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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卫人〔2025〕2号

2025.03.06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县卫生健康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和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健康产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立足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健康海南建设实际,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通过严格规范的培训考核,打造一支高质量、高素质的医疗护理员队伍,适应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服务需求,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推动我省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医疗护理员职责定位及从业范围

1.职业定义

根据《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医疗护理员是对病人和其他需要照护的人群提供生活照护,并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进行部分辅助工作的人员。

2.从业范围

在医疗机构内,应当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对服务对象开展冷热应用、标本采集和清洁消毒等临床照护;进行患者病情观察、压疮预防和移动护理等临床照护;实施心理安抚和功能锻炼;在医养结合机构,医疗护理员对服务对象开展临床照护、健康管理、中医药适宜技术等;在社会和家庭中,医疗护理员从事基本的照护技术服务、健康管理、营养健康指导、中医药适宜技术等,帮助服务对象保持、恢复和促进健康,提高生活质量。

3.职业技能等级

根据工作年限及参加培训经历等,将医疗护理员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探索在现有技能等级设置基础上,结合海南自贸港发展实际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在高级技师等级之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培养更多高级别职业技能等级的医疗护理员技能人才。

4.从业条件

①年龄在16周岁及以上;

②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有责任心、尊重关心爱护服务对象;

③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沟通能力。

(二)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

1.培训对象。拟在我省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或正在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的人员。

2.培训内容。医疗护理员培训内容参照《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执行,分为理论培训和实操技能培训两部分。结合我省健康产业发展实际及医疗护理员职业发展需要,拓展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营养学、健康管理以及护理学等培训内容。其中:五级/初级工不少于150标准学时;四级/中级工不少于100标准学时;三级/高级工不少于80标准学时;二级/技师不少于60标准学时;一级/高级技师不少于50标准学时。医疗护理员培训要将职业道德、法律安全意识以及保护服务对象隐私等纳入培训全过程,注重德技兼修。

3.培训教师。培训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三级/高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二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一级/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年以上。

4.培训方式。培训采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培训方式,理论知识培训在标准教室或计算机房进行;操作技能培训在具有必备的实验设备、模拟教具及护理实训用品的实训室进行。

5.培训机构。具备一定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纳入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后可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各市县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成时间:长期)

6.考核评价。①技能等级认定。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社会培训评价资源,征集遴选符合资质的单位机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由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相关要求,开展考核认定工作。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的原则,落实评价机构主体责任。②合作培训考核。与具有培训资质及经验的国家级或其它省市知名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的,由培训机构与合作单位按照协议共同组织考核。(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各市县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成时间:长期)

7.证书管理。①技能等级证书。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考核认定后,可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待满足相关要求后,可申报更高级别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要与岗位使用有效衔接,并作为薪酬分配的重要参考。符合海南省优秀高技能人才奖评选奖励条件的人员,可按程序申报优秀高技能人才奖评选奖励。②培训证书。参加并完成合作培训相关课程学习,通过培训机构与合作单位组织的理论及技能考核均合格者颁发培训证书。(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医疗机构;配合单位:各市县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成时间:长期)

8.质量控制。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考务组织,指导认定机构按照命题技术规程做好试题试卷命制工作。认定机构应建立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完善考核评价场地、设施设备等,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省护理学会、省营养学会、省健康管理学会、省中医药学会等行业学会采取不定期暗访、实地检查核实、查看原始资料及照片视频等方式对培训机构培训情况进行抽查。(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各市县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成时间:长期)

9.经费保障。鼓励具备职业培训资质的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自筹经费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与认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符合《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规〔2024〕6号)规定条件的培训对象纳入职业培训相关补贴范围,对承担医疗护理员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按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培训机构;配合单位: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成时间:长期)

(三)加强医疗护理员的使用管理

1.合法聘用、保障权益。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优先使用培训合格或经技能认定的医疗护理员从事相应工作,合法、规范用工。按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等;也可与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由其派遣医疗护理员并进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管理职责和赔偿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可在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和自理能力开具陪住医嘱后,结合自身情况,自愿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自聘医疗护理员为其提供医疗护理。患者自聘医疗护理员不属于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工作人员。(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医疗机构;配合单位:各市县卫生健康委;完成时间:长期)

2.规范管理、明晰责任。将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纳入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评审考核内容。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根据临床科室病种特点、床位数、患者病情轻重、自理能力程度和护理级别等要素,在病区内科学合理聘用数量适宜、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从事相关工作,并按照要求加强规范管理。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要建立医疗护理员管理制度,明确其工作职责和职业守则,定期进行在岗培训和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规范服务行为。医疗护理员应当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对患者提供基础护理等护理辅助工作。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护理员管理和派遣制度,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接受培训、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要切实履行对院内医疗护理员管理的主体责任,将其统一纳入到全体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考核工作中,统筹安排并规范管理。(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医疗机构;配合单位:各市县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机构;完成时间:长期)

3.加强培训,提升满意度。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要将院内医疗护理员的培训纳入本单位全员培训中,定期对其开展职业素养、从业技能、质量安全、清洁消毒、院感防控等方面的培训,并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确保其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并在工作中正确运用。(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医疗机构;配合单位:各市县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机构;完成时间:长期)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加强医疗护理员的培训和管理是适应建设更高水平健康岛的要求,助推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高质量就业、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实现无陪护病房的重要举措。各市县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对推动健康服务业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意义。各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按照本实施方案内容,细化本单位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2025年12月底前,省级层面:海南省人民医院、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海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海南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广东省中医院海南医院、海南省妇女儿童医学中心、省老年病医院为试点医院,使用取得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市县层面:各市县要支持引导不少于一家培训机构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择优选取不少于3家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先行试点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2026年12月底前,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应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对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内医疗护理员聘用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培训相关补贴政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加强对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机构的监督管理。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规范“免陪照护服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标准,积极探索将医疗护理员等提供的“免陪照护服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海南省护理学会负责对医疗护理员及师资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指导,牵头制定医疗护理员服务标准规范,积极推动各项培训任务的落实。海南省护理质控中心负责对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以及社会和家庭医疗护理员聘用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积极推动规范管理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省中医药学会、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省针灸学会积极协调各县域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为培训机构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技术支持。省中医药文化传播协会加强对中医养生保健知识的传播和培训指导。海南省营养学会、海南省健康管理学会应发挥行业协会优势,指导支持各培训机构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各市县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提供的医疗护理员服务的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监督管理,有关情况要及时上报至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将联合相关部门对重点问题进行监督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完善相关政策。

(三)做好宣传引导。省卫生健康委要会同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积极打造医疗护理员劳务品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医疗护理员政策宣传,利用各级媒体广泛报道,加大医疗护理员劳务品牌的宣传力度,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各相关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要在门诊大厅、服务病区等醒目位置摆放宣传手册和监督投诉电话等,方便服务对象及家属知情选择,畅通沟通诉求渠道。

(四)及时总结评估。各地要积极创新医疗护理员培训和管理模式,探索医疗护理员分级管理,拓宽职业发展路径,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结合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不断调整完善相关制度,积极扩大护理服务业人员队伍,拓宽社会就业渠道,不断满足群众和社会需求。

附件: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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