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关于调整锦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锦医保〔2022〕10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市直医疗机构,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驻锦部队医疗机构:
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医保发〔2021〕10号)以及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辽医保〔2021〕117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情况,对有关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进行调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公立医疗机构中医及民族诊疗类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
二、调整原则
按照辽宁省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中医及民族诊疗类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调价幅度,在不超过省管公立医疗机构限价的前提下,同比例上调我市各级医疗机构中医及民族诊疗类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
三、执行时间
此次部分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于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四、执行标准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涉及全市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分级定价,具体为:
(一)三级甲等医院即锦州市中心医院和锦州市第三医院(锦州市中医医院)参照执行《关于调整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部分服务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辽医保〔2021〕117号)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八医院暂参照执行《关于调整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部分服务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辽医保〔2021〕117号)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三)锦州市第二医院、锦州市康宁医院、锦州市传染病医院、锦州市妇婴医院执行三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
(四)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锦州市口腔医院、各县(市)区人民医院(不包括各区中医医院及滨海新区人民医院)执行二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
(五)其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行一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
五、相关要求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相关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按照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要求做好调价系统维护、准备等工作,确保按时执行调价结果。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负责落实辖区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执行调整后的价格政策。
附件:锦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调整表
锦州市医疗保障局 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 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