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要给您读政策-1月10日
【国家】关于公开征求《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六十六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3-01-10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根据国家局2019年3月28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与确定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25号),我中心组织遴选了第六十六批参比制剂(见附件),现予以公示征求意见。
【国家】2022年1-7月全国医疗服务情况
2023-01-10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2.2亿人次(不包含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数据),同比增长3.1%,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4.3亿人次,同比下降4.1%;乡镇卫生院6.7亿人次,同比增长7.1%(见表1)。
【国家】2022年1-7月全国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病人费用情况
2023-01-10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1-7月,全国三级公立医院次均门诊费用为364.3元,与去年同期比较,按当年价格上涨3.9%,按可比价格上涨2.1%;二级公立医院次均门诊费用为225.1元,按当年价格同比下降0.1%,按可比价格同比下降1.9%。
国家药监局关于批准注册339个医疗器械产品公告(2022年12月)(2023年第4号)
2023-01-10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国家药监局共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339个。其中,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273个,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37个,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25个,港澳台医疗器械产品4个(具体产品见附件)。2022年共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2500个。
【国家】2022年1-11月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运行情况
2023-01-10 【国家医疗保障局|】2022年1-11月,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总收入26576.42亿元,同比增长7.7%。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收入18058.52亿元,同比增长9.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8517.90亿元,同比增长4.6%。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总支出21301.74亿元,同比增长2.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支出13287.33亿元,同比增长2.7%,其中生育保险待遇支出794.59亿元。
关于调整北京市门诊治疗严重精神障碍免费基本药品目录的通知
2023-01-10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进一步推进北京市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根据《北京市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办法(试行)》(京卫精卫字〔2013〕9号)有关规定,免费基本药品目录每三年调整一次,以统筹兼顾各方政策和资源,不断适应患者用药需求变化,让政策和服务发挥更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2023-01-10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做好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实际,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成立课题组,对原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京食药监〔2016〕3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天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3-01-10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实施积极生育配套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天津】市医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医保规〔2022〕3号
2023-01-10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17号),我们制定了《<关于深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实施细则》。
天津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医保规〔2022〕4号
2023-01-09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在计算时,低于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的,按照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计算;高于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高标准的,按照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高标准计算。职工生育保险报销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范围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职工生育保险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主要指生育的医疗费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等费用的项目名称、支付方式(包括按限额支付、按定额支付、按项目支付等)、支付标准或比例(详见附件)。
天津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 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治疗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3〕3号
2023-01-09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一、优化医保支付政策;二、执行临时医保药品目录;三、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四、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五、优化医保经办流程;六、切实做好基金运行管理;七、做好医保信息平台的政策配置和调整;八、加强政策组织实施
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2023版)》的通知-沪卫法规〔2022〕7号
2023-01-10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本市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许可的实施工作,我委编制了《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2023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关于本市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沪医保医管发〔2023〕1 号
2023-01-10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有关要求及《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 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相关规定,确保人民群众平稳渡过感染高峰期,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优化调整本市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皖医保发〔2023〕1 号
2023-01-09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一、住院治疗费用继续执行综合保障政策;二、优化门诊治疗费用专项保障政策;三、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临时医保药品目录;四、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线诊疗;五、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提升医保保障能力;六、优化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七、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01-10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22〕3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我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廊坊)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中国(沧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1-10 【河北省人民政府】《中国(廊坊)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中国(沧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湖北省挂网药品清理核查结果确认的通知
2023-01-10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准入及其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46号)的有关规定和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药品准入及其动态调整专题会议的有关要求,我们对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上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重新申报的药品,进行了清理、核查、公示,现已对挂网药品清理核查结果申(投)诉处理完毕,请有关企业登录药品采购准入系统对申(投)诉结果进行查看、确认。查看及确认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至2023年1月12日。对拟动态调整药品目录结果(详见附件3)拒绝或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放弃动态调整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暂停交易目录。
(文件有效)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感染药品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
2023-01-10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根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医疗保障优化措施的通知》(赣医保发〔2023〕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范围内“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阿兹夫定片”“莫诺拉韦胶囊”“安巴韦单抗注射液”“罗米司韦单抗注射液”“静注COVID-19人免疫球蛋白”“清肺排毒颗粒”“散寒化湿颗粒”等药品,临时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按“甲类”进行支付,先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与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对接,确保及时支付医疗费用。
【云南】昆明市医疗保障局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云南省关于调整新冠感染救治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云医保 〔2023〕5号
2023-01-10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现将《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冠感染救治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云医保〔202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泸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内热针经皮骨骼肌松解术等医疗服务项目拟执行价格的公示
2023-01-10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工作安排,我局于2023年1月6日对内热针经皮骨骼肌松解术等医疗服务项目拟执行价格进行了专家论证,现将通过专家论证的医疗服务项目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江苏南京】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的通知-宁医发〔2022〕98号
2023-01-09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以下简称“门特”)是指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费用负担相对较重,适合在门诊治疗的疾病。基本医疗保险门特范围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含造血干细胞)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颅内良性肿瘤、骨髓纤维化、运动神经元病、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艾滋病等13类病种以及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Ⅰ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4个病种(具体病种见附件)。
宁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医保相关政策优化调整的通知- 宁医保发〔2023〕8号
2023-01-10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安排,围绕“保健康、防重症”的工作目标,依据国务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的规定精神,为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经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研究,决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修订版)
2023-01-10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行为,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51号)规定,结合全省医疗保障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规则。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
2023-01-09 【浙江省人民政府】到2025年,“居家+社区机构+智慧养老”家门口养老模式基本形成,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健全完善,老年人均能获得方便可及、城乡均衡、优质共享的基本养老服务。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成立浙江省健康体检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和传染病诊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艾滋病诊治学组的通知-浙卫办发函〔2022〕69号
2023-01-10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健康体检与艾滋病诊治专业规范化管理,提升医疗质量控制水平,保障医疗安全,经研究,决定成立浙江省健康体检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挂靠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传染病诊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艾滋病诊治学组(挂靠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在省传染病诊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下设)。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护理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2-2025年)-浙卫办〔2022〕35号
2023-01-09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加强护士队伍建设,到2025年,全省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达到5人。护士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护理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培养一批老年护理、儿科护理、重症监护、传染病护理、急诊急救、康复护理、中医护理、母婴护理等专科护士队伍。加快补齐护理领域短板弱项,加强护理学科建设,推进紧缺护理专业在专科服务质量和科研创新等方面的发展,护士队伍素质和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创新护理服务模式,护理内涵外延进一步丰富和拓展,老年、中医、社区和居家护理服务供给显著增加,“互联网+护理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优质化的护理服务需求。护理科学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护理服务资源配置效率持续提高,优质护理服务提质增效,调动护士队伍积极性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健康浙江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浙江】全省三级医疗机构谈判药品配备情况一览表(2022年第四季度)
2023-01-10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2023年)
2023-01-10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疗服务目录》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二个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共4911项甲类项目4462 项,乙类项目449 项。其中,“综合医疗服务类”149 项;“医技诊疗类”1196 项;“临床诊疗类”3431 项;“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135 项。“医用材料”共429 项,列出属物价部门规定“除外内容”范围,且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用材料。《医疗服务目录》。
【浙江】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完善俯卧位通气治疗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2023-01-09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形势新变化,我局起草了《关于调整完善俯卧位通气治疗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1月10日(周二)10:00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至我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