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关于调整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老年公寓:
为加强养老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等有关规定,依据调查成本,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经研究,适当调整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床位费基准收费标准
(一)颐源居
标 间:1650元/床·月;
(二)颐年居
六人间:1250元/床·月;
三人间:1450元/床·月;
标 间:1950元/床·月;
单 间:2150元/床·月;
套 间:2750元/床·月。
二、护理费基准收费标准
三级护理:650元/人·月;
二级护理:1300元/人·月;
一级护理:2000元/人·月;
特级护理:由老年公寓与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在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允许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下浮不限。老年公寓可结合服务成本和实际护理需求,在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老年公寓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首次调整收费标准,每位入住老年人床位费、护理费两项收费,与原收费标准相比,合计涨幅不得超过20%,调整时间间隔不得少于2年。调整收费标准前应提前1个月告知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充分听取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意见。
五、床位费、护理费原则上按月收取,住宿时间未满一个月的,按实际住宿天数收取费用。
六、老年公寓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或单位官方网站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本通知从2024年2月1日起执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山西省老年公寓床位费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52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