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要给您读政策-11月30日

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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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关于做好第三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

2022-11-30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重点工作任务,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在监管、医疗、医保等领域的衔接应用,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做好第三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

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成人高脂血症食养指南等系列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国卫食品营便函〔2022〕211号

2022-11-30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发展传统食养服务,发挥食药物质、新食品原料等营养健康作用,有效防控我国人群主要慢性疾病的发生发展,提升居民营养健康素养,我办组织起草了《成人高脂血症食养指南(征求意见稿)》等系列指南。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2022-11-30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督促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及经营企业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责任落实,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2022-11-30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督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监督管理,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2月9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至电子邮件yaopinjianguan-2@nmpa.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落实持有人主体责任管理规定意见反馈”。

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拟中选结果公示

2022-11-29 【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

现将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采购文件编号:GH-HD2022-2)拟中选结果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时间为2022年11月29日至12月2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联合采购办公室提出复议并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材料,逾期不再受理。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国家】关于妇幼健康领域中医药工作推进情况的通报-国卫办妇幼函〔2022〕404号

2022-11-30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2021年4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推进妇幼健康领域中医药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5年)》(国卫妇幼函〔2021〕8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十四五”时期推进妇幼健康领域中医药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天津市医保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起付标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2-11-30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规〔2021〕16号)规定,职工医保在职人员门(急)诊起付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公布的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左右确定,为此,我们起草了《关于发布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起付标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上海】关于公布2022年度中医药监管能力培育项目建设名单的通知-沪卫中管〔2022〕38号

2022-11-30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提升中医药领域法制化管理水平,加强中医药监管队伍建设,促进中医药监管执法的精准度和规范化,根据《关于开展2022年度中医药监管能力培育项目建设的通知》(沪卫中管〔2022〕32号),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联合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中医药监管能力培育项目申报工作。

关于印发《上海护理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卫医〔2022〕95号

2022-11-30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护理工作是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面推进健康上海建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编制了《上海护理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关于公布2022年第十批议价药品(自费药)挂网采购的通知-沪药事药品〔2022〕128号

2022-11-30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2年11月30日药品信息将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阳光平台)向医疗机构推送,2022年12月2日生效议价。药品信息公布后,请各药品生产企业核对药品信息,如有疑义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

【安徽】关于开展凝血类、心梗类临床检验试剂带量采购项目申报的通知-药采〔2022〕259 号

2022-11-30 【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

根据《安徽省医保局2022年度安徽省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皖医保秘〔2022〕38号),为做好我省临床检验试剂带量采购工作,现开展凝血类、心梗类临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项目申报。

【福建】关于启用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信息报告系统的通告

2022-11-30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IP地址、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为提升信息报告效率,福建省药品监管局开发了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信息报告系统,自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见附件)。

【广东】关于启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及项目进展情况线上报告功能的通知

2022-11-30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新修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便于我省申办者及时报告严重不良事件及项目进展情况,我局已调整“智慧药监”许可信息系统部分业务功能,自12月1日起启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续签工作的通知

2022-11-30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三和第五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续签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2〕313号)要求,我省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3年采购期的25个中选品种(见附件)第三采购年度自2022年11月30日开始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关于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2022-11-30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30号)相关要求,我省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第七批国家集采)中选结果自2022年11月30日起正式执行,现就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第七批国家集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西】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22-11-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我委组织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部分文件因制定依据已失效、已被新文件替代、阶段性工作已完成、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原因,应予失效。现将文件目录附后,宣布失效97件。

关于2023年度江苏省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拟立项项目的公示

2022-11-30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按照《江苏省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经省卫生健康委药政处牵头实施、省医学会组织申报、召开项目评审会现场评分、省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专家委员会会议审议,拟确定“PEG-rhG-CSF在肿瘤放化疗相关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一级预防中的临床综合评价”等10个项目为2023年度省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立项项目。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2月1日至12月7日。

关于印发《江苏省孕产期抑郁症筛查干预工作方案(2022年版》的通知(苏卫妇幼〔2022〕16号)

2022-11-30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提高孕产妇心理健康服务水平,促进孕产妇抑郁症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保障孕产妇和子代健康安全,我委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孕产期抑郁症筛查干预工作实施方案(202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第三轮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公告(四)

2022-11-30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根据省第三轮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安排和前期公告要求,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完成了网上报价,联盟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报价结果进行了评审确认,产生本次采购拟中选结果(详见附件),现予以公示。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4期医疗器械监督抽检信息公告

2022-11-30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产品使用安全有效,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2022年度全省医疗器械抽检工作方案,持续对本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实施了监督抽样检验。本期对已核实的9批次不合格产品予以公告,具体抽检信息如下: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系统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政务服务事项的通告

2022-11-30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在原行政审批系统基础上,迭代开发了新的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现就启用新系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江西】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公告(第2号)

2022-11-30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成采购联盟,开展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

【山东】关于公布2022年度山东省中医药特色疗法入选项目的通知

2022-11-30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按照《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山东省中医药特色疗法挖掘整理推广工作的通知》(鲁卫函〔2022〕67号)要求,经过县级挖掘、市级推荐、省级评审,确定“脐疗技术”等70项中医药特色疗法入选2022年度山东省中医药特色疗法项目,现予公布(附件1),并就做好项目推广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山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2022-11-30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鲁卫职健字〔2019〕4号)(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对规范管理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保持工作连续性,进一步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工作,职业健康处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晋卫妇幼发〔2021〕8号

2022-11-3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14号),有序做好全省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与独立设置检查检验机构合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卫医发〔2022〕16号

2022-11-3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加强医疗机构与独立设置第三方检查检验机构合作管理,规范双方合作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医疗机构与独立设置第三方检查检验机构合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武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加强武汉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的若干规定》《加强武汉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的若干规定》-武医保规〔2022〕1号的通知

2022-11-30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现将《关于加强武汉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武汉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2-11-30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是以家庭医生为主要提供主体,通过协议方式与社区居民建立起契约服务关系,以社区为范围,以家庭为单位,以个性化需求为导向,以全面健康管理为目标,以团队的形式为签约居民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为一体的医疗保健服务,是具有基础性、综合性、连续性、可及性和协调性等特点的卫生服务模式和制度安排。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卫生健康领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和数字化改革等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保障制度,推进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关于公布浙江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范围内药品挂网采购的通知(一)

2022-11-30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12号)文件精神,经企业申报、梳理等程序,按省医疗保障局统一部署,现将符合挂网要求的浙江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范围内产品予以公布,该部分产品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纳入我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具体见附件)。

关于征求《浙江省出生缺陷儿童全生命周期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社会风险评估事项意见建议的通知

2022-11-30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9〕53号)等文件规定,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委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对拟出台的《浙江省出生缺陷儿童全生命周期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开展社会风险评估。现就社会风险评估事项征集利益相关者及公众的意见和诉求。

【浙江】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通知

2022-11-30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等部门相关工作部署,我局对2022年10月以前医疗保障领域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拟定了《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在2022年12月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等形式书面反馈至我局改革发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