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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公布《茂名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总表》(2023年版)的通知

2024.03.11
茂名市人民政府
读要 AI 摘要:

各区、县级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社会事务局、茂名高新区组织人事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信息集中发布推进价格数据通传通用的函>的通知》要求,结合《茂名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关于公布腔内动态三维子宫输卵管超声造影等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茂医保〔2023〕44号)等文件,已将我市现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新增及部分修订的项目价格,核对匹配进《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其项目价格不变,形成《茂名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总表》(2023年版,数据更新至2023年12月31日,见附件1),现发给你们,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径向市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反映。

  一、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

  (一)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须在《茂名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总表(2023年版)》内附件1-1“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选定编码和目录收费,不得擅自设立基本医疗服务项目。需新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或公布项目未覆盖的新医疗技术和新医疗活动需要收费的,要按规定申请新增立项。未公布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

  (二)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茂名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总表(2023年版)》中附件1-1的各级别价格为最高限价,公立医疗机构可在对应三级、二级、一级(没有定级的按一级计价)项目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无需向政府部门进行备案。

  (三)一级(含一级)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一般诊疗费收费价格,按《茂名市物价局 茂名市卫生局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茂名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茂价〔2011〕161号,见附件2)执行。

  (四)辖区范围内村卫生站的一般诊疗费收费价格,按《茂名市物价局 茂名市卫生局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茂名市村卫生站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茂价〔2013〕132号,见附件3)执行。

  (五)公立医疗机构的计划生育手术收费价格,暂按《落实国家计生委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计委关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粤计生委〔2002〕55号,见附件4)执行,待后续有新政策,再按新政策执行。      

  (六)公立医疗机构对于六岁以下儿童的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等体现儿科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特点和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结合《茂名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总表》(2023年版),在《茂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省发改委关于六岁以下儿童临床诊疗项目加收范围问题的复函》(茂卫函〔2017〕622号)选定的项目基础上进行了局部更新,实行20%的加收政策。现已匹配加“E”更新形成《茂名市六岁以下儿童加收项目汇总表》(2023版,见附件1-4)。

  (七)对于患者在诊查过程中需做其他检查或检验而造成隔日重复诊查的情况,不得再次向患者收取诊查费。未经诊查一律不得收取诊查费。

   二、市场调节价项目价格管理

  (一)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开展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须在《茂名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总表(2023年版)》内附件1-1“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选定编码和目录收费,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合理价格。

  (二)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开展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茂名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总表(2023年版)》内附件1-2“市场调节价目录”选定的编码及项目收费,由医疗机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合理价格,并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自主定价的基础上,实行打包收费,一律不得另外收取医疗器械费用。特殊服务项目省后续有新政策的,则按新政策执行。

  (三)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开展新增试行医疗服务项目(见附件1-3),按照市场调节价项目相关规定进行报备和管理,试行期两年。

  (四)公立医疗机构需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参照《茂名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关于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茂医保〔2024〕1号,见附件5)和《茂名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茂医保函〔2024〕3号,见附件6)要求执行。非营利性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可参照附件5、6文件要求执行。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日费用清单制度等规定,切实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要保障患者对其就医全过程价格信息的知情权,并自觉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其中市场调节价项目(自主定价)价格公示情况要向当地价格管理部门(医保、市场监管)报告。

  (二)各级医保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尤其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做到放管并重。各级医保部门要依法查处各类医疗服务价格欺诈骗保行为,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服务价格秩序。

  附件:1.茂名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总表(2023年版,内含1-1、1-2、1-3、1-4等4个子附件)

  2.茂名市物价局 茂名市卫生局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茂名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3.茂名市物价局 茂名市卫生局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茂名市村卫生站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4.落实国家计生委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计委关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

  5.茂名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关于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6.茂名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特需医疗服务项 目和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2024 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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