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卫发〔202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重医附一院、重医附属大学城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共重庆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关于加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规范我市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临床实习基地,强化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重庆市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2月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重庆市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共重庆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关于加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规范重庆市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临床实习基地,强化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结合重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转岗培训精神科医师是精神卫生医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以岗位胜任力为导向,为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精神科理论知识与基本技能,具备独立胜任精神科工作能力的精神科临床医师。
第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作为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抓手,认真组织动员,做好人员遴选。到2025年,要求各区县(自治县)每十万常住人口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达到6名的标准。对人员配备不达标的,将其纳入年度对区县的目标考核、对医疗机构重点专科(学科)立项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全市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统筹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人员报名、审核、执业范围加注等工作,组织辖区临床实习基地和社区实习基地学员考勤、追踪人员执业情况,梳理问题并提出建议。市级精防机构(市精卫中心)负责转岗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在市卫生健康委的统一领导下,组织专家制定培训大纲、培训课件、实习具体内容等,负责理论授课、实习、督导、专家评审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组织领导,安排至少1名专人负责日常事务。
第三章 培训对象
第五条 热爱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服务事业,(拟)在医疗机构精神科或心理科从业但执业范围为非精神卫生专业的临床医师。在开展各区县(自治县)培训需求调查的基础上,由各级医疗机构推荐,参培学员名单由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荐上报,市卫生健康委筛选确定,优先安排目前正在医疗机构从事精神卫生专业工作而无精神科执业资质的执业(助理)医师参加培训。培训人员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等院校临床医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含中医类);
(三)年龄45岁及以下。
第四章 师资管理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建立转岗培训师资队伍的日常考核机制,实施动态考核和管理,每2年对专家库更新一次。师资队伍(专家库)秘书处设在市级精防机构(市精卫中心),负责日常事务的协调组织。临床实习基地带教师资由临床实习基地指定,要求必须是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专科医师担任;社区实习基地带教师资由3年以上社区精神卫生工作经验的精防医师担任;市级精防机构(市精卫中心)负责临床实习基地的师资动态考核,实习基地负责社区实习基地师资动态考核,每年考核一次,2年内两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再从事带教工作。
第五章 培训实施
第七条 培训分集中理论培训、临床培训和社区实习三个阶段。集中理论培训时间不少于160学时,由理论培训实习基地组织实施。临床培训期间,原则上需培训11个月,培训对象进入培训基地,巩固专业理论知识,并到相应科室进行临床实践。社区实习基地由临床培训基地指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
第六章 培训基地
第八条 培训基地分为理论培训基地和临床培训基地(含社区实习基地),理论培训基地负责统筹协调各阶段培训工作,制定教学计划、组建师资队伍、落实教学任务、开展师资评价和学员考试,合理使用培训经费,落实后勤保障措施。临床培训基地是承担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的医疗机构,负责按照培训大纲和培训具体内容要求制定科室轮转实习计划、实施轮转出科考核,每月报送学员考勤表至市精防办。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培训需求及各基地培训能力,坚持以高质量建设基地的思路,严格控制基地数量,实行优胜劣汰制,每两年对基地进行复评一次。
第七章 培训考核
第九条 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独立组织实施,结业考核由市级精防机构(市精卫中心)根据培训大纲要求,制定学员考试方案,明确考试形式及内容组织理论实习基地交叉考核。对考试合格的学员,由市卫生健康委颁发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 培训考核不合格者,第二年、第三年可各申请补考一次,经费由项目经费承担,若补考仍然不合格者,视为取消培训资格。
第八章 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对通过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考核的培训对象,市卫生健康委颁发统一制式的《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证书》,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医师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关于精神病科从业医生执业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605号)要求,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学员执业范围变更或增加执业范围,培训对象为中医类别医师的,按照《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在培训结束后一年内完成。拟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卫生院加注或变更执业范围为精神科,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未设置心理门诊的,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给予支持,依照相关规定应先行增设相应诊疗科目。对符合增加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学员,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增加注册的,减少或者取消该区县的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名额。
第九章 执业后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专家库成员)拟定日常考核内容和实施方案,每年对转岗培训合格并执业加注精神科执业范围的医师进行一次理论和实践考核,其中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或两年内未实际从事精神科临床工作的,取消精神科加注资格,且不得再参加转岗培训。连续两年考核合格后纳入执业(助理)医师日常考核管理。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工作经费由中央专项经费和市级专项经费列支,用于转岗培训实施过程中所需的经费,主要包括培训人员、师资建设等所需经费。
第十四条 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 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规划和安排预算。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三)专账管理,详细核算。培训基地须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合理规划预算,建立财政补助资金专帐,加快执行进度,确保专款专用、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须按月向培训对象发放生活补助。
第十七条 培训对象在规定的培训期限内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其培训顺延期间不享受任何补助,两次补考不合格的培训对象,必须全额退回生活补助。
第十八条 若培训对象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培,必须全额退回生活补助。对拒不退还资金者,将计入个人诚信档案。退回经费由原渠道退返至相应经费账目。
第十九条 培训对象退回的经费由市卫生健康委统一清算。
第二十条 完善配套措施,保障参培人员在转岗培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重庆市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