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3版)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贯标工作的通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2版)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3〕1号)等文件精神,我局以《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2版)》(以下简称《省汇编》)为基准,对我市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逐一清理比对和规范修订。现将规范修订后的《自贡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3版)》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和修订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省汇编》,将我市2022年及以前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与省不一致的进行修订,确保我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要素与《省汇编》完全一致。对因修订价格要素涉及价格变动的进行了价格规范。
(二)严格医用耗材收费管理。《自贡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3版)》中凡是各级分类“本类说明”“说明”和项目“除外内容”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用耗材,一律不得另外收费。详见附《手术用一次性特殊材料、器械目录》。
(三)《自贡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3版)》中价格栏标注的特殊符号说明。
放开价格项目为:价格栏标注*,备注栏标注“放开价格项目”
特需项目为:价格栏标注**,备注栏标注“特需项目”
取消项目,但未删除该项目为:/
取消项目价格为://
停用项目为:价格栏标注X,备注栏标注“停用”
暂未定价项目(若医疗机构开展可申请制定价格)为:空白
二、实施范围
(一)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自贡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3版)》。已评定等级的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按不高于等级价格执行,未评定等级的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按不高于“二级乙等以下”价格执行。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自贡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3版)》规定的项目执行。
(二)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加收项目,适用于全市执行取消药品加成政策的城市公立医院。
(三)“精神病护理”项目继续按照《自贡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自医保发〔2022〕17号)文件执行。
(四)普通病房床位费按《自贡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的通知》(自医保发〔2023〕19号)执行。
三、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和监督
(一)严格执行价格项目规范和价格。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按规定认真执行本通知印发的《自贡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3版)》所列价格项目规范,不得自立或分解项目,不得重复收费。
(二)开展医疗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全市医疗机构应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收费地点以公示牌、电子触摸屏、计算机查询系统等多种形式公示,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三)实行住院患者费用清单制度。全市医疗机构对住院患者发生的费用,必须按照明细项目(包括医疗服务、药品和材料)逐笔登记,做到一日一清,向住院患者免费提供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清单必须按照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及编码开列。
四、其他事项
(一)《自贡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3版)》所列医疗服务项目,并非医保支付目录,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仍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此次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多,专业性强,各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以便修订和调整。
(三)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若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2009年公布的《自贡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以及此前与本汇编相悖的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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