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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02.1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读要 AI 摘要:

2022年1月14日,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联合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印发了《深圳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机构管理办法》)。现就《机构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是国务院于2018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2018年3月5日,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计委、中国残联联合制定出台《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发〔2018〕31号),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在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中的职责。2018年7月10日,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管理;2021年10月28日,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20〕40号),要求广东等4省试点省份结合实际出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政策。2021年1月,广东省残联、省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北京、上海、广州、珠海等地也陆续出台了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政策。

  作为全国最早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城市,我市从2005年开始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服务,一直致力于建立起制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机制。2011年出台《深圳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评审办法》(深残发〔2011〕90号),建立定点机构评审机制,并于2014年进一步修订。但随着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需求的发展变化,定点服务机构数量的不断增加,现有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政策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因此,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定点机构规范管理,提高康复服务质量和水平,针对《深圳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评审办法》(深残发〔2014〕80号)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残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等部门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制定出台了《机构管理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

  (二)《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发〔2018〕31号);

  (三)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20〕40号);

  (四)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残联发〔2021〕49号);

  (五)《广东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粤残联〔2021〕9号);

  (六)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残联〔2021〕8号)。

  三、《机构管理办法》的特点及主要内容

  《机构管理办法》作为与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有关制发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文件草拟质量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本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包括:一是总则,阐述办法起草依据、目的、界定及工作职责等内容。二是定点机构的确定,阐述定点机构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类别。三是定点机构的申请及评定,阐述具体申请流程、评审方式、复评认定、签订协议以及直接认定情形等内容。四是定点机构服务规范,提出服务对象自主选择定点机构,明确定点机构与服务对象的服务协议、收费、费用报销、服务内容、超范围服务、康复评估及方案制定、档案管理、教育培训、信息保密、自主推出和变更等基本要求,阐述整改、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情形。五是保障措施,从领导小组、专业化建设、政策宣导、督导检查、绩效评估及信用管理等方面为定点机构管理提供保障。六是附则,规定文件实施时间。

  四、关于《机构管理办法》的几点说明

  (一)关于各部门职责的说明

  按照上位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机构管理办法》将各部门、单位职责明确如下:市残联牵头开展定点机构评估认定,负责全市定点机构建设的统筹规划,承担定点机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职责;民政、卫生健康、教育等行业管理部门对定点机构承担行业管理职责,并协助残联组织做好定点机构服务管理相关工作;市残联会同市民政、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定点机构管理监督工作;市残联、民政、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定点机构检查监督工作,并根据需要协同开展联合专项检查;各区(新区)残联承担本辖区内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市残联报告相关情况。

  (二)关于准入评审工作的说明

  为加强机构准入评审,保障定点机构质量,《机构管理办法》结合北京、上海、广州、江西等地现行的准入标准,形成了新的定点机构准入标准,优化了以下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集中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成员从评审专家库中按专业类别选取,每次评审不少于3名专家,评审采取上门实地评审方式;市残联会同市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共同组建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听力言语等各类别的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市残联牵头组织开展定点机构认定工作,民政、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或参与认定工作。

  (三)关于《机构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获得定点资格满三年的机构应当重新申请评估的说明

  鉴于目前有部分定点机构认定时间较久,新旧机构水平参差不齐等情况,且《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定点服务协议期不超过3年,为进一步规范定点机构,强化定点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定点机构的服务质量,在《机构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获得定点资格已满三年的机构须重新进行评审认定。

  (四)关于变更申请、保留资格、责令整改及取消资格情形的说明

  在机构名称、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等不影响服务正常开展的情形下,应当主动向市残联提出变更申请;在机构服务场所需要装修或迁址的情形下,应当主动向市残联提出保留定点资格的申请;在日常检查或市民反映并经核实发现机构出现需要整改的情形下,市残联将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视须整改情形决定整改期间是否停止服务;在机构出现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市残联可直接取消其定点资格,禁止承接我市儿童康复救助项目。

  (五)关于《机构管理办法》执行时间的说明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评审办法》(深残发〔2014〕80号)同时废止,之前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