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遂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3版)》的通知-遂医保发〔2023〕38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2版)〉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3〕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现将《遂宁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3版)》(以下简称《项目汇编》)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情况
市医保局以《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2版)》为基准,对《遂宁市医疗服务价格(2009版)》及后续出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文件逐一进行了梳理,形成了《项目汇编》。
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政策规定
(一)规范使用《项目汇编》。省医保局负责设立和解释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市医保局负责制定本市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标准,我市各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汇编》所列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以及说明提供医疗服务。
(二)严格医用耗材收费管理。凡是各级分类“本类说明”“说明”和项目“除外内容”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用耗材,一律不得另外收费。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公立医疗机构按购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我市各公立医疗机构继续执行原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川价费〔2002〕97号)中的“手术用一次性特殊材料、器械目录”。
(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管理形式。一是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部分放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二是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要求,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项目汇编》所列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以及说明提供医疗服务,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分级定价。市医保局制定和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标准,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标准,允许下浮。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580号)要求,我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标准以二级甲等医疗机构为基准,三甲、三乙医疗机构可在其基础上分别上浮但不超过20%、10%;二乙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在其基础上分别下调但不低于5%、10%。为支持中医发展相关政策,各级中医院在执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时,收费标准可在10%范围内上浮,其他医疗机构在执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时,可在5%范围内上浮。
(五)《项目汇编》中未标注收费标准的项目(放开和特需项目除外),属我市暂未定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公立医疗机构有能力或有技术开展此类项目,可按规定向属地医保局申请,经县(市、区)医保局初审后报送市医保局。市级公立医疗机构直接向市医保局申请。
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加成价格补偿办法和标准继续按遂发改〔2013〕363号和遂发改〔2016〕391号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项目汇编》非医保报销目录,我市基本医保的支付范围及标准仍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项目汇编》中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多、专业性强,我市各公立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按程序反馈市医保局,以便及时进行修订和调整。
(三)本通知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若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2009年发布的《遂宁市医疗服务价格》以及原遂宁市物价局、遂宁市发展改革委及此前遂宁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文件不再执行。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