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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关于贯彻执行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二批)的通知-锡医保价采〔2024〕18号

2024.12.25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江阴市、宜兴市医疗保障局,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吴区民政卫健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二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55号)相关要求,结合《关于明确一类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锡价费〔2016〕26号)和《关于调整无锡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锡价费〔2018〕76号)精神,现将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降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糖类抗原测定”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调整后价格均为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格,不得上浮。各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市场供求状况下浮,具体下浮幅度不限。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一类公立医院价格执行。

三、各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考同级公立医疗机构项目价格水平,自主合理定价。

四、各类医疗机构的医保支付标准按照调整后价格执行,支付类别和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各医疗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及时做好收费信息系统维护及调整工作,落实价格公示,严格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docx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