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要给您读政策-11月22日

2021.11.22
读要网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公立医院》的通知-财会〔2021〕26号

2021-11-22 【财政部】

为建立政府成本核算指引体系,加强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财会〔2019〕25号)等规定,我部制定了《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公立医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推广三明市分级诊疗和医疗联合体建设经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547号

2021-11-22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6年以来,三明市作为首批分级诊疗试点城市和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试点城市,围绕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重点工作和试点工作方案积极探索,以组建紧密型医联体为载体,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着力构建分级诊疗格局。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借鉴三明经验,加快完善分级诊疗体系,现就进一步推广三明市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建设经验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560号

2021-11-22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动各地落实《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切实增加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供给,精准对接老年人多样化医疗护理服务需求。经研究,我委确定部分省份作为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地区。现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试点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试点省份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及时报告试点有关进展情况。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请于2021年12月31日前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

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 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1-11-2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为了适应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组织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积极参与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标准调研单位名单的公告 (2021年)

2021-11-22 【国家药典委员会】

为践行“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标准制定模式,进一步发挥企业在标准制定中的积极作用,增强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标准的适用性,确保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我委组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辅料包材所和广东省药品检验所等单位,对部分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标准研究公开进行调研,了解生产和应用的实际情况,以及对标准制定的需求等。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69号

2021-11-22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再次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2021-11-22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加强全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进一步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浙江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爱卫办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2021年浙江省健康促进医院评估结果的公示

2021-11-22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根据《浙江省健康促进医院管理办法(2021年版)》《浙江省健康促进医院评估标准(2021年版)》规定,按照《浙江省爱卫办关于开展2021年浙江省健康促进医院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省爱卫办、省卫生健康委组织评估组对新申报的浙江省健康促进医院进行首次评估、对2016年命名的浙江省健康促进医院进行复评。经综合审定,现对2021年通过首次评估的浙江省健康促进医院32家、通过复评的浙江省健康促进医院37家(名单见附件)予以公示。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卫发〔2021〕34号

2021-11-22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加快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着力增进老年民生福祉,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快速增长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同意医疗机构违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整改后申请核发配置许可证(第五批)的通知-浙卫办财审发函〔2021〕10号

2021-11-22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18年)》《浙江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与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核发新版<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第二批)和开展违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整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经省卫生健康委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医疗机构违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整改后申请《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第五批)核发事项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京发改〔2021〕1606号

2021-11-2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为推动本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我委牵头制定了《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贯彻落实。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等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发展康复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21〕39号

2021-11-22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9号)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补齐康复医疗工作短板,助力高水平建设健康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政医管〔2021〕8号

2021-11-22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为加快推动我省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药政函〔2019〕8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21〕1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全省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征求《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2021-11-22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49号)及《南宁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21年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的通知》(南司通〔2021〕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卫生健康工作实际,我委组织制订了《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意见。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2021-11-22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持续保持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的高压态势,全方位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湖南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1-11-22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全民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结合湖南省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湖南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公布2021年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的通知

2021-11-22 【江西省人民政府】

根据《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赣工信规字〔2020〕2号),我厅组织专家对全省350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2020年度建设情况进行了综合考评,现将评价结果如下:详见正文。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第二、三批 研究型病房示范建设单位的公示

2021-11-22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根据《北京市加快医药健康协同创新行动计划(2021—2023年)》、《北京市关于加强研究型病房建设的意见》及《财政支持首都医药健康协同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经各单位申报、形式审查及专家评审,拟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等10个单位确立为第二批北京市研究型病房示范建设单位,北京大学口腔医院等10个单位确立为第三批北京市研究型病房示范建设单位。现予公示,公示期为11月22日至29日。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医保规〔2021〕7号

2021-11-22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改革,规范采购行为,防控交易风险,净化市场环境,维护药品采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浙江】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2021-11-22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病毒检测工作,减轻群众负担,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情况的通告2021年 第50期

2021-11-22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一步强化企业的质量管理主体责任意识。自治区药监局根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自治区药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桂药监办〔2021〕81 号)要求,于2021年3月13日至11月10日组织开展全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通告如下:详见正文。

【湖南】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59号

2021-11-22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核酸检测工作,更加有效应对疫情形势变化,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降低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检测价格和费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公立医疗机构“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项目单人单检价格统一降至每人次25元,检测以及试剂费用总和不得超过每人次40元;混检价格统一降至每人次10元。将“新冠肺炎抗体检测”项目价格统一降至每项15元,不区分方法学,检测以及试剂费用总和不得超过每人次25元(见附件)。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1年第二批北京市临床研究质量促进中心名单的通知

2021-11-22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落实北京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任务,加强临床研究体系和能力建设,促进临床研究项目质量提升,我委组织开展了2021年第二批北京市临床研究质量促进中心(以下简称“质促中心”)的申报与评审工作。通过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和先行试用,最终确定19家单位为第二批质促中心,现将名单(附件1)予以公布。质促中心有效期限为3年,根据工作开展和学科队伍建设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通知-成医保办〔2021〕68号

2021-11-22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医保局调研督导成都市医保信息化建设工作专题会的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医保支付方式分类改革,优化成都 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持续深化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总额控 制下按病组分值付费工作,自 2021年11月 21日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部分病种实行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8〕26 号)及《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继续执行〈关于对部分病种实行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废止。各区(市)县医保行政部门及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调整平稳实施。市医保事务中心与市医保信息中心要紧密配合,做好信息系统适配调整工作。

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152号

2021-11-21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已取得宁夏互联网医院资质且接入“互联网+医疗健康”一体化平台的38家实体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分四批纳入本次“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实施范围,通过医疗机构主动申请医保定点、分批推进落实的方式逐步实现“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43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1-11-2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43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立案调查。经查,上述案件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评估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随着反垄断执法的深入推进,企业经营者集中申报意识不断提高,主动梳理和报告以前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并积极配合调查。本次公布的案件均为过去应当申报而未申报的交易,案件数量多、涉及企业广泛、交易时间跨度较长。依法处理未依法申报案件,既能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维护反垄断法权威,不断优化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竞争环境;又能有效督促企业提升合规意识和能力,推动企业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