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医药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辽人社职〔2022〕25号

2022.05.11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省(中)直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辽宁省工程系列医药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

 

辽宁省工程系列医药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工程系列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充分释放和激发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提升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3号)和我省职称制度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工程系列医药行业专业特点,制定本条件。

一、职称设置及评审范围

工程系列医药行业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层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高级职称设置药学、医疗器械和化妆品3个评审专业。初级和中级职称评定采取以考代评的方式进行,具体标准参照年度考试通知。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建立人事劳动关系,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验、审评、监测、检查、研发、生产和经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我省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离退休(含返聘在岗)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辽宁省工程系列医药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系列医药行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省直属部门(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综合结果均达到合格。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四)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人才申报各层级职称评审,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评定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还应具备相应条件要求。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正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条件

1.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 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1)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在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2)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3)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4)能够对重大和关键性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促进技术进步;能够结合本专业或行业实际,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3. 工作业绩和能力条件。

从事检验、审评、监测、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2项以上:

(1)作为主要负责人,参加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研究工作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技术改进项目(课题)或科技成果的研究工作2项以上;

(2)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国家级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标准物质)、技术规范、技术指南、标准操作规程等的起草(研制)1项,或修订、复核工作3项以上;或承担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教材的编制、授课;

(3)作为主要负责人,建立或改进检验标准与方法、创新审评、监测、检查手段或创立有价值的经验,在同行中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4)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重大事件的应急工作;或利用专业知识,对检验、审评、监测、检查等大数据进行风险分析评价;

(5)创新管理方式,在实际工作中有效运用实施;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体系认证、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资格认定)、省(部)级以上能力验证等项目活动,在管理体系运行中做出突出贡献;

(6)获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及以上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7)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下列授权(登记)知识产权成果之一,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① 发明专利1项以上;

② 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③ 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

④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

(8)具有省级以上检查组长资格,年平均参加检查6次以上,其中作为组长3次以上;

(9)在重大安全事件检查、调查中,能够解决复杂的技术疑难问题,为行政执法提供有力的依据;或作为组长现场检查时,发现管理相对人存在违法违规线索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为行政执法案件提供线索或有力证据的;

(10)在审核审评、检查报告、检验等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或重大质量安全风险或行业潜规则等问题,为行政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从事研发、生产、经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2项以上:

(1)作为主要负责人,参加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研究工作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技术改进项目(课题)或科技成果的研究工作2项以上;

(2)主持完成产品研发主要技术工作2项以上,并获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明、临床批件、新药证书等;

(3)主持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成果转化或新产品试制、工艺验证等工作3项以上;

(4)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管理体系运行工作,在研发、生产、经营等质量管理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

(5)主持解决本专业或企业关键性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技术问题、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承担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教材的编制、授课;

(6)获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及以上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7)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下列授权(登记)知识产权成果之一,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① 发明专利1项以上;

② 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③ 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

④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

(8)参与国家(行业)标准、指导原则等起草与修订,或在执行中发现标准、指导原则等存在问题,提出有效修改意见,并被采纳。

4.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对于具备资历要求,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的专业理论知识、工作业绩和能力等要求的同时,工作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相当层次奖励项目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4)在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二)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条件

1. 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并连续注册5年以上且无违法违纪情况;

2. 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1)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在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2)掌握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3)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4)能够独立解决本专业重点和关键性技术问题。

3. 工作业绩和能力条件。

从事检验、审评、监测、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1)作为主要负责人,参加市(厅)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研究工作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技术改进项目(课题)或科技成果的研究工作;

(2)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省级以上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标准物质)、技术规范、技术指南、标准操作规程等的起草(研制)1项,或修订、复核工作2项以上;或承担市(厅)级以上本专业教材的编制、授课;

(3)建立或改进检验标准与方法、创新审评、监测、检查手段或创立有价值的经验,在同行中推广应用,并取得较好成效;

(4)作为主要骨干,参与重大事件的应急工作;或利用专业知识,对检验、审评、监测、检查大数据进行风险分析评价;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者),参与各级检查、检验、抽检计划及方案的制定、结果分析,总结撰写;

(5)创新管理方式,在实际工作中有效运用实施;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体系认证、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资格认定)、省(部)级以上能力验证等项目活动,在管理体系运行中做出较大贡献;

(6)获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及以上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7)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下列授权(登记)知识产权成果之一,并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① 发明专利1项以上;

② 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③ 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

④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

(8)具有省级以上检查组长资格,年平均参加检查6次以上,其中作为组长3次或以上;

(9)在重大安全事件检查、调查中,能够解决复杂的技术疑难问题,为行政执法提供有力的依据;或作为组长现场检查时,发现管理相对人存在违法违规线索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为行政执法案件提供线索或有力证据的;

(10)在审核审评、检查报告、检验等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或重大质量安全风险或行业潜规则等问题,为行政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从事研发、生产、经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1)作为主要负责人,参加市(厅)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研究工作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技术改进项目(课题)或科技成果的研究工作;

(2)主持完成产品研发主要技术工作1项以上,并获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明、临床批件、新药证书等;

(3)主持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成果转化或新产品试制、工艺验证等工作1项以上;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管理体系运行工作,在研发、生产、经营等质量管理活动中做出较大贡献;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本专业或企业关键性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技术问题、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承担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教材的编制、授课;

(6)获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及以上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7)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下列授权(登记)知识产权成果之一,并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① 发明专利1项以上;

② 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③ 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

④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

(8)参与国家(行业)标准、指导原则等起草与修订,或在执行中发现标准、指导原则等存在问题,提出有效修改意见,并被采纳。

4.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对于具备资历要求,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工程师满3年或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并连续注册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专业理论知识、工作业绩和能力等要求的同时,工作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 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相当层次奖励项目三等奖1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3)在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四、有关条件解释及说明

(一)本条件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业绩和能力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所涉及的奖励、项目、论著、专利等业绩成果,均指参评人员取得现职称后获得的,同一成果获得多项奖励的只计算最高奖,不重复计算。

(三)参评人员所学专业与报评专业不相近的,需提供与报评专业相近的继续教育证明。

(四)中直机关各部委的项目及奖励按省部级对待;中直机关下属的司局和省直各厅局的项目及奖励,按市厅级对待。

(五)由单位驻派国外工作(满两年,不含已回国)的参评人才和由政府选派的援疆援藏参评人才,在援外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职称评审的,出具有效证明后,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参评时,可免答辩。

(六)对突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及前沿技术、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引领新兴行业技术发展、为本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才,重大原创性技术成果经同行专家评价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市场认可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其原创性技术成果获得国际同行专家认可,且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可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通过绿色通道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七)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别。

(八)已取得工程系列其他职称的人才,在符合转评专业的企事业单位中工作满1年以上,可参加转评同级别职称评审;符合高一级别职称条件的,也可申报高一级别职称评审。

(九)破格申报相应层级职称仅允许打破学历条件或资历条件之一,不允许同时打破。

(十)不得申报职称评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40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规〔2020〕3号)要求执行。

(十一)本条件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等问题,按现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

(十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工程系列医药行业正高级工程师评审标准不再按照《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辽人〔2007〕38号)执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高级工程师评审标准不再按照《关于公布〈辽宁省卫生系列医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和〈辽宁省医药行业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辽人社职〔2016〕1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