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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2.09.21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背景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重大疾病和传染病及部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前沿阵地,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能,促进医防融合,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我委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以《通知》附件形式一并印发了《山东省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细则》)和《山东省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评价指标(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指标》)。

二、起草过程

我委在全面梳理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职能基础上,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起草了《通知》初稿。初稿起草完成后,书面征求了委机关有关处室和部分医疗卫生机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文稿作进一步完善后,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我委又就人员编制、工资绩效等内容,先后两次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通知》。

三、如何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组织领导?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或班子成员担任组长的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将公共卫生工作列入医疗机构重要业务工作,协调机构各相关科室落实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并将公共卫生工作落实情况作为机构内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科室公共卫生人员配备有哪些要求?

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明确负责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科室,其中提供住院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100张以下实际使用病床的应配备1-2名专兼职公共卫生执业医师,100-500张的应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公共卫生执业医师,500-1000张的应配备不少于5名,1000张以上每增加500张床位至少增加2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不提供住院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开放床位数超过100张及以上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少于100张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公共卫生人员,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至少配备1名兼职公共卫生人员。

五、如何推进医疗机构与疾控中心人员交流?

一是推动疾控中心向公立医疗机构派驻专业技术人员。疾控中心派驻人员参与医疗机构疾病监测、健康管理等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助医疗机构每年开展临床医护人员流行病学、传染病学等公共卫生知识技能的全员培训。二是完善疾控中心与医疗机构合作机制。允许疾控中心在医疗机构获取一定的技术服务经费,作为疾控中心绩效工资资金来源。疾控中心可在内部分配时向派驻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适当倾斜。三是加强医防融合人才培养。二、三级医疗机构拟晋升副高职称的内科类医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拟晋升副高职称的公共卫生医师,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医防融合培训的,同等条件下单位优先推荐。

六、疾控中心与医疗机构医防融合工作如何开展?

2022年年底前,各级疾控中心在对疾控中心和不同医疗机构的优势进行研究分析基础上,与至少2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探索在疾病监测报告、重点疾病筛查、多病同防、疾病诊疗效果评估、院感防控、患者及家属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服务流程优化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交流培训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医防融合工作。

七、如何保障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有效落实?

主要通过以下措施保障工作落实:一是定期组织开展工作评价。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医疗机构,同时将评价结果与医院评审评价、评先树优等工作紧密结合。2022年度评价将在11月底前完成。二是设立工作监督员。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明确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监督员,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监督结果与绩效挂钩,督促落实疾病监测报告等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职责。三是加强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积极总结医疗机构在加强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广泛进行宣传推广,推动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八、《工作细则》和《评价指标》包括哪些内容?

《工作细则》包括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领导机构、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多点触发预警、传染病诊疗管理、院内传染病疫情处置、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监测、精神疾病监测、死亡原因监测、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健康管理、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院内考核与奖励等12大项、59条内容,明确了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领导和推进机制以及主要承担的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任务。根据《工作细则》中的要求,提炼形成了44条便于对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进行量化评价的具体指标,汇总形成了《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