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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关于执行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吉林省中选结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9号

2022.05.24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各市 (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工信局、药监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工信局、药监局,各县 (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工信局、药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 (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和《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7号)要求,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在我省落地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执行清单和约定采购量

  执行清单为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确定的中选品种,各市州约定采购量详见附件,各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可通过登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pub.smpaa.cn/ydsblxt/),点击左侧“协议采购量管理”中“协议采购量查看”菜单中查询。

  三、执行时间

  本轮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将于2022年5月30日正式执行。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采购周期为2年,采购协议每年一签。各相关单位要做好执行后库存清理工作,按原结款方式与原供货企业完成结算工作,不得拖欠。

  四、相关要求

  (一)规范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中选药品价格,不得线下采购,授权各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产品进入医院并按约定采购量采购,采购量完成后,应优先使用A类中选品种。对于使用中选产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准备,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要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和宣传教育。

  (二)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可自行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落实中选企业与配送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强履约管理,确保按照协议向医疗机构供应中选产品和注射用具,保障临床使用。

  (三)完善中选产品使用考核。医疗机构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医保费用考核,对周期内未正常完成中选品种采购量的医疗机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医疗机构在确保各中选企业各采购组协议采购量的基础上,经商签约的中选企业,可根据临床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同一企业同一采购组内的中选产品组合。

  (四)加强组织领导。医保部门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使用和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通知》(吉医保发〔2019〕48号)要求及模式,做好医保基金预付、签订带量购销合同等工作;工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按照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落实生产供应责任,支持企业开展生产技术改造,提升中选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卫健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药监部门强化中选药品质量监督检查、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吉林省中选药品挂网及非中选药品降价工作。

  附件: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各市州约定采购量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药监局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