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用氧批发企业检查要点(试行)》的通知 新药监规〔2021〕8号
2021.10.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用氧批发企业检查要点(试行)》已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6日,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