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公开征求支持处方流转医保政策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2号)、《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1号)、《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草拟了《关于支持处方流转医保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6月16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sybjyyfwglc@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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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支持处方流转医保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各区医保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2号)、《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1号)、《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医保政策支持处方流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患者提供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服务的(包括参与起付标准计算等需个人支付的服务),必须有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及电子签名,有审核资质的药师审核,并经该药店在医保服务执业药师审核后按规定上传医保结算系统。
二是处方流动所发生的药品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提供调剂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据实结算,纳入接诊医疗机构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指标核算范围,并优先使用接诊医疗机构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指标。
三是参保患者在提供调剂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保报销待遇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患者提供药品配送上门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是医保经办部门应按照医保协议对定点药店用药行为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及时结算和支付医保费用。处方流动涉及药品费用拒付的,医保拒付主体与费用结算主体相一致。
五是完善协议考核标准,将处方流转考核结果与履约保证金等医保基金支付挂钩。
六是定点医药机构应落实医保用药管理政策,履行药品配备、使用、支付、管理方面职责,配合医保部门做好监督、管理,优化市场环境。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