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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保局关于申报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单位的通知(津医保办发〔2021〕44号)

2021.09.26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快推进本市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4号)和《市医保局关于印发<异地就医门诊联网集中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39号),我市已启动试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拟邀请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试点单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次申报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公平公开”的原则。申报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单位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试点单位”),应符合国家医保局有关要求,诊疗水平高、管理规范,已完成相关医疗保障业务编码贯标工作;应已开通本市异地就医普通门诊直接结算服务并可提供相应门诊慢特病诊疗服务;应具备做好系统改造和配合开展联调测试的工作能力。

其中,申报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4种门诊慢特病试点单位的,应为本市相应门特病服务机构;申报高血压门诊慢特病试点单位的,应具备为参保人员提供高血压诊疗服务的能力。

二、申报时间和安排

2021年9月23日至27日,符合申报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向所属区医保局申报(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向坐落地所在区医保局申报)。区医保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委确定辖区参与试点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和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各区医保局于9月28日下班前将申报情况向市医保局报送,原则上每个行政区不少于1家。

三、试点政策和要求

试点期间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使用全国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代码及病种名称,按项目付费方式进行结算,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医疗保障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规定。

请各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加大力度推进试点工作;请各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全力支持和配合做好试点工作。由市医保中心根据申报情况,充分考虑试点单位的服务能力及技术水平、信息化建设等必要因素,结合试点工作安排,分步推进试点单位启动试运行工作。各区符合申报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均可参与试点,未申报本次试点或未列入试点名单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全市各试点单位启动试运行后逐步纳入试点范围。

联系人:张涛、韩阳;

联系电话:13072269939、18902131857;传真:83575527

政务邮箱:sybjdybzc@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