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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2025.03.25
湘潭市医疗保障局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管理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1号)文件要求,现将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项目规范整合和价格核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规范和价格标准

(一)价格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规范新增22项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通用型项目管理。本次调整的22个通用型项目,执行一类价格的公立医疗机构按省定基准价执行;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及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内医疗机构按省定基准价下浮10%-20%统一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护理类医疗服务,遵照新的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具体项目价格详见《湘潭市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附件1)。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政策按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新规定执行。

二、计价说明及使用说明

(一)分级护理。同一日内只可就高收取一种分级护理,分级护理含一般传染病护理,纳入价格构成中,不再单独计费。分级护理中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压疮风险评估、跌倒/坠床风险评估、静脉血栓风险评估、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疼痛综合评定、营养风险筛查、呛咳风险评估等相关护理评估,已纳入价格构成,不作为临床量表额外计费。不得同时收取新生儿护理与分级护理费用。当天转住院的,不得同时收取急诊留观护理与分级护理费用。

(二)专科护理。重症监护护理,不可与分级护理同时收费,可以与严密隔离护理/保护性隔离护理同时收费,重症监护护理不包含监测项目费用。患者转入重症监护病房后按“小时”收取重症监护护理费用,转入普通病房后,当日可按“日”收取分级护理费用。早产儿护理不得与分级护理、重症监护护理同时收取。除项目有特殊规定不能同时收取外,专科护理可以与分级护理、专项护理同时收取。严密隔离护理条件、保护性隔离护理条件参照《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年版)》。

(三)专项护理。口腔护理、会阴护理、肛周护理三项专项护理已包含在特级护理、Ⅰ级护理及重症监护护理价格构成中,不得重复收取此三项费用。在为患者提供Ⅱ级护理或Ⅲ级护理时,同时提供口腔护理、会阴护理、肛周护理三项专项护理的,可按“次”据实收费。深静脉置管包括中心静脉导管(CVC)、经外周静脉置入的中心静脉导管(PICC)、输液港(PORT)等,外周静脉置管护理含在注射费价格构成中,不单独计费。

计价单位“管·日”指每日每管,即按照每日实际护理管路数量计费。

(四)免陪照护服务。“免陪照护服务”指患者住院期间医疗机构在提供特级护理、Ⅰ级护理服务的基础上,由医疗机构护士或专业医疗护理员承担的相关生活照护服务,无需患者家属或患者家庭自行雇佣护理员陪护。医疗机构提供免陪照护服务的,可在特级护理、Ⅰ级护理收费的同时,加收该项目收费。免陪照护服务仅适用于特级护理和Ⅰ级护理患者。免陪照护患者家庭根据自身需要自行雇佣护理员提供照护的,通过市场化解决,不属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范畴。

(五)其他。“互联网+护理服务”不单设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上门服务费+护理项目价格”的方式计费。“上门服务费”是指根据患者需求,医疗机构派出医务人员,前往患者指定地点为其提供合法合规的医疗服务。“上门服务费”价格涵盖医疗机构派出医务人员的交通成本、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其中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收费适用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现有医药价格政策,不再以“上门+某服务”的方式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疗机构上门提供的医疗服务,已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方式提供经费保障渠道的,不得额外收取上门服务费。

按日收取的各项护理费用,按计入不计出的办法收费,即入院当天按一天计算收费,出院当天不计算收费。未包含在价格构成中的药物、特殊消耗材料及特殊仪器属于除外内容可以计费。

三、工作要求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政策落地执行的跟踪监测,重点监测分级护理、专科护理、专项护理服务量变化,加强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监管,防范高等级护理尤其是特级护理、I级护理服务量异常升高。重点关注调价对相关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服务频次、费用变化的影响以及免陪照护服务的服务形式、服务质量和患者反馈。在执行过程中,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与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认真做好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湘潭市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docx

2.湘潭市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docx

3.湘潭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表.docx

湘潭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