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床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医保字〔2020〕8号
2020.09.24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市医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山东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山东省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鲁卫医字〔2020〕13号)、青岛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211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床位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见附件)。
一、本次是对《关于取消耗材加成理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字〔2019〕10号)床位费收费标准的调整,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二、各医疗机构收到本通知后,应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做好本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调整和公示工作。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医疗保障局。
三、本通知自10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