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甘肃矿区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长庆油田社保中心、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省管各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宏观治理能力,稳妥有序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积极推动放射检查类立项指南和航空医疗转运价格项目落地执行,推进各级医疗机构上下联动和区域统筹平衡,决定对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新增、修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为满足危重症患者跨城市、跨地区长途转运需求,助力“低空经济”发展,按照《关于印发〈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0号)要求,新增“航空医疗转运”价格项目(详见附件),该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在开展“航空医疗转运”价格项目前,需将拟执行价格向省医疗保障局备案。
二、修订完善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按照“以服务产出为标准、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为充分体现医疗技术劳务价值,降低检查检验大型设备价格,参照国家卫健委2023年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相关指标,经专家论证,结合临床实际,规范整合了我省现行的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共计26个主项目及67个子项目,同时删除原229个涉及放射检查类的专科项目(分类合并到26个主项目或67个子项目中)(详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版)》价格权限管理要求,组织本地区各级医疗机构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相关调整工作,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同时应按照新增、修订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价格构成、服务产出、使用说明等,加强医疗服务收费管理。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时限要求做好医疗价格项目的相关调整工作,规范诊疗行为,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凡在项目中包含的服务内容及耗材不得单独收费。
(三)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应在2025年6月9日前完成本地区价格调整工作,并抄送省医疗保障局。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省统一自2025年6月25日零点起执行,请做好公示宣传解释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妥善应对并及时报告省医疗保障局。
特此通知。
2.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放射检查类)
3.删除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放射检查类)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