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要给您读政策-1月12日
关于开展人工晶体类、介入类及骨科类医用耗材信息集中维护工作的通知
2023-01-12 【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取得人工晶体类、介入类及骨科类医用耗材产品(其中,已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京津冀医药联合采购平台完成维护的介入类及骨科类产品除外)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均可作为维护企业参加。其中,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协助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委托其作为维护企业。同一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不得委托不同企业维护。为确保信息维护工作顺利推进,请相关企业在2023年2月14日12时前完成国家医保编码申请并发送邮件。
【国家】关于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临床常用生化检验项目参考区间第10部分:血清三碘甲状腺原氨酸、甲状腺素、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游离甲状腺素、促甲状腺激素》的通告-国卫通〔2022〕16号
2023-01-12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现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临床常用生化检验项目参考区间第10部分:血清三碘甲状腺原氨酸、甲状腺素、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游离甲状腺素、促甲状腺激素》,编号和名称如下:WST+404.10—2022?临床常用生化检验项目参考区间第10部分:血清三碘甲状腺原氨酸、甲状腺素、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游离甲状腺素、促甲状腺激素。 该标准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数据中心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等360项 国家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
2023-01-1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经研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决定下达《数据中心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等360项国家标准外文版计划(附后),包括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外文版计划、35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外文版计划、1项国家标准指导性技术文件外文版计划。本批国家标准外文版计划包括英语346项、德语1项、俄语4项、法语1项、柬埔寨语1项、葡萄牙语2项、日语4项、越南语1项。
【国家】徐景和在安徽江苏调研新冠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
2023-01-1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月9日至11日,国家药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景和在安徽、江苏调研新冠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调研组深入安徽智飞龙科马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安徽医药公司、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制药有限公司等新冠病毒疫苗、新冠病毒治疗药物、新冠抗原检测试剂企业,了解防疫药械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听取两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疫情防控药械质量监管情况。调研组充分肯定两省前一阶段全面加强疫情防控药械质量监管工作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
【国家】黄果在京调研新冠疫苗药物研发进展
2023-01-1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月11日,国家药监局副局长黄果带队赴国药集团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研新冠疫苗及相关药物研发进展。黄果强调,我国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新冠疫苗药物研发工作要蓄力提速,质量安全保障工作要毫不放松,国家药监局将继续保持战时状态,以从零开始再出发的姿态,统筹监管和服务,全力服务“保健康”、“防重症”。
【国家】2022第十六届中国制药工程大会召开
2023-01-1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1-12日,由中国食品药品国际交流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与国际制药工程协会(ISPE)合作举办的“2022第十六届中国制药工程大会(CPEC)”在线上召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赵军宁出席大会并讲话。
胡静林局长出席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第三届二次理事会
2023-01-12 【国家医疗保障局】2022年12月30日,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在京召开第三届二次理事会暨首届中国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论坛,国家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胡静林出席会议并讲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颜清辉、局党组成员黄华波出席会议。胡静林强调,研究会要按照党的二十大精神指引,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建引领,打造清廉组织,营造“走正道、行正路”的廉洁文化;要牢牢守好医保意识形态阵地,把医保研究的根扎在群众身旁,把医保宣传做到群众的心坎里,加强新型智库人才队伍建设,为医保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集智、聚力、凝共识。
施子海副局长赴四川调研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工作
2023-01-11 【国家医疗保障局】2023年1月10日-11日,国家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施子海赴四川省乐山市调研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充分肯定乐山市改革试点进展,强调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平衡好群众负担、基金运行和医院发展的关系,牢牢把握探索价格新机制的核心任务,稳慎推进各项改革试点举措,及时开展总结评估。在川期间,施子海考察了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并出席了口腔种植体系统省级联盟采购开标大会。施子海指出,四川省医保局坚持守正创新,敢啃硬骨头,在消费医疗属性较强、民营医疗机构占主体的种植牙领域成功开展集采,形成的有效做法经验值得肯定和总结。下一步,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集采全过程、精细化管理,确保群众得到实惠。
商务部关于印发《成都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商资发〔2022〕213号
2023-01-12 【商务部】《成都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总体方案》及试点任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摘要:1.支持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产品,在符合现行法规的前提下,开展国际医疗保险结算。 2. 允许以中外共同捐资方式,按相关规定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3. 促进医研企融合发展,承载临床试验、临床转化、疑难病症临床发现与研究等功能。 4. 适度放宽医药研发用小剂量特殊化学制剂的管理,便利有关市场主体开展相关研发、诊疗等服务。 5. 允许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允许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6. 允许成都市指定医疗机构,提供再生医学等前沿医疗服务。 7. 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设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支持成都市打造国际医美之都。 8. 推动医疗大数据产业化应用,支持医疗机构提供商业保险快速理赔、直付服务。 9. 将中医药融入森林康养、旅游文化、生态本底,推动“中医药+”产业向多元化、精细化发展,支持中医药服务走出去。 10.加快成都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围绕动态系统分析预测、视觉与自然语言处理、自主无人系统技术、智能芯片技术等方向,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重点创新产品研制,打造智能空管、普惠金融、智慧医疗特色场景和智能制造、轨道交通、智慧农业、智慧旅游重点场景。 11.进一步缩短具备条件的生物医药服务外包企业研发用药物、医疗器械样品等进口通关时限,支持在特定区域建立备货仓库。支持探索用于医药研发的活体动物进境监管便利化措施。
商务部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商资发〔2022〕212号
2023-01-12 【商务部】《广州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总体方案》及试点任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摘要:1.支持广州市保险法人机构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产品,在符合现行法规的前提下,开展国际医疗保险结算。 2. 探索建立与进口来源地、出口目的地海关的卫生风险提示机制,按程序相互通报卫生重点风险信息。 3. 允许以中外共同捐资方式,按相关规定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4. 促进医研企融合发展,鼓励各高水平医疗机构设立研究型病房(病床),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转化、临床研究等任务,加速医药研发成果孵化转化进程。 5. 鼓励民营资本在广州市设立医疗机构,为市民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 6. 适度放宽医药研发用小剂量特殊化学制剂的管理,便利有关市场主体开展相关研发、诊疗、体检服务。 7. 允许有条件的公立医院设立国际医疗部。 8. 完善和推广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平台应用,探索区块链技术应用,扩大医疗机构接入范围。 9. 允许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10. 高标准建设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扩大中医药服务出口。 11.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工业软件、工业互联网的融合发展,支持生物医药、智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实现订单、库存、计划、生产、交付、品质、物流等关键环节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在线高效协同。 12.为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重点产业的知识产权提供高质量专利预审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案件开展快速审查。 13.支持南沙新区内医疗机构根据自身的技术能力和国家要求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和转化应用。 14.优化港澳医师转内地医师资格认定手续,为港澳医疗机构和港澳医师来穗办医、行医提供便利。 15.探索将医疗、教育、工程建设、司法、旅游、消防等重点领域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依法依规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对重点行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监管,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依法实行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商务部关于印发《沈阳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商资发〔2022〕208号
2023-01-12 【商务部】《沈阳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总体方案》及试点任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摘要:1.支持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产品,在符合现行法规的前提下,开展国际医疗保险结算。 2. 允许以中外共同捐资方式,按相关规定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3. 允许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设立国际医疗部。 4. 积极发展中医药领域服务业,支持辽宁中医药大学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建设,促进中医药文化交流互鉴和海外传播。 5. 发展远程医疗和互联网诊疗,推动手术机器人等智能医疗设备和智能辅助诊疗系统的研发与应用,支持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建设,培育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新业态。
商务部关于印发《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商资发〔2022〕209号
2023-01-12 【商务部】《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总体方案》及试点任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摘要:1.重点围绕软件和信息服务、智能电网、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领域,加快新一代人工智能、量子信息、区块链、基因细胞、脑科学与类脑科学、氢能与储能等领域前瞻性布局,支持企业瞄准关键核心技术开展联合攻关。 2.支持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产品,在符合现行法规的前提下,开展国际医疗保险结算。 3. 大型医用设备、医药生产企业及所属研发机构可结合自身业务设立体检中心、诊疗服务中心,为居民提供病历信息共享和会诊、远程手术直播等解决方案。 4. 适度放宽医药研发用小剂量特殊化学制剂的管理,便利和支持有关市场主体开展相关研发、诊疗等服务。 5. 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设南京市远程病理诊断系统及质控中心,发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远程检验、远程心电等新型智慧医疗服务。 6. 支持港澳台服务提供者投资的养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设护理医疗机构试点。 7. 支持对符合要求的创新药物和创新、临床急需医疗器械注册实施优先审评审批。 8. 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9. 支持建设高水平基因与细胞实验室和转化医学研究机构。 10. 支持设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南京分中心,开展面向指定区域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审批备案工作。 11. 加强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建设,扩大中医药服务出口。 12.聚焦集成电路、智能汽车、钢铁、石化、生物医药、智能装备等重点制造行业,创新发展服务业态,将价值链逐步由产品制造向“产品+服务”转变,促进企业转型发展。 13.加快推动生物医药全产业链开放协同创新,推动医药制造业产业链向服务领域延伸。以创新药物和高端医疗器械为主体,支持医药服务业重大平台建设和生物医药服务业扩大开放。在关键原料供应、审评审批、临床应用等重要环节开放创新,完善生物医药全产业链生态要素保障,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生物医药产业集群。 14.聚焦提升南京市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创新能力,组织推动产业发展急需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前瞻 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布局基因与细胞实验室等一批重大战略科技力量,集成配置各类创新要素。 15.依托新一代信息技术,围绕数据脱敏、治理、质量评估标准化流程进行探索,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转化应用。
商务部关于印发《武汉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商资发〔2022〕211号
2023-01-12 【商务部】《武汉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总体方案》及试点任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摘要:1.支持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产品,在符合现行法规的前提下,开展国际医疗保险结算。 2. 允许以中外共同捐资方式,按相关规定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3. 适度放宽医药研发用小剂量特殊化学制剂的管理,便利和支持有关市场主体开展相关研发、诊疗等服务。 4. 允许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设立国际医疗部。 5. 支持互联网医疗发展,探索检查结果、线上处方信息等互认制度,建立健全患者主导的医疗数据共享方式和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6. 支持武汉市药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首次药品进口口岸评估标准的要求充实队伍,加强检验能力和监管管理能力建设。 7. 加强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创建,探索推动中医药相关标准体系建设。 8. 推动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建立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助推“注册+生产”跨区域产业链发展。 9. 加快创新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进程。 10.加强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创建,探索推动中医药相关标准体系建设。 11.推动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建立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助推“注册+生产”跨区域产业链发展。 12.加快创新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进程。 13.支持光谷生物城武汉国家级人类遗传资源样本库建设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间充质干细胞等人类资源样本的战略储备库,探索构建大数据中心,实现与生物医药企业数据共享,支持新药研发与疾病研究。 14.支持先进信息技术在医药流通、医疗服务、健康养老等产业中的深入应用,推动汉阳区构建“互联网+大健康”综合示范区。 15.发挥环同济-协和国家医疗服务区的医院临床资源在研发、转化、应用等环节的支撑作用,打造以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为主,康复护理、健康管理和健康金融为辅的“医疗健康服务先行示范区”。 16.推动武汉长江新区发展高端医疗产业,构建集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保健、健康旅游、康复医养为一体的综合医学创新区。 17.建设“人工智能”头雁城市,加快武汉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带动“两网”(智能网联汽车和网络安全产业)成势见效,引领“四大场景”(智能交通、智慧医疗、智能制造、数字建造)应用示范。
商务部关于印发《杭州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商资发〔2022〕210号
2023-01-12 【商务部】《杭州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总体方案》及试点任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摘要:1. 允许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设立国际医疗诊疗区域。2. 允许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3. 大型医用设备、医药生产企业及所属研发机构可结合自身业务设立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与研究机构合作,为居民提供病历信息共享和会诊、远程手术直播等解决方案。4. 适度放宽医药研发用小剂量特殊化学制剂的管理,便利和支持有关市场主体开展相关研发、诊疗等服务。5. 推动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助推“注册+生产”跨区域产业链发展,探索建立后续跨区监管制度。6. 支持互联网医疗发展,鼓励发展影像云诊断(AI 检测)、云医院、在线诊疗等新模式。依托杭州市城市大脑建设,推动全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探索检查结果、线上处方等互认制度,建立健全患者主导的医疗数据共享方式和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7. 支持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和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机构开拓国际市场,搭建中医药健康养生国际综合服务平台。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四季度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及重要民生实事项目进展情况
2023-01-12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创新药研发,实施早期介入和项目制管理,促进产品落地转化。2022年,包括omicron株新冠灭活疫苗在内的14个新冠预防、治疗品种获得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共有1个创新药、3个新药获批上市,2个新冠疫苗获批紧急使用。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2〕41号
2023-01-12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统一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基金支付政策。参保人员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19号
2023-01-12 【上海市人民政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本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关于公布部分新冠治疗用药挂网采购的通知(九)
2023-01-12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药品信息于2023年1月12日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向医疗机构推送,2023年1月13日生效启用,按现行有关规定采购。药品信息公布后,请生产企业及时核对信息,如有疑义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抽查检验信息的通告 (2023年第1期,总第82期)
2023-01-12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根据广东省医疗器械抽查检验计划,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现将医疗器械抽查检验信息予以通告(见附件)。
广东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审核结果公示(第六十四期)
2023-01-12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通知》(粤食药监局许〔2018〕67号)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审核了以下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项目,拟同意进入优先审批程序,现予以公示。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的通知
2023-01-12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保门诊支付工作,保障参保人用药需求,现将《广东省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印发给你们,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目录内药品参照甲类药品管理。
【广东】关于公布部分药品常态化价格联动执行情况的通知(20230112)
2023-01-12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常态化价格联动的有关工作部署,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简称“广州平台”)将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部分药品价格联动结果。有关事项如下: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午餐推荐带量食谱(试行)的通知-黔卫健函〔2022〕139号
2023-01-11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贵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30号)实施合理膳食行动要求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民营养计划(2018-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31号)学生营养改善行动要求,指导我省农村中小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科学供餐,进一步提高供餐质量,满足儿童青少年生长发育需要,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教育厅组织营养专业人员研究编制了《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午餐推荐带量食谱(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校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推广实施。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贵州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十四批)的通知
2023-01-12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要求,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组织完成第十四批7个品种的标准审评工作,经公示后现正式发布。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健康领域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琼卫函〔2022〕125号
2023-01-12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现将《海南省卫生健康领域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2—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保障协议医师服务协议(2023年版)》范本的通知-琼医保〔2022〕328号
2023-01-12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为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保障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医保〔2022〕22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省医疗保障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海南省医疗保障协议医师服务协议(2023年版)》范本,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关于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的通知-琼医保〔2022〕324号
2023-01-12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为做好《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坚决守牢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 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21号)和《海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琼府办〔2021〕58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海南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琼医保〔2021〕17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治理和规范全省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2023-01-12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促进口腔种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关于印发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2〕127号)(以下简称《立项指南》)和《关于印发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操作要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2〕140号)(以下简称《操作要点》)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临时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相关药品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2号
2023-01-12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为满足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用药需求,决定临时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中未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的6种药品纳入医保目录,按甲类药品进行管理。对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中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但支付类别为乙类或有支付限制的药品,在用于新冠病毒感染治疗时,临时调整为甲类支付,并取消支付限制。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互联网首诊等“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4号
2023-01-12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进一步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积极作用,助力患者在线诊疗,现就做好互联网首诊等“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四川】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拟中选结果公示-川药招〔2023〕9号
2023-01-12 【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截止日前向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采办)提出申诉并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材料,逾期不再受理。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联采办原则上不予受理。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20230109版西药、中成药等编码的通知
2023-01-12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202212版医疗机构制剂编码的启用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0点,20230109版西药中成药编码、202301版医保耗材编码的启用时间为2023年1月31日0点。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2号
2023-01-12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当前,适逢冬季流行性感冒高发期和春运人口流动高峰,存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合并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叠加的风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根据“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决定对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