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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指南

2022.05.18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维护医疗价格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指南。

一、医疗机构价格行为

本指南中的医疗机构价格行为,主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等相关服务过程中,向被服务对象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及销售相应药品和医用耗材获取成本补偿的行为。

二、医疗机构价格形式

(一)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现行价格具体标准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以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最高限价,上浮为零、下浮不限。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

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现行价格自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院根据服务成本和服务内容合理自主制定。药品(前款提到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和医用耗材实行市场调节价,中药饮片加价率不得超过25%,其他药品及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

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原则

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患者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公平: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增强服务和收费透明度。

合法: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合理自主确定市场调节价。

诚实信用:因病施治,保证服务质量,合理收费,杜绝分解项目收费、“大处方”和过度医疗等不良行为。

四、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规范

(一)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价格自律,准确记录服务操作流程和收费标准,并保存完整的收费资料。自觉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如实提供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二)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设立相应价格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督促指导价格政策落实,对医院价格情况适时进行抽查检查,及时纠正不规范价格行为。

(三)在门诊、住院处等显著位置进行项目、价格公示。积极推行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信息化公示形式。公示时要公布本医院投诉电话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价格变动时,及时变更相应公示内容,增强价格透明度。

(四)依法保障患者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在提供自主制定价格和需要由患者自愿选择的项目时,事先征得患者或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

(五)遇到政策执行和价格问题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研究,避免理解偏差导致价格违法问题发生。

(六)接待和处理价格投诉态度诚恳、处置适当。有问题第一时间协商解决并纠正,没有问题将政策规定解释清楚,尽可能将问题化解,避免矛盾升级和引发舆情。

五、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药品政府指导价;

(二)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分解收费项目收费;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三)违反政策规定收取医用耗材费或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用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药品和医用耗材费;违反规定差率销售药品和医用耗材;

(四)混淆方法学多收检验费;混淆不同型号检查设备多收检查费;

(五)违反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相关规定,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医疗机构或者患者的合法权益;

(七)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患者接受服务并交费;

(八)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九)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其中,本条(二)(三)(四)项不适用于营利性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