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医保发〔2025〕8号)精神,市医保局草拟了《安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第二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2025年7月10日—2025年7月15日。
征集方式:电子邮箱1806109172@qq.com,联系电话:0556-5861901。
通讯地址:安庆市大观区市府路10号,安庆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附件:安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第二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安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10日
附件 宜医保发〔2025〕号 安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第二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医保发〔2025〕8号)文件要求以及关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二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内容
本批次对重症监护护理等201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详见附件。调整后的价格为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各项目的医保支付类型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需及时、全面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工作,确保信息系统目录准确、完整地反映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标准。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组织领导与业务指导,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保障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严格依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认真做好重症监护护理等201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价格公示工作,及时回应患者关切。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于2025年7月31日24时前,完成原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的上传工作。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医疗保障局沟通反馈。
附件: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第二批调整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清单
安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日
附件.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第二批调整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