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专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积极配合国家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在我市落地实施,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有关要求,依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79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1号),结合本市实际,市医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起草了《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专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现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上述征求意见稿以及其中涉及的合法性、廉洁性及公平竞争方面的意见。有关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4年4月30日至5月29日(共30个自然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广州市越秀区梅东路28号(市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标注:“广州地区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专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邮编:510600;
(二)电子邮件:qiuguichun@gz.gov.cn。
为确保所提意见详细、有效,请提供意见的市民留下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
附件:1.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专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30日
附件1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专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稿)
各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广州地区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省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部署,为积极配合我市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落地实施,依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79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1号),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 〔2023〕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有关要求,经履行政府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相关程序,市医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广州地区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专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
2024年 月 日
广州地区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专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关系,推进区域价格合理衔接,依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79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1号),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总原则,充分发挥医疗机构专业优势,协同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支持医疗技术进步,支持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支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价值、更高效率的医疗服务,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医疗机构主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总量控制,理顺比价。配合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建立全市价格调整总量调控机制,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平衡通用型项目和复杂型项目的比例,适当向价格长期未调整、技术劳务价值为主的治疗类、手术类项目倾斜。着重体现医疗技术劳务价值,对技术劳务价值为主的项目数量和金额坚持“三个60%”的原则,科学分配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
(二)结构调整,有升有降。综合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医保基金收支、医疗费用增长、居民收入消费水平等因素,区分通用型项目和复杂型项目,配合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求,逐步确定政府组织、医院参与的价格分类形成机制,突出体现对技术劳务价值的支持力度。着力调整价格矛盾突出、重点专科医疗供给失衡等项目价格,促进广州地区医疗服务价格与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医疗发展水平相当、地理区域相邻的地区价格水平保持合理衔接。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广州地区公立医疗机构。
(二)调价内容
本轮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涉及项目合计24项(详见附件),其中价格调升项目11项,价格调降项目13项。
1.价格调升项目。适当调高“普通门诊诊查费”等价格长期未调整且人力成本占比为主、广州地区价格矛盾突出、价格低于省内同类地市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2.价格调降项目。适当调降“X线计算机体层(CT)平扫”等大型检查设备参与且设备物耗占比较高的检查项目价格,使其回归合理水平。
(三)落地执行
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均为广州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指导价,医疗机构可根据成本变化等实际情况自主向下浮动价格,下浮幅度不限,并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中:门诊诊查费项目价格提高后,职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分别支付10元/诊次、9元/诊次,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四)执行时间
2024年 月1日起执行(建议自印发次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本轮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是打造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广州方案”、不断提升公立医院发展效能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协调配合,强化部门职责,细化具体措施,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做好医患引导和舆情应对,确保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顺利实施,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提升人民群众的就医获得感和满意度。
(一)统筹推进政策协同
公立医疗机构作为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向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医疗服务的主阵地,也是价格执行的落脚点。强化基本医疗服务公益属性,坚持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与医保改革、薪酬制度改革、医疗机构内部管理等政策配套衔接、统筹推进,形成政策合力。
(二)持续强化宣传引导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涉及利益各方的认知差异客观存在,公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增强对政策的把握能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宣传引导,主动做好调整价格公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持续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调价工作顺利实施。
(三)动态监管价格实施
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密切关注本地价格政策实施情况,对涉及专项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基金支付数据动态监测,及时分析研判,做好调价风险防控。监管部门依职责持续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依规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价格调整工作平稳有序。
附件:广州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专项价格调整项目价格表
附件
广州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专项价格调整项目价格表
(共24项)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 内容 |
计价 单位 |
拟调整后价格(元) |
说明 |
||
三级 |
二级 |
一级 |
|||||||
1 |
110200001 |
普通门诊诊查费 |
指医护人员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服务。 |
次 |
13.00 |
13.00 |
13.00 |
||
2 |
110200002-1 |
名专家门诊诊查费 |
指:①享受政府津贴的专家。②省级名老、名中医。 |
次 |
85.00 |
85.00 |
85.00 |
||
3 |
110200002-2 |
主任医师门诊诊查费 |
次 |
35.00 |
35.00 |
35.00 |
|||
4 |
110200002-3 |
副主任医师门诊诊查费 |
次 |
26.00 |
26.00 |
26.00 |
|||
5 |
120100014-1 |
口腔护理 |
次 |
5.24 |
4.72 |
4.19 |
|||
6 |
120600001 |
换药(特大) |
药物、引流管 |
次 |
65.00 |
58.50 |
52.00 |
创面50(不含)cm2以上或长度25(不含)cm以上。 |
|
7 |
120600002 |
换药(大) |
药物、引流管 |
次 |
40.00 |
36.00 |
32.00 |
创面30(不含)-50(含)cm2或长度15(不含)-25(含)cm。 |
|
8 |
120600003 |
换药(中) |
药物、引流管 |
次 |
28.00 |
25.20 |
22.40 |
创面15(不含)-30(含)cm2或长度10(不含)-15(含)cm。 |
|
9 |
120600004 |
换药(小) |
药物、引流管 |
次 |
18.00 |
16.20 |
14.40 |
创面15(含)cm2以下或长度10(含)cm以下。 |
|
10 |
210200001-1 |
磁共振平扫 (0.5T及以下) |
每部位 |
353.22 |
317.90 |
282.58 |
|||
11 |
210200001-2 |
磁共振平扫(0.5T(不含)-1.5T(含)) |
每部位 |
559.28 |
503.35 |
447.42 |
|||
12 |
210200001-3 |
磁共振平扫(1.5T以上) |
每部位 |
628.52 |
565.67 |
502.82 |
|||
13 |
210200002-1 |
磁共振增强扫描 (0.5T及以下) |
每部位 |
363.93 |
327.54 |
291.14 |
|||
14 |
210200002-2 |
磁共振增强扫描(0.5T(不含)-1.5T(含)) |
每部位 |
596.02 |
536.42 |
476.82 |
|||
15 |
210200002-3 |
磁共振增强扫描 (1.5T以上) |
每部位 |
679.92 |
611.93 |
543.94 |
|||
16 |
210200003 |
磁共振功能成像 |
指使用APT、SWI、ASL、DWI、PWI、DTI、BOLD、DCE等方法。 |
次 |
668.44 |
601.60 |
534.75 |
||
17 |
210200004 |
磁共振心脏功能检查 |
次 |
630.43 |
567.39 |
504.34 |
|||
18 |
210300001 |
X线计算机体层 (CT)平扫 |
每部位 |
271.50 |
244.35 |
217.20 |
|||
19 |
210300002 |
X线计算机体层 (CT)增强扫描 |
每部位 |
370.47 |
333.42 |
296.38 |
|||
20 |
210300004 |
X线计算机体层 (CT)成像 |
指用于心脏冠状动脉三维成像。 |
每部位 |
276.92 |
249.23 |
221.54 |
||
21 |
230400010 |
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X线计算机体层综合显像(PET/CT) |
核素药物、造影剂 |
每部位 |
3,546.65 |
3,191.99 |
2,837.32 |
两个及两个以上部位按全身显像收费。 |
|
22 |
230400010-1 |
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X线计算机体层综合显像(PET/CT(全身显像) |
核素药物、造影剂 |
次 |
5,599.56 |
5,039.60 |
4,479.65 |
两个及两个以上部位按全身显像收费。 |
|
23 |
311300002 |
关节穿刺术 |
含加压包扎。 |
次 |
57.93 |
52.14 |
46.34 |
||
24 |
320100011 |
经颈静脉长期透析管植入术 |
次 |
1,115.00 |
1,003.50 |
892.00 |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22年,广州入选首批国家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城市,成为“北上广深”四大超一线城市中唯一入选城市。为积极配合我市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落地实施,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在深化医改、促进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中的作用,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根据国家医保局、省医保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医改办关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工作建议,按规定程序启动广州地区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专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以下简称“医改专项价格调整”),列入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专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通知》),拟联合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印发实施。
二、制定的合法性
《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79号)规范了价格动态调整的基本路径,要求各省(区、市)整体设计本省份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在定价权限范围内,按照机制实施调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1号)对建立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规范医疗服务价格定调价程序予以进一步明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规定,授权市人民政府对省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我局作为全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及定(调)价的职能部门,制定主体合法,调价过程中遵循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科学制定调价方案,履行政府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相关程序,决策程序合规。《通知》未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政策内容合法合规。
三、制定的合理性
《通知》充分落实医改工作要求,结合市医改办关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工作建议,优先从我市医疗服务价格低于省内同类地市价格、价格长期未调整、技术劳务价值为主的项目中遴选出可合理调价项目,并结合省医保局年度调价安排,最终拟定对我市医改重点关注且省近期暂无修订或调价安排的24个医疗服务项目(含普通门诊诊查费、换药费、大型设备检查类等)启动医改专项价格调整。调价过程客观、科学、合理,充分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保基金筹资运行情况、患者费用负担、医疗服务成本变化、公立医疗机构运行发展等情况,科学把握调价窗口,进一步理顺广州地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四、文件依据
(一)《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79号);
(二)《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
(五)《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1号);
(六)《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2号);
(七)《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
(八)《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九)《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五、主要内容
(一)调价基本原则。一是总量控制,理顺比价。配合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实施,统筹开展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建立全市价格调整总量调控机制,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二是结构调整,有升有降。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医疗进步、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居民收入消费水平等因素,逐步确定政府组织、医院参与的价格分类形成机制,医疗服务价格做到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着力调整价格矛盾突出、重点专科医疗供给失衡等项目价格,促进广州与其他经济水平相近、医疗水平相当、地理区域相邻地区价格水平保持合理衔接。三是着重体现医疗技术劳务价值。根据医保办函〔2023〕66号要求,调价方案中坚持“三个60%”,即价格构成中技术劳务占比60%的项目优先纳入调价范围,且此类项目的数量和金额占比达到调价总数和总金额的60%以上。
(二)调价实施范围和具体项目。根据国家、省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要求,医改专项价格调整的实施范围为广州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在价格调整过程中,对于价格拟调升项目,重点考虑技术劳务价值高、长期未调整、价格成本矛盾突出项目,对于价格拟调降项目,重点考虑设备物耗为主的检查治疗项目。综上,结合省医保局年度调价安排、医疗机构调价项目意愿征集、市医改办关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工作建议等情况,经项目遴选规则及调价机制评估,拟定24项价格调整项目,其中调升项目11项(含4项门诊诊查费类、4项换药类、1项护理类及2项治疗类项目),均为价格构成中技术劳务占比60%的项目,满足“三个60%”原则;调降项目13项(包含3项CT类、8项磁共振类及2项PET/CT类大型检查项目),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三)落地执行要求。一是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均为广州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指导价,医疗机构可根据成本变化等实际情况自主向下浮动价格,下浮幅度不限。二是调整后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将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其中:门诊诊查费项目价格提高后,职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分别支付10元/诊次、9元/诊次,保障群众负担总体稳定。三是考虑到调价程序时间长,《通知》印发至落地实施,医疗机构要配套做好信息系统调整等实施准备工作,借鉴试点城市通用做法,执行时间明确为《通知》印发次月1日起。
(四)推进调价改革落地实施的配套措施。一是统筹推进政策协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与医保改革、薪酬制度改革、医疗机构内部管理等政策配套衔接、统筹推进,保障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可持续目标。二是持续强化宣传引导。增强公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政策的把握能力,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持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保障调价工作顺利实施。三是动态监管价格实施。密切关注本地价格政策实施情况,及时分析研判患者、医保、医疗机构负担或收入变化情况,做好调价风险防控;持续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力度,确保价格调整工作平稳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