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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延政办发〔2024〕10号

2024.05.16
延安市医疗保障局
读要 AI 摘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安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和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延安市作为省级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城市的批复》(陕医保发〔2024〕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推进新时代延安加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一六四”工作布局,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医疗事业发展规律为遵循,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医疗机构充分参与、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坚持公立医疗机构公益属性,建立合理补偿机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医疗服务创新发展,控制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试点方案要求,结合延安实际,探索建立更可持续的价格管理总量调控机制、规范有序的价格分类形成机制、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科学严谨的价格评估考核机制。到2025年,完成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基本形成分类管理、医院参与、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新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功能作用,价格管理效益明显增强。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模式。

三、重点工作

(一)建立更可持续的价格管理总量调控机制

1.合理确定调整总量。制定价格调整总量的确定规则和指标体系。以一个自然年作为一个调价周期,以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医疗服务性总收入为历史基数,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水平、医药费用规模和结构、医保基金筹资运行、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成本和管理绩效、患者跨区域流动、新业态发展等因素,科学设定增长系数。按照历史基数乘以增长系数确定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全年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总金额。鼓励医疗机构主动降低偏高的项目价格,允许按照降价幅度和服务量测算的金额扩大年度调价总量。

2.统筹平衡总量分配。年度价格调整总量作为我市本年度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各类型医疗服务价格的金额上限,原则上未用完不合并至下一年度使用。制定通用型项目、复杂型项目和专项价格调整的总量分配规则,适当向复杂型项目倾斜。扶助历史价格偏低、医疗供给不足的薄弱学科项目,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服务发展,促进分级诊疗。

(二)建立规范有序的价格分类形成机制

1.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实行行政决策为主的政府指导价形成机制。医疗机构普遍开展、服务均质化程度高的诊察、护理、床位、部分中医服务等项目按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制定我市通用型医疗服务目录清单。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围绕统一基准浮动。建立通用型项目定价规则,基于服务要素成本大数据分析,结合宏观指数和服务层级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基准价格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浮动幅度。现行政府指导价与价格基准存在差距的,在调价总量范围内动态调整,分步到位。通用型项目调价充分考虑群众看病负担和就医感受,并在一定周期内保持稳定。

2.复杂型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引入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形成。未列入通用型医疗服务目录清单的医疗服务项目都作为复杂型项目管理,构建政府主导、医院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政府“管总量、定规则、当裁判”,医院和医生提出专业性意见建议,深度参与政府指导价的形成过程。政府制定复杂型项目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办法,明确调整的触发机制、医疗机构报价规则、政府指导价形成规则。医疗机构在成本核算基础上,依据成本和技术难度、风险程度,按报价规则提出价格建议。政府按照经济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确定有效报价项目的优先次序,在调价总量范围内,将排序靠前的有效报价转化为政府指导价。对于历史价格偏低、医疗供给不足、临床重点发展的学科和服务,以及临床效果确切、重点传承发展的中医医疗服务等符合政策支持方向的项目,相应增加排序权重,优先进入调整范围。

3.特需服务和试行期内新增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政府制定的价格规则,根据成本等因素自主确定特需服务和试行期内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报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价格应与医院等级、专业地位、功能定位相匹配,并保持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新增项目试行期满后,按通用型或复杂型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费用所占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三)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1.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参照收入和价格指数动态调整。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参照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每年开展一次调价评估。制定通用型项目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办法,明确通用型项目调整的触发机制、调价规则等。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上年度增长率或近几年累计增幅达到一定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低于一定水平的,按规则启动价格调整。若连续两次评估不符合启动条件,可对当前价格水平与相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区差距较大的项目进行优先调整。

2.复杂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经评估达标定期调整。建立健全调价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将医药卫生费用增长、医疗服务收入结构、要素成本变化、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占比、大型设备收入占比、医务人员平均薪酬水平、医保基金收支结余、患者自付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列入评估范围,科学设置动态调整的触发机制。每年开展一次调价评估,综合评分达到启动条件时,触发动态调整。

3.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根据实际灵活实施。为落实国家和省医保部门统一部署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等重大改革任务、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疏导医疗服务价格突出矛盾、缓解重点专科医疗供给失衡等,根据实际需要启动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工作,灵活选择调价窗口期,根据公立医疗机构收入、成本等因素科学测算、合理确定价格调整总量和项目范围,有升有降调整价格。

(四)建立严密高效的价格监测考核机制

1.加强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监测。监测公立医疗机构重要项目价格变化,对监测发现价格异常、新增项目定价偏高的,必要时组织开展成本调查、成本回收率评价、卫生技术评估,防止项目价格畸高。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和信息披露制度,编制并定期发布医疗服务价格指数。

2.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评估。全面掌握医疗服务价格总量调控和动态调整执行情况,定期评估调价对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患者和医保基金负担等的影响。密切跟踪价格分类形成机制落实情况,定期评估学科间、项目间关系。定期评估新增项目执行效果。科学运用评估成果,与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挂钩,确保医疗服务价格新机制稳定高效运行。

3.实行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责任考核制度。制定延安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主体责任考核办法。稽查公立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和定价的真实性、合规性,检查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考核公立医疗机构落实改革任务、遵守价格政策、加强经营管理、优化收入结构、规范服务行为等情况。稽查、检查和考核结果与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挂钩。

(五)完善价格管理的支撑体系

1.健全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受理机制。对公立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加强技术规范和价格规范的协同配合,简化受理流程,加快受理进度。对优化重大疾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向省医保局直接报送机制。配合省医保局做好新增项目集中受理、成本调查、经济学评价、创新性评价等支撑性工作,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

2.完善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则程序。科学设计医疗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整的规则,减少和规范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确保医疗服务价格形成程序规范、科学合理。加强事前的调价影响分析和社会风险评估,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依法依规完善优化医疗服务定调价程序,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意见。

3.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医疗服务价格信息监测,实现上下衔接、区域联动、信息共享。依托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开发建设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系统,提升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升专业技能素养,强化人才支撑体系。

四、配套改革

(一)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完善区域公立医院医疗设备配置管理,引导合理配置,严控超常超量配备。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内部专业化、精细化管理。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改革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实现医务人员薪酬阳光透明,严禁下达创收指标,不得将医务人员薪酬与科室、个人业务收入直接挂钩。

(二)改进医疗行业综合监管。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为监管重点,建立医疗行为综合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以及部门间信息共享、联合执法。依法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以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强化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规范指导,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指南。

(三)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合理定价。签订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按医保协议管理。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事中事后监管,做好价格监测和信息披露,必要时采取价格调查、函询约谈、公开曝光等措施,维护良好价格秩序。

(四)衔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协同,价格管理总量调控和医保总额预算管理、区域点数法协同。探索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医疗供给不足的薄弱学科、传承创新发展的中医学科等符合当前阶段政策支持方向的医疗服务项目,以及群众较为敏感、个人负担显著增大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医保支付政策的跟进。深化以按病种分值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紧密型医共体实行医保总额付费,加强日常监管,在考核基础上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积极推动药品、医用耗材挂网采购,提升公立医疗机构药耗网采率。推动集采“扩围提质”,医疗机构精准报量,优先使用集采产品,不断挤压药耗价格虚高水分。

五、工作进度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4年4月~5月):成立延安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新机制的总量调控、分类形成、动态调整、监测考核规则和技术标准。出台符合延安实际的操作细则、考核办法等配套文件政策体系。

(二)启动实质性调整(2024年6月~2024年9月):测算延安市2024年度调整总量,按照动态调整机制启动按年度调价评估,根据通用型和复杂型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触发机制和评估结果,组织实施实质性的价格调整工作。

(三)开展阶段性评估(2024年10月~2024年12月):开展第一阶段的价格调整成效和影响评估,测算对医疗机构运行、医保基金和患者负担等指标造成的影响,全面掌握医疗服务价格总量调控和动态调整执行情况,出具阶段性评估报告,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和调控。

(四)持续推进试点工作(2025年):按照价格监测考核机制要求,监测公立医疗机构重要项目价格变化。认真分析第一次调价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优化完善医疗服务价格运行新机制,适时开展第二轮实质性调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领导小组,整体谋划试点工作,精心安排组织实施,确保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部门职责

市医保局负责组织制定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拟定相关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按照改革实施方案,适时启动总量调控、分类形成、动态调整等机制。加强对全市医疗服务价格数据采集监测,做好价格调整后的运行评估。做好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的招标采购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具体问题。市卫健委负责提供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医疗机构运行等医疗总体情况及相关指标。加强公立医院监管考核,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指导公立医疗机构推进薪酬制度改革,实现医务人员薪酬阳光透明。完善公立医院医疗设备配置管理,引导合理配置,严控超常超量配备。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有关经费,做好政府采购项目服务和指导工作,参与拟定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相关政策,按规定落实政府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投入政策。市人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公立医疗机构薪酬水平,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体现以技术价值为导向的公立医疗机构薪酬制度。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药品、器材、耗材的违法违规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医疗行业环境。对医疗服务行业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城镇非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常住人口情况等主要社会经济指标数据和相关统计信息。

(三)周密组织实施。要做好充分调研,系统研究各类医疗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整的规则,引导医疗机构和医生积极参与定调价工作,确保医疗服务价格形成程序规范、科学合理,按照进度稳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凝聚社会共识,做好风险预判和应对预案,营造良好改革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