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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医保局关于完善贵州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1.09.30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近日,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印发《省医保局关于完善贵州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背景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医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制度运行平稳,职工医保待遇得到了较好保障。随着医保改革深入推进,省级层面有必要在参保范围、筹资、待遇标准等方面制定综合性政策。统筹地区政策优化中也需要省级政策作为依据。《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20〕26号)对完善筹资、待遇保障方面的机制提出了要求。同时,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也有一些新的政策规定,这些规定都在省级文件中加以体现。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完善贵州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规范统一,提升制度效能;坚持分类保障,实现待遇均衡;坚持分级管理,促进责任落实。

(二)明晰了职工医保制度类别。按照待遇清单制度要求,职工医保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性质的医疗保险。重点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两项重要的制度。

(三)分别明确了制度的具体政策。对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作了原则性规定,落实国家新的政策和工作要求。如: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医保(含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应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

(四)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和缴费年限作了原则规定。重点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待遇等待期,缩短待遇等待期到60日。重申了缴费年限的规定。

(五)明确医保关系转移及接续。参保人员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本人转移,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并在统筹地区之间互认。

 

相关政策文件原文:《省医保局关于完善贵州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