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要给您读政策-1月9日

2023.01.09
读要网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六十三批)的通告(2023年第1号)

2023-01-09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现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六十三批)。

【国家】关于更新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的通知(2023年1月9日)

2023-01-09 【国家医疗保障局】

?为加快推进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形成全国“通用语言”,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有关要求,我局对2022年12月医用耗材维护信息进行了审核,完成了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信息的更新,现予以公布。医用耗材赋码结果不代表该医用耗材可单独收费,具体以各省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的价格政策为准。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案(第十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3〕5号

2023-01-08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型冠状病毒(SARS-CoV-2,以下简称新冠病毒)属于β属冠状病毒,对紫外线和热敏感,乙醚、75%乙醇、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和氯仿等脂溶剂均可有效灭活病毒。人群普遍易感。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主要传播途径为经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经气溶胶传播,接触被病毒污染的物品后也可能造成感染。目前,奥密克戎变异株已成为国内外流行优势毒株,其潜伏期缩短,多为2-4天,传播能力更强,传播速度更快,致病力减弱,具有更强的免疫逃逸能力,现有疫苗对预防该变异株所致的重症和死亡仍有效。

关于废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3〕2号

2023-01-08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9号)于2023年1月8日废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遗体处置工作按照乙类传染病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转发第一批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通知

2023-01-09 【国家药典委员会】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第一批22个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已正式颁布,现在我委网站予以转发。

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伊班膦酸钠注射液说明书的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01-09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伊班膦酸钠注射液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于2023年4月4日前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胸腺肽注射剂说明书的公告(2023年第3号)

2023-01-09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胸腺肽注射剂(包括注射用胸腺肽、胸腺肽注射液和胸腺肽氯化钠注射液)说明书内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国家药监局批准布洛芬片等5个新冠病毒感染对症治疗药物增产扩能补充申请

2023-01-09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国家药监局通过快速审评通道,批准布洛芬片等5个品种增产扩能相关补充申请。其中,布洛芬产能每日可增加1400万片(袋)。

国家医保局医药管理司负责人介绍新冠治疗药品参与2022年医保药品目录谈判有关情况

2023-01-08 【国家医疗保障局】

今年,共有阿兹夫定片、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下文简称“Paxlovid”)、清肺排毒颗粒3种新冠治疗药品通过企业自主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等程序,参与了谈判。其中,阿兹夫定片、清肺排毒颗粒谈判成功,Paxlovid因生产企业辉瑞投资有限公司报价高未能成功。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就第十版诊疗方案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

2023-01-09 【中国网】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定于1月9日(周一)15:00,在国家卫生健康委2号楼新闻发布厅(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应急司、国家中医药局医政司负责同志、有关医疗机构负责同志及专家出席发布会,介绍第十版诊疗方案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提问。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就第十版防控方案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

2023-01-08 【中国网】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定于1月8日(周日)15:00,在国家卫生健康委2号楼新闻发布厅(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疾控局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和中国疾控专家出席发布会,介绍第十版防控方案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提问。

【国家】科技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北京市开展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办才〔2022〕177号

2023-0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部署要求,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在北京市开展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科技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上海市开展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办才〔2022〕178号

2023-0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部署要求,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在上海市开展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

【国家】科技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重庆市开展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办才〔2022〕179号

2023-0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部署要求,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在重庆市开展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

【国家】科技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杭州市开展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办才〔2022〕180号

2023-0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部署要求,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在杭州市开展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科技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广州市开展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办才〔2022〕181号

2023-0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部署要求,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在广州市开展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科技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深圳市开展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办才〔2022〕182号

2023-0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部署要求,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在深圳市开展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解读《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京医保发〔2023〕1号)

2023-01-08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医保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相关政策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简称“新冠”)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京医保发〔2023〕1号

2023-01-08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延长《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等3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沪卫规〔2022〕31号

2023-01-09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委对《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等3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进行了有效期届满前的评估。经评估,这3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相应延长,并配发新文号。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延长 《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等2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沪卫规〔2022〕65号

2023-01-09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委对《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等2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进行了有效期届满前的评估。经评估,这2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相应延长,并配发新文号。

关于提高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沪卫规〔2022〕30号

2023-01-09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规定,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制定了《关于提高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实施方案》,经2022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18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就提高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沪卫规〔2022〕29号

2023-01-09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沪法治政府办〔2022〕9号)的要求,结合上海市卫生健康领域实际,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上海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经2022年12月28日市卫生健康委第41次委务会审议通过。

关于印发《上海市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沪卫规〔2022〕28号

2023-01-09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卫生健康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修订了《上海市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基准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止。

关于印发《上海市消毒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沪卫规〔2022〕27号

2023-01-09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卫生健康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修订了《上海市消毒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基准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注册66项医疗器械产品的通告-沪药监通告〔2023〕1号

2023-01-09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第四季度,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共批准首次注册医疗器械产品66项(具体产品见附件)。

【上海】关于公布部分新冠治疗用药挂网采购的通知(八)-沪药事药品〔2023〕4号

2023-01-09 【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

根据《关于做好新冠治疗用药绿色通道直接挂网的工作提示》要求,现将部分新冠治疗用药挂网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药品信息于2023年1月9日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向医疗机构推送,2023年1月10日生效启用,按现行有关规定采购。

【安徽】关于加强新冠病毒感染治疗用中药饮片生产流通监管工作的通知-皖药监中化秘〔2023〕1号

2023-01-09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在城乡基层充分应用中药汤剂开展新冠病毒感染治疗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6号)《关于在新冠病毒感染医疗救治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3〕1号)要求,保证中药饮片质量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加强新冠病毒感染治疗用中药饮片生产、流通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安徽】关于安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门诊血液透析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的通知-宜医保秘〔2023〕1号

2023-01-09 【安庆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2〕 3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千印发安庆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宜政办秘[2019〕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安庆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2月1日起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门诊血液诱析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吉林】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春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府办规〔2022〕10号

2023-01-09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增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能力,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报送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报告的函-闽医保基函〔2022〕278号

2023-01-09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以及《法治福建建设规划(2021-2025年)》等要求,兹报送我局《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并主动通过我局网站向社会公开。

广东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审核结果公示(第六十三期)

2023-01-09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通知》(粤食药监局许〔2018〕67号)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审核了以下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项目,拟同意进入优先审批程序,现予以公示。

贵州省药品监管局关于征求《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3-01-09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精神,省药品监管局对《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月28日前反馈至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处。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 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2023-01-08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省内参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非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由财政承担。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健康行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琼卫科教〔2022〕1号

2023-01-09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加强我省卫生健康行业科研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持续净化医学科研风气,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卫生健康行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湖南】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3号

2023-01-08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就医地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地方财政补助政策另行制定。

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22年)》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38号

2023-01-08 【吉林省人民政府】

《诊疗目录》是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诊疗费用的依据,对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使用、提升医保基金效率、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应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密规范做好《诊疗目录》执行工作。《诊疗目录》全省统一执行,各地不得自行调整。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1号

2023-01-08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一、优化医保支付政策,提高基层就医报销水平;二、执行临时医保药品目录,满足患者用药需求;三、扩大“互联网+”医保支付范围,助力患者在线诊疗;四、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提升医保保障能力;五、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高效医保服务;六、统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结算医保编码,提升信息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七、做好异地就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费用结算工作;八、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辽宁】关于将安神镇惊二十味丸等5种民族药纳入辽宁省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2023-01-09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将原省级增补药品剔除药品目录的工作要求,我省于2022年12月31日将包括民族药在内的原省级增补品种全部调出我省医保支付范围。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有关规定,经报备国家医保局同意,将原省级增补的安神镇惊二十味丸、沉香十七味丸、嘎日迪五味丸、协日嘎四味汤胶囊、玉簪清咽十五味丸5种民族药,继续按常规乙类保留在我省医保支付范围。

【内蒙古】关于落实进一步加强协同做好养老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2023-01-09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为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协同做好养老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3〕4号),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3〕1号

2023-01-08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一、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二、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门急诊费用专项保障;三、满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用药需求;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线诊疗;五、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六、做好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七、工作要求。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3〕2号

2023-01-09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结合《国家医保局 国家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精神,决定对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山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保发〔2023〕1号文件优化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1号

2023-01-08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一、优化医保住院支付政策;二、提高基层就医门诊保障水平;三、切实保障医疗机构医疗救治费用;四、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保障范围;五、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和医保支付;六、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七、提高医保保障能力;八、优化医疗保障服务;九、强化部门联动配合

关于印发《山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晋发改规发〔2022〕2号

2023-01-09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定价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晋发改法规发〔2018〕64号)同时废止。

【山西】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等临床用药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晋药招〔2023〕3号

2023-01-09 【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为满足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治等临床用药需求,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挂网药品采购范围,根据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关于新冠病毒感染实行“乙类乙管”后医保相关政策优化调整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等临床用药挂网采购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医保相关政策优化调整的通知-晋医保发〔2023〕4号

2023-01-08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一、做好住院治疗费用保障;二、实施门急诊治疗费用专项保障;三、扩大用药范围;四、扩大定点机构范围;五、明确部门职责。本通知自2023年1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陕医保发〔2023〕1号

2023-01-08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其中:中央承担60%,省级承担20%,市县承担20%。所需资金,按属地原则,经医保部门审核后,由市(区)、县(区)财政先行支付,中央和省级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结算。

【广东】《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一号)

2023-01-09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深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四川省新增和停用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2号

2023-01-09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一、新增20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项目。二、新增8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项目。三、规范现行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停用“种植治疗设计”等14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川医保发〔2023〕1号

2023-01-08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一、优化医保支付政策,提高基层就医报销水平;二、执行临时医保目录,满足患者用药需求;三、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助力患者在线诊疗;四、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提升医保保障能力;五、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六、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四川】遂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拟新增18项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公示

2023-01-09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为推进“区域医学医疗中心”建设,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就医需求,我局对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服务项目开展了资料审核、实地调查、成本测算和专家论证,拟定了18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现予公示

【江苏无锡】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2022版)

2023-01-09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1、急诊需提供急诊诊断证明或急诊病历;2、抢救需提供门诊抢救病历、出院小结、死亡记录及死亡证明;3、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提供的应先填写个人承诺书;4、“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还须提供《参保患者“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用药申请表》。

【西藏】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1-08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妥有序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我办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意见(试行)》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023-01-08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促进政策规范统一和待遇保障公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精神,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研究起草了《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福建】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医保〔2023〕4号

2023-01-09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文件精神,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3〕2号)要求,为进一步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积极作用,促进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感染就诊人群线上线下合理分流,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研究,现就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诊疗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新疆】关于落实“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新医保发〔2023〕1号

2023-01-0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当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确保全区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围绕国务院应对新冠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保健康,防重症”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落实“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甘肃】张掖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新冠病毒感染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张医保函〔2023〕2号

2023-01-09 【张掖市医疗保障局】

现将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新冠病毒感染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甘医保函〔2023〕8号)转发你们,请严格按文件要求及全省统一时间节点(2023年1月8日零点)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指挥部综合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冠重点人群动态服务和“关口前移”工作的通知-渝新冠指办发〔2023〕3号

2023-01-09 【重庆市人民政府】

为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综合管理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服务作用,切实做到“早发现、早识别、早干预、早转诊”,预防和减少新冠病毒感染重症发生,确保疫情防控平稳过渡和顺利转段,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做好新冠重点人群动态服务和“关口前移”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3〕4号)、《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实施方案》(渝新冠指办发〔2023〕1号)要求,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现就当前做好新冠重点人群动态服务和“关口前移”工作通知如下: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重庆市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品种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2023-01-09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品种目录》第二批10个中药材,经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