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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提案答复的函-医保函〔2021〕15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集采制度的提案

2021.09.09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0256号(医疗体育类017号)提案答复的函

医保函〔2021〕154号

赖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集采制度的提案收悉,我们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进行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已开展工作情况

201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原则,已开展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平均降价54%,有效缓解了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您提出的关于集采品种范围、合理采购和使用集采药品、促进企业创新等方面的建议,对我们进一步完善集采和推进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有些建议在我们的工作中也有所体现。

(一)关于集采品种范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提出集采应坚持需求导向,质量优先。根据临床用药需求,结合医保资金和患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范围,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这一过程中,联采办充分听取临床和药学专家意见,充分考虑临床需求及替代风险,对照退出临床指南和窄治疗窗口的药物审慎研究后再予采购。从实际运行看,近期北京20家三级医院联合开展涉及11万名患者的大型真实世界临床疗效和安全性研究,表明集采中选仿制药和原研药在临床治疗效果等效。我们将继续引导大众客观、全面、公正认识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推进优质仿制药对原研药的替代,促进我国患者使用上质优价宜的药品。

(二)关于合理采购和使用集采药品。按照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文件要求,医院根据上年度实际使用量,结合临床用药需求和医疗技术进步,报送采购需求量。报量时,医疗机构可以充分考虑临床需求,包括药品之间的替代性、临床技术发展等,使约定采购量更加符合临床实践。集采推进工作中,合理确定采购周期,允许新产品进入集中采购市场。卫生健康委联合相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等多项文件,要求各地优先选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规范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同时,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推动优化用药结构,加强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同一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中选药品可替代品种的配备使用监测工作。同时,我们将继续指导地方在执行中,避免“一刀切”现象,既为患者提供质优价宜的药品,又为多元化供给提供空间。

(三)关于促进企业创新。集中采购改革以带量采购挤掉了医药流通过程中的灰色费用空间,引导企业转变营销模式,从原来拼渠道、拼营销的模式转化为质量和价格竞争,加快仿制药企业技术改造。近年来,企业研发投入明显增强,有利于推动行业高水平发展。据统计,2020年A股医药上市公司销售费用近5年来首次呈下降趋势,同比减少6%,研发费用同比增加22%,其中8家药企研发费用超10亿元,表明药企正从重销售向重研发转变。同时,仿制药企业推进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既提升我国患者用药水平,也支持了行业创新发展。

二、下一步考虑

您提出的充分发挥集采指挥棒作用,倒逼企业创新的建议对我们具有很好的参考意义。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提案所提建议,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优化集采规则、落实集采药品合理采购使用、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希望一如既往支持我们的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