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要给您读政策-8月25日
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情况
2021-08-25 【中国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1年8月25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熊茂平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国家药监局关于公布允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名单的通告(2021年第64号)
2021-08-2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同意将《阿尔茨海默病及相关病杂志》列入允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名单(附件)。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批和监管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1〕73号
2021-08-2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将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批权限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下放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切实做好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批和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关于批准发布《急性心肌梗死中西医结合诊疗指南》等27个团体标准的公告
2021-08-25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批准发布《急性心肌梗死中西医结合诊疗?指南》(T/CAIM 001-2021)等27个团体标准(标准编号和名称见附件),特予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创新药人体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1-08-2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科学合理地开展创新药人体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研究,我中心组织起草了《创新药人体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短缺药品保供稳价近期工作
2021-08-25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近阶段,国家和地方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积极协调配合,完善清单监测机制,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指导,激发市场供应主体的积极性。同时,进一步规范临床用药管理,细化信息化技术运用,努力提升临床必需用药的可及性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2项指导原则的通告 (2021年第62号)
2021-08-2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民政厅 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陕医保发〔2021〕47号
2021-08-25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卫职健〔2021〕398号
2021-08-25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慢性肾脏病门诊血液透析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成医保办〔2021〕52号
2021-08-25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为顺应全面上线四川省医保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的需要,结合我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目前的筹资情况,对《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慢性肾脏病门诊血液透析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医保办〔2021〕23号)中的待遇保障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将第二部分保障待遇第(四)点调整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办理了慢性肾病门诊血透,未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应当缴纳当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缴纳后即可享受当期门诊血透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8-25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我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经营行为,统一许可标准,促进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2021-08-25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现将《安徽省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 市公安局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21年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8-25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听证工作制度的通知-陕药监发〔2021〕21号
2021-08-25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决策等行政行为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做好上市后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局函〔2021〕249号
2021-08-25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监督管理,督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简称持有人)持续确证药品上市后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监督落实持有人主体责任,依法做好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家庭共济使用经办流程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20号
2021-08-25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1〕71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线前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工作,现将个人账户资金家庭共济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操作流程调整如下:详见正文。
2020年度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部门决算
2021-08-25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江苏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1-08-25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建立健全我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构建药品安全新型监管机制,强化药品安全责任主体诚信行为,促进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药品监管和信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药品监管实际,省药监局起草了《江苏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关于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试行)
2021-08-25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为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现就扩大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2020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2021-08-25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2021-08-25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20〕3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包头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参加亚太经合组织2021年第三次卫生工作组会
2021-08-25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8月19日、20日,亚太经合组织(APEC)2021年第三次卫生工作组会(视频)举行,来自APEC经济体及世界卫生组织、世界银行等70多名代表参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国际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委医院研究所和北京大学第六医院代表视频参会并发言。
关于将3-氧-2-苯基丁酸甲酯、3-氧-2-苯基丁酰胺、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甲酯、苯乙腈和γ-丁内酯6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
2021-08-25 【公安部】经国务院批准,3-氧-2-苯基丁酸甲酯、3-氧-2-苯基丁酰胺、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甲酯、苯乙腈和γ-丁内酯6种物质已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现将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详见正文。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2021年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培训相关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卫科教函〔2021〕412号
2021-08-25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据接口规范(2021版)的通知-冀卫办规划函〔2021〕41号
2021-08-25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据与各级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交换,确保交换数据及时、完整、准确,我委制定了《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据接口规范(2021版)》(可从省卫生健康委官网下载)。现将接口规范印发你们,请从2021年9月1日起抓好贯彻执行。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甘药监发〔2021〕124号
2021-08-25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甘肃省推进建设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行动计划(2021-2023)》等有关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中医药领域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坚持中药守正创新和助推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立足药品监管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如下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务实举措: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99号
2021-08-25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及时优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降低疫情防控成本的函》(医保价采函〔2021〕78号)的要求,为降低我区疫情防控和社会运行成本,减轻群众负担,现按照文件要求,就调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冀医保字〔2021〕38号
2021-08-25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核酸检测工作,减轻群众负担,按国家要求,决定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的最高限价由每人份80元调整为60元;10个样本混合检测,最高限价由每样本20元调整为15元;5个样本混合检测,最高限价由每样本30元调整为25元(详见附件)。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2020年度部门决算
2021-08-25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1-08-25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的职工医保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普通门诊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医疗保障局起草了《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疆】关于做好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2021-08-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1﹞23号)要求,为不断提升全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现就做好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上海】关于做好本市医用耗材统编代码与国家编码标准映射有关工作的通知-沪药事药械〔2021〕2号
2021-08-25 【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1号),本市落实了医用耗材统编代码(以下简称“上海统编代码”)与国家编码标准数据库的映射校验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联合采购办公室答记者问
2021-08-25 【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近日,因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制药”)在山东省无法供应国家组织集采中选产品布洛芬缓释胶囊放弃中选资格,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采办”)将华北制药纳入“违规名单”,取消其自2021年8月11日至2022年5月10日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申报资格。就这一事件,联采办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重庆】2021年7月新增挂网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信息公示
2021-08-24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根据我市药品交易采购挂网和医保支付标准与挂网价格协同有关规定,现将2021年7月新增挂网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信息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21〕25号
2021-08-24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到2025年,基本建成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和执法体系,形成以法治为保障,信用管理为基础,多形式检查、大数据监管为依托,党委领导、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个人守信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格局,实现医保基金监管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智能化、常态化,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公布医保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2021-08-24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医疗保障制度,保障人民群众享受更优、更高水平的医疗保障待遇和服务,助力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医疗服务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关于公布医保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拟:新增医保项目(详见附件)纳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执行。新增医保项目中的“乙类”项目,各设区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支付水平、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个人自理比例,最高不能超过30%。限生育保险的项目,不分甲、乙类,按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表中所列的自理比例为省本级医保个人自理比例。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DRGs 点数付费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2021-08-24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为进一步推进全省住院费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有效实施DRGs点数付费,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DRGs点数付费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山东】关于公布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9号
2021-08-24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附件所列58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是驻济省(部)属和军队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下浮10%-30%。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本市医疗服务价格,做好价格衔接,并密切监测价格运行情况,遇有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