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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2.05.13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我局代起草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5月19日前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公示期:2022年5月13日至5月19日

传真:0531-51799901

电子邮箱:ybjxuyue@shandong.cn

特此公告。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13日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

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筑牢民生保障底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作用,确保应保尽保,应助尽助。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返贫致贫,托住底线。坚持公平统一,规范高效,2022年在市域范围内实现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坚持系统集成,协同发展,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医疗保险等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和参保资助标准

(一)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居民和职工,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未纳入以上救助对象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具有上述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二)分类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参保资助标准。困难居民和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脱贫攻坚过渡期内,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参照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给予参保资助。

三、强化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功能

(三)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持续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补齐门诊保障短板,2022年6月底前全面建立居民和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并根据医保基金支撑能力,逐步提高年度医保支付限额,按照至2025年提高50%左右的目标,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增幅。统一规范全省门诊慢特病基本病种和认定标准,加大对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尿毒症透析、严重精神障碍等花费较高病种的门诊保障力度,着力减轻救助对象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负担。

(四)增强大病保险减负作用。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执行大病保险倾斜政策。上述人员中的参保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分别比统筹区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取消大病保险特药起付线,合规费用按80%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四、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五)明确医疗救助保障范围。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慢特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含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下同)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包括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合规费用,按规定全部纳入救助保障范围,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共用年度医疗救助和再救助限额,合力防范返贫致贫风险。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各统筹地区不得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六)分类分层实施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不设年度起付线,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不低于70%比例救助,原则上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3万元。对三重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不低于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不超过2万元。

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不低于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高于低保对象。对三重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不低于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不超过2万元。

(七)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机制。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依申请方式实行医疗救助,具体认定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医保局等相关部门确定。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其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统筹区居民上年人均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高于低保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可追溯至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一次身份认定享受一个医疗年度救助待遇和救助限额,一个年度内不重复申请。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科学确定。

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八)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分类健全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双预警机制,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困难居民和职工。省医保局将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脱贫人口,纳入因病返贫预警监测机制;将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0%的困难居民和职工,纳入因病致贫预警监测机制。每月通过山东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进行筛查,将预警监测人员信息分别推送至省民政厅、乡村振兴局,并同步下发各市医保局。各市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会同医保部门,对监测人员信息进行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确保按时享受救助待遇。每月月底前,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将当月新增救助对象信息反馈至医保部门。

六、规范经办管理服务

(九)完善参保经办服务流程。各市要健全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各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按规定将新增救助对象和退出人员信息共享给同级医保部门,医保部门及时变更救助对象身份,落实医保待遇,向财政部门申报医疗救助资金。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税务部门根据医保部门变更后的参保身份信息开展个人费用征缴工作。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参保缴费方式,方便不同服务群体,确保救助人员应保尽保,不发生漏保、脱保、断保问题。

(十)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细化完善救助服务事项清单和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依托国家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加强数据归口管理,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在实现救助对象市域内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省内和跨省医疗费用结算“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提高服务便利性。

(十一)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简化困难群众救助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加强部门协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及结果反馈。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受理、身份认定和与医保等有关部门的信息推送共享;医保部门将相关部门推送的人员及时纳入救助范围,按规定落实救助待遇,并及时反馈各级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做好政策宣传和救助申请委托代办等,及时主动帮助困难群众。

(十二)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规范基层首诊、双向转诊,促进救助对象合理有序就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住院押金。强化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管控主体责任,救助对象原则上应全部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确需使用超目录范围的,应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各市可将救助对象医保目录范围外费用占比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考核管理,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减轻救助对象负担。要加强医疗费用监控和医保基金使用的稽查审核,严肃查处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过度用药及未征求救助对象同意超医保目录范围用药等增加群众负担情形;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等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增强获得感。

七、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十三)发展壮大慈善救助。动员社会力量,拓展筹资渠道,依托慈善和社会捐助等筹集资金,形成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统筹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商业医疗保险等资源,实施综合保障。

(十四)鼓励发展医疗互助和商业医疗保险。支持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对困难职工罹患重大疾病给予帮扶,减轻职工个人负担。支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引导商业保险机构探索实施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创新,鼓励将医疗新技术、创新药及新型医用耗材纳入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范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赔付政策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鼓励通过慈善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或通过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等为困难居民和职工购买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八、强化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机制,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各市要落实主体责任,细化政策措施,规范保障范围,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托住保障底线。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市要于 月前制定出台具体落实措施,并报省医保局备案。

 (十六)加强部门协同。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医保部门要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民政部门要做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认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及时共享信息,支持慈善救助发展。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资金支持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对医疗机构行业管理,指导医疗机构落实住院押金减免、费用管控主体责任,规范诊疗路径和诊疗行为,促进分级诊疗。税务部门要提供灵活多样的方便不同群体缴费模式,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相关工作。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行业监管,规范商业医疗保险发展。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返贫致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的监测和身份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认定纳入,做好信息共享。工会要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难职工帮扶。

(十七)加强基金预算管理。统筹协调医疗救助基金预算和政策制定,强化市、县两级财政事权责任,足额安排本级医疗救助基金,并纳入年度预算。要拓宽筹资渠道,统筹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大医疗救助基金池子。要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实现全市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等的规范统一,推动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相协调。严禁医疗救助基金与医疗保险基金相互挤占挪用,切实保障医疗救助基金安全高效运行。

(十八)加强基层能力建设。统筹医疗保障公共服务需求和服务能力配置,加强基层医疗保障队伍建设,提高医保经办服务水平。加大人员、经费、设施保障力度,建立各级政府考核评价机制,加快构建全省统一的医保经办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医保服务网络。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推动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下沉,大力推行医保经办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帮办代办、“一条短信工作法”等便民服务措施,实现医保服务“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