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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关于规范老年人药品、保健品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2025.06.06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省相关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保健品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涉及老年人的药品、保健品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明确销售产品的属性

1.药品:必须标注“国药准字”批准文号,宣传仅限于说明书标注的治疗功能,严禁明示或暗示“特效药”“神药”等表述。

2.医疗器械:必须标注“备案号”或“注册证号”,宣传仅限于说明书标注的内容,严禁明示或暗示“根治疾病”“包治百病”等表述。

3.保健品:保健品销售宣传中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严禁使用医疗术语(如“治疗”“消炎”等)或暗示疗效的表述(如“降血压”“防中风”等)。

二、禁止虚假标注、虚假宣传

1.药品、医疗器械标签、说明书内容不得与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不一致。

2.食品、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外包装中不得含有虚假以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

3.不得伪造、冒用批准文号或“药品”“医疗器械”等资质。

4.不得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及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5.不得虚构“专家推荐”“医院合作”“祖传秘方”等背景误导消费者。

6.不得利用老年人关注的“三高”“失眠”“关节疼痛”等疾病暗示产品功效。

7.不得使用“根治”“包治百病”“100%有效”“无效退款”等虚假承诺。

三、禁止套路诱导

1.不得利用社区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活动针对老年人进行“洗脑式”推销。

2.不得在微信群、短视频平台直播中虚构“用户见证”“康复案例”。

3.不得以“会员优惠”“押金返现”等名义诱导老年人预付大额费用,或设置不合理退货条件。

4.不得通过“赠送礼品”“免费体检”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参与线下活动,借机推销伪高科技产品。

四、禁止价格欺诈

1.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特点,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2.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3.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欺骗老年人。

4.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各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并公开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药品、保健品经营者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进行投诉举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