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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挂网采购及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5.06.23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全国各省形成的挂网规则共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起草了《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挂网采购及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加速文件出台进程,适当压缩公开时限,请于2025年6月26日前通过邮件或在线方式反馈意见或建议。来函请在电子邮件标题或信封上注明“关于做好药品挂网采购及动态调整工作反馈意见”字样。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电子邮箱:hbjgzc@163.com

通讯地址:武汉市中北路101号海山金谷1707室医药价格与招标采购处,邮编:430071。

附件: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挂网采购及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6月19日

 

附件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挂网

采购及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全国各省形成的药品挂网规则共识要求,进一步规范药品价格形成,减轻群众用药负担,现就做好我省药品挂网采购及动态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挂网申报主体

药品挂网申报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外资企业可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正式授权的境内总代理代为办理(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以下简称“申报企业”)。

申报企业具备相关资质,按照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要求,提交书面守信承诺。对申报药品价格涉嫌商业贿赂、垄断涨价、涉税违法等重大失信情节时授权查询相关药品增值税发票信息作出承诺。企业应承诺主动提供药品追溯码信息,按规定做好药品追溯码扫描工作。

申报企业在湖北医保服务平台-医药价格和招采服务网

(https://ybj.hubei.gov.cn/hubeiHallSt/web/hallEnter/#/Index)(以下简称“省平台”)申请药品挂网及动态调整,经审核后挂网交易。

第二条 挂网申报内容

企业供应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应在省平台公开挂网挂价。企业在省平台申报药品挂网,需提前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获得医保编码,并按照要求提供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等相关资料(具体见附件),如实披露必要的信息,对提供信息的合法、真实、有效、准确、完整性负责。“挂网不挂价”属于无效挂网。

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完整,但企业“线上价格不供、线下涨价供应”的,属于失信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置。药品短缺等特殊情况下,确有必要通过医院议价或备案采购“先挂网后挂价”的,应作为临时性措施,从严把握品种规模、过渡时间和议价医院的代表性。

第三条 挂网申报管理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所有药品(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省级挂网及动态调整管理。药品价格主要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符合我省挂网规则的,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相关要求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相关要求,对创新药品、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药品可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审核挂网。

政府定价范围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在省平台挂网,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规范采购,销售价格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或备案价。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医院自制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受理挂网申报,重点关注老药新做、变换包装的价格变化,涉及新申报挂网价格水平畸高、变化幅度巨大的,使用信息披露、公开问询等政策工具排除价格风险。

第四条 落实企业自主定价和协议价格

所有挂网药品实行分类挂网,包括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短缺易短缺药品清单药品、普通挂网药品。

1.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形成价格的药品,协议期内按照相应价格直接挂网。

2.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续约中选的药品,协议期内按照相应价格直接挂网;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药品,按照相关规定挂网或调整。

3.短缺易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按照《短缺药品价格风险管理操作指引》要求,排除价格风险后直接挂网。

4.除上述药品外,为普通挂网药品。国家一类新药(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1.1类和实施后批准上市的1类、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1类、中药注册分类1类药品)、参比制剂、过评药品(含视同过评),在其他省级平台有挂网限价的,按不高于最低价挂网或调整。其它普通挂网药品,需满足3个其他省级平台有挂网限价,按不高于最低价挂网或调整。

新上市药品首发挂网逐步试行以药学和临床价值为基础的药品自评制度,具体以医保部门另行发布的相关政策为准。

价格风险处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医院备案采购等其他情形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格并符合相应规定。

第五条 药品挂网形式和计价单位

注射剂(含水针、粉针、输液等各类注射剂)以最小制剂单位(具体如支、瓶、袋,组合包装按套) 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对于挂网价格换算、保留小数、前后价格协同、价格风险防范等问题,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61号)要求执行。

口服制剂(含片剂、胶囊剂、散剂、颗粒剂、溶液剂、混悬剂等)及其他剂型统一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如盒、瓶、袋)挂网并申报挂网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相关规则换算。膏剂(软膏、乳膏、贴膏)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相关规则的装量差比价换算,不同浓度产品确有必要单列代表品的,低浓度价格不高于高浓度价格。

采用特殊给药装置一体化包装,药品差比价规则未明确换算关系的,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中扣减特殊给药装置费用的部分,按含量、装量差比价换算。

申报价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第二章 药品常规挂网

第六条 同种药品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同厂牌同种药品在省平台新申报挂网价格的,不超过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格或已挂网省份其他剂型、规格、包装挂网价格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的结果,同时存在多种比较锚点的,按照“先包装后规格再剂型”的顺序就“近”比较,排除倒挂。省际间价格联动时,注射剂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整数位及小数点后第1位均相同的,口服制剂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价格差异在5% 且5元以内的,视为价格一致,不强制要求向下联动。

剂型、规格和包装间的差价比价关系:除符合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外,对于成分相同、厂家相同的药品,企业申报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的挂网价格,原则上应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化学药注射剂不考虑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与小容量注射剂的差异。片剂、胶囊剂从多剂量包装变更为单剂量包装的,单剂量包装满足常见疗程周期最大用量的包装规格作为比较锚点,按照不高于多剂量包装(主流包装数量)挂网价格中位数确定挂网价格,或按照日均治疗费用保持相当原则确定挂网价格。单剂量包装的其他规格以锚点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形成挂网价格。中成药申报挂网,原则上应符合相同剂型的日均治疗费用差比价、包装数量和装量差比价的要求。

不同渠道间的差价比价关系: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供应当地定点民营医院价格保持相当。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保持相当,申报价格高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集中区间1.3倍的,企业应及时调整挂网价格至合理水平。

第七条 化学药口服固体制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过评同通用名药:在我省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首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我省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1.8倍的按红标管理。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本省集采最高中选价。

豁免条件:以药监部门审批的通用名下最大规格为锚点,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0.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含量差比价计算。

第八条 化学药注射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过评同通用名药:在我省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首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注射剂不考虑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与小容量注射剂的差异。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我省平台申请挂网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1.8倍的按红标管理。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本省集采最高中选价。

豁免条件:小水针、粉针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第九条 中成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同名同方、异名同方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在我省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中成药价格的80%。

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按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异名同方药品的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可放宽差价比价关系的要求。

豁免条件:日均治疗费用不高于5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第十条 生物类似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在我省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生物类似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照药挂网价格的80%。

生物类似药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日均治疗费用最低价为参考,黄标价格为最低价的3倍,红标价格为最低挂网价的5倍。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

豁免条件:挂网企业不高于2家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第三章 谈判、集采等药品挂网

第十一条 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挂网

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新增医保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须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并由双方根据协议条款明确新增规格医保支付标准并按不高于支付标准的价格挂网。协议期内,若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适用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通过竞价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现场报价。转入医保目录常规乙类后,原则上不得上调挂网价格。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组织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国家组织集采中选、续约药品,在供应地区(含主供和备供,下同)按中选价直接挂网采购。集采中选产品在非供应地区,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

省组织(全国联采、省际联盟)集采药品,在集采省份按中选价直接挂网。集采中选产品在联盟范围内非供应地区,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集采中选产品在联盟范围外地区,参照上述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中选企业增补新包装规格的,以中选价格为基准,按照相关采购文件规定和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第十三条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挂网

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按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挂网。同通用名同厂牌其他剂型包装规格的,以承诺价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同通用名不同企业药品,按不高于价格风险防范的黄标价格重新确定挂网价格;已转入不活跃区的,原挂网价格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激活交易恢复采购;未挂网或不活跃区原挂网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的,按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新申报挂网。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自生效之日起3年内,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平台原则上暂停受理,暂不采取医院备案采购等变通措施,防止变换包装、规格等变相涨价。

第四章 挂网药品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分区管理

挂网药品按“活跃区”和“不活跃区”两类进行分区管理。挂网药品2年内在平台无实际交易的转入“不活跃区”。转入“不活跃区”的挂网药品,价格数据在后台保留信息记录,平台前端不显示、原则上不作为跨地区价格联动的数据来源。“不活跃区”保持平台采购畅通,当发生实际交易时自动激活并转入“活跃区”。

第十五条 备案采购管理

从严控制备案采购药品范围,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药品金额应不超过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且品种数量应不超过其常备药品数量的5%(通常为50个,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不受此要求限制)。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议价药品与专科医疗机构专业范围不对口、或者实际采购规模和采购连续性差的公立医疗机构,所议价格不作为确定挂网价格的依据。

对临床急需且我省平台挂网药品无法满足临床需求的未挂网药品,医疗机构可先采购使用、后补办挂网手续。具体由医疗机构与企业自主议定采购价格,并于7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备案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备案采购交易完成后,生产企业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本通知中的“第二章 药品常规挂网”相关条款在省平台申报挂网。

第十六条 实际采购价格登记管理

药品挂网价格为企业承诺供应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挂网价格的,按实际采购价在省级平台进行议价采购并登记管理。议价结果不在平台对外展示,不直接替代挂网价格。

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竞价药品以及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含续约)药品,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不再与企业协商议定实际采购价格。

第十七条 暂停及撤销挂网管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按程序暂停挂网:

1.未按要求如实申报或维护挂网相关材料;

2.未在规定时间联动外省平台更低的挂网价格;

3.挂网药品转入“不活跃区”后,6个月仍无交易的;

4.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控制措施的;

5.符合暂停挂网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按程序撤销挂网:

1.因停产等原因申请撤销挂网的,须提交市场监管或药监部门证明材料;

2.因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吊销,药品注册批件(证)被吊销的;

3.药品在中国境内不再销售的;

4.医药购销行为违反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的;

5.符合撤销挂网的其他情形。

对暂停挂网的药品,原则上1年内不允许该药品恢复挂网。申报恢复挂网的,除相关暂停情形消除外,企业申报价格不高于原挂网价格和同通用名药品黄标价格的,可恢复挂网。

对撤销挂网的药品,原则上2年内不允许该药品重新挂网。其中,对企业主动申请撤销挂网的,该产品同通用名下所有剂型、规格及包装品,2年内不接受挂网申请。药品撤销挂网2年后,相关暂停情形消除的,可按本规则有关规定重新申报,且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原挂网价格和同通用名药品黄标价格。

相关药品不得通过更换上市许可持有人,或改换规格、转换比、包装材质等,按照差比价规则换算以高于原挂网价格重新申报挂网。

第十八条 完善药品价格风险管理

健全医药价格风险处置机制,将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率明显偏高等价格异常,且年销售额较高或连续涨价的药品纳入价格风险品种范围,约谈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行为,降低价格水平。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等药品,进行黄标提示,省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黄色,且弹窗提示“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较低价产品”。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红标价格等药品,进行红标提示,省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红色,且弹窗提示“该企业本药品存在价格风险,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企业低价产品,请慎重采购”。

在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情况下,省平台可对超过参照价格10倍的药品进行撤销挂网处理。同一企业同一时期红标价格警示药品数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要重点关注其销售合规性情况。

第十九条 挂网药品动态调整

挂网药品参照外省平台挂网价格、企业申报价、同通用名药品集采价格等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鼓励申报企业主动降价。

(一)已挂网药品在其他省级平台产生更低的挂网价格时,申报企业应于30日内在省平台申报调整挂网价格。

(二)企业基础信息、已挂网药品信息发生变化的,申报企业应及时申报调整。

(三)已挂网药品因生产成本、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等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在符合前述规则的条件下,参照《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的主要思路和具体做法,开展挂网药品价格调整。

第二十条 药品挂网前置监测

加强药品挂网的前置监测,将各类差价比价关系和挂网规则内置到平台受理企业申报挂网的流程中,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自动放行,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需申请特例单议后挂网,并给予价格风险标识。企业公开价格信息,且各方无异议的,可不给予价格风险标识。

第二十一条 挂网采购监测分析

在保障和持续提升数据质量的基础上,改进监测分析工作,发挥大数据和信息化的作用。开展药品挂网、医疗机构议价结果统计分析,重点关注价格异常波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情况不良等情况的药品。

第二十二条 加强内控管理

加强药品价格挂网业务的内控管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重点关注集中带量采购、医保目录谈判、价格风险处置等方式形成的价格动态,及时更新挂网价格,杜绝新旧挂网价格并存的漏洞,避免用药单位采旧不采新、采高不采低的风险隐患。开展信息系统建设单位、运维单位、驻场服务人员的信息安全教育、培训,合理配置操作权限,及时排查信息安全风险。

第二十三条 附则

本通知自2025年 月 日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内容由湖北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申报材料及说明

附件

申报材料及说明

一、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挂网申报材料须通过省采购平台提交,经审核、公示、确认后挂网。挂网药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申报材料:

(一)企业资质

申报企业应是国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经营的企业、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国内代理人。

1.《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2.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3.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经营授权书,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需同时提供代理协议书(或由国外生产商出具的总代理证明)和代理公证书。

4.《药品生产许可证》。进口药品国内代理(含一级代理)需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

5.生产或经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其它承诺内容:承诺不通过更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改换药品规格、转换比、包装材质等,参照差比价规则换算后以高于原挂网价格对药品重新申报挂网;承诺药品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承诺主动提供药品追溯码信息,配合做好药品追溯码扫描工作。

(二)药品资质

1.国产药品提供《药品注册批件》,进口药品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港澳台地区药品提供《医药产品注册证》。

2.质量层次证明材料。

3.药品说明书、包装盒原件(网上申报实物图)。

二、有关说明

(一)生产企业基础信息、产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采购平台进行申报,并提交变更的相关材料,经审核、公示、确认后予以变更。

(二)生产企业可自行配送或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好的配送企业配送,根据订单需求及时供应,保障临床需求。配送企业应具备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的配送能力,符合国家质量体系管理要求,按规定加强对药品进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运输等环节的管理,做到配送产品可追溯。

(三)药品挂网动态调整等信息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