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编制床位管理的通知-并卫发〔2021〕30号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发改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
为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24号)和山西省卫健委、山西省发改委《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编制床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卫医发〔2021〕18号)精神,现将医疗机构编制床位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与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公立医院必须按照“三个转变、三个提高”要求,以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坚决落实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结果与医疗机构增加编制床位挂钩,严格限制县级及以上政府办公立医院盲目扩张。市级卫生健康和发展改革部门将动态监测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各项指标变化情况,原则上凡本年度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全国排名较上一年度下滑者,均不予批准增加编制床位申请;如全国排名有较大幅度上升者,可优先考虑批复其增加编制床位申请。
二、重点指标要求
落实编制床位“盘活存量、控制增量、优化结构、动态管理”原则,各医疗机构床位调整要结合本年度绩效考核重点指标变化情况,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各级规划精神,连续三年编制床位病床使用率不得低于93%,出院病人平均住院天数不得长于9.1天,病床周转次数不得低于28次/年(精神、康复医疗机构等特殊类别医疗机构除外)。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人员的配备要求,每床配备卫技人员不低于1.2人,每床配备护士不低于0.4人。
三、申报流程要求
(一)报送增床计划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会同发改局、委直委管医院需于每年12月底前,将辖区内医疗机构或本院全年增床计划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县级及以上政府办公立医院需同时报市发改委备案(见附件3)。凡该院所在地的市级、县(市、区)级卫生区域规划或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未编制其增床规划,或其增床申请超出所在地的千人口床位数标准,原则上均不予批复。
(二)申报增床材料
在增床计划内的医疗机构可按要求递交增床材料,其中:
政府办公立医院可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按照申报流程要求(详见附件1、2)集中申请增加编制床位,申报材料需逐级提交至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符合增床条件的,由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给予联合批复。
其他医疗机构(企业办医院、社会办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向核发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增床条件的,由核发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批复。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在批复辖区医疗机构床位前,应先在市卫健委备案(见附件4)。其中,各级医院在市卫健委医政医管科备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在市卫健委基层卫生科备案。原则上,全市十四五期间千人口床位数不超过11张,基层医疗机构千人口床位数不超过0.73张。备案流程见附件4。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床位优化整合,对病床使用率不足、出院病人平均住院天数过高或病床周转次数过低的医疗机构床位要及时动态核减,通过资源整合使医疗机构布局和规模符合所在地医疗机构卫生区域规划或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太原市卫生局转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床位优化整合的通知》(并卫医政转〔2013〕5号)予以废止。如其他相关文件精神与本通知不符,应遵照本通知执行。未按照本通知执行的,一经核实,将取消该机构已增加床位。
附件:1.县级及以上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申报增加编制床位
流程
2.山西省医疗机构申请增加编制床位信息登记表
3.县(市、区)增加床位计划备案表
4.县(市、区)增加床位备案流程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