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要给您读政策-10月20日

2022.10.20
读要网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启动2022年度二级和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综医政函〔2022〕276号

2022-10-20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持续推动国家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现将2022年度二级和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六十一批)的通告(2022年第52号)

2022-10-20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现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六十一批)。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部分医疗质控中心遴选主任委员单位的通知

2022-10-20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做好医疗质控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控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及《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规定(2021年版)的通知》(京卫医﹝2021﹞82号)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决定通过竞争方式,对拟成立的呼吸内科、心血管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与血液净化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主任委员单位以及因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评价后三位需重新遴选的脑卒中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主任委员单位进行公开遴选,原心血管介入、消化内镜、血液净化质控中心工作拟合并入心血管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与血液净化质控中心工作范畴。

【北京】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一、二、四批国家集采到期接续药品报价及选择配送商事宜的通知

2022-10-20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按照北京市第一、二、四批国家集采药品到期接续工作安排,将组织有关企业开展产品报价及选择配送商工作,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天津】拟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2-10-20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4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已废止。现就拟废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4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5号)公开征求意见。

【上海】关于公布本市中医非药物疗法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的通知-沪卫中管〔2022〕29号

2022-10-20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根据《关于公布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年-2023年)立项名单的通知》(沪卫中发〔2021〕20号)、《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沪中医药〔2022〕1号)等要求和相关工作部署,经项目推荐和专家评议,并经我委审核,确定上海市中医医院痔病等15个项目纳入本市中医非药物疗法示范中心项目建设。现将立项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上海】关于公布2022年第九批药品信息变更的通知-沪药事药品〔2022〕111号

2022-10-20 【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

鉴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企业的药品信息进行了变更,经审核,现同意对涉及的相关药品信息予以变更,具体名单见附件。

【上海】关于公布2022年第九批议价药品(自费药)挂网采购的通知-沪药事药品〔2022〕112号

2022-10-20 【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

为做好自费药品挂网相关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药品分类挂网全面议价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药事药品〔2022〕18号)的要求,现就自费药品挂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关于征求《医院膳食服务规范》等2项安徽省地方标准意见的通知

2022-10-20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2第二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皖市监函〔2022〕550号),由美而特智能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医院膳食服务规范》(2022-2-83)、《医院陪护服务规范》(2022-2-84)已完成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标准的相关内容,按照《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皖市监发〔2019〕10号)、《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指南》的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闽政办〔2022〕50号

2022-10-20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确定工作的通知

2022-10-20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按照《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确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确定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心理治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明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61号

2022-10-20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更好满足参保患者心理治疗的临床需求,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将“心理治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在全省统一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明确“心理治疗”项目内涵。一、本通知所指“心理治疗”为“接受规范化心理治疗培训的精神科医师或取得心理治疗专业技术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在适宜的独立治疗空间,针对符合心理治疗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应用规范化的心理治疗技术和个体化的治疗方案进行心理治疗,消除或缓解患者心理障碍表现。每次不少于60分钟”。二、调整“心理治疗”项目医保支付类别。将《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中心理治疗(311503024)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付类别从“丙类”调整为“乙类”。三、统一“心理治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全省执行三类、二类和一类收费政策的定点医疗机构“心理治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分别为200元/次、180元/次和160元/次。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心理治疗,实际收费低(等)于医保支付标准的,由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其中,个人先行支付比例为20%;实际收费超过医保支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负担。

关于印发《江西省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赣卫医字〔2022〕83号

2022-10-20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健康江西2030”规划纲要》和《江西省“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等要求,推进“十四五”期间江西护理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护理工作发展实际,我委制定了《江西省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

关于印发《江西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2022-10-20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采供血机构的管理,保证血液安全,保障临床用血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全国血站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21-2025)》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江西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21~2025年)》(见附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海省中藏医药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青政办函〔2022〕171号

2022-10-20 【青海省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中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20〕3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扶持和促进中藏医药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统筹做好全省中藏医药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建立青海省中藏医药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规定 (试行)》的通知-晋药监规〔2022〕2号

2022-10-20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执法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省局制定了《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规定 (试行)》,经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7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际联盟(区、兵团)口腔正畸托槽集中带量采购公告

2022-10-20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常态化推进药械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要求,根据《省际联盟(区、兵团)口腔正畸托槽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决定在陕西、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安徽、河南、广西、海南、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区域开展口腔正畸托槽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由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详见正文。

关于浙江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基础库和心脏(冠状动脉)介入类等四类自行采购产品上线交易的通知

2022-10-20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22年9月在我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基础数据库申报挂网采购的产品、部分移出交易目录后医疗机构申请的产品、心脏(冠状动脉)介入类等四类自行采购产品已完成相关审核工作,进入配送关系建立和上线交易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吻合器、补片和胶片三类医用耗材联合带量接续采购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办〔2022〕71号

2022-10-20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我市联合贵州省、云南省、河南省共同开展的吻合器、补片和胶片三类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协议期满。为巩固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我市牵头开展了接续工作,产生了接续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