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征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和学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24〕34号)和《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24〕20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不断提升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我委起草了《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4月2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联 系 人:张书亚
联系电话:8568377(传真)
电子邮箱:yxhjxyxjy@163.com
附件:1.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学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17日
附件1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和国家继续教育制度,完善继续医学教育体系,规范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胜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以下简称“四新”)和巩固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以下简称“三基”)为主的终身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应促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医学人文素养,适应医学科技创新和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为全面推进健康新疆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中西医结合、医防融合的原则,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着力推动不同区域均衡发展,优先保障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级各类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技师(士)、乡村医生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区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制定相关政策及标准、编制规划并指导实施。成立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开展研究、咨询、指导和评估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处。
第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负责本地区内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按照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政策规定执行本地具体措施要求。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各项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协调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配人力资源,保障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登记管理制度,记录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种类、内容、时间、考试考核结果、获得学分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积极鼓励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等有关单位和行业组织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服务和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其在研究、咨询和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一条 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单位,对所开展活动负主体责任,应当具备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师资等教学条件,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管理制度,认真实施教育培训计划,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教育培训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做好活动信息登记。
第十二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结合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需求,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半脱产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需要,依托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医学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其他机构,建设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健全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网络。
第三章 继续医学教育内容
第十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以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重点强化的医德医风、医学伦理、医学人文等职业素养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从业行为规范等政策法规教育,公共卫生干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知识与技能教育。
专业科目包括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专业知识、实践技能,以及医学科技创新等前沿知识。
第十五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接受分级分类的继续医学教育。
初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三基”为重点,注重夯实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基础。
中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更新拓展知识内容和知识结构为重点,注重提高本专业思维能力和技术水平。
高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本专业学科前沿知识更新和提升创新能力为重点,注重发挥教学师资优势,强化“四新”学术经验的运用。
乡村医生以全科知识和技能为重点,强化对适宜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第四章 学分授予
第十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
第十七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以下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可以是面授(线下学习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学习)和远程(线上学习)等学习形式;
(二)进修学习;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
(五)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
(六)有计划的自学;
(七)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根据内容、形式和效果授予相应学分,其中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统一标准授予学分。
第十九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下而上遴选公布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应当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强调先进性、前瞻性,注重紧缺专业、新兴和交叉学科,学习资源向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倾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需要,结合实际设立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
第二十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上而下设立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围绕健康新疆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以基层为重点的专业技术培训,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医学技术新进展等专项培训。
第二十一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下一年度。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以及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等专业间学分互认。
因伤、病、孕等特殊情况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公示等印证材料,经地(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伤、病、孕等具体情况减免当年度学分,减免后当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视为合格。
第五章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
第二十二条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指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更加便捷、高效地接受各类继续教育活动,采取的线上教育形式。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积极发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构建可持续、开放式的继续医学教育网络,提供多样化的优质医学在线教育。
第二十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远程项目在申报、遴选、公布、学分登记、监督管理等方面与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机构可按规定申办继续医学教育远程项目,并加强学习考勤、成效考核、监督管理,规范远程教学行为。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个人多元投入机制。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不断加大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保障力度。
第二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直接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委托有关单位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企业等举办公益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需本人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费用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不得指定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需遵守医疗卫生行业学术会议活动管理的相关要求,严禁成为推介产品、输送利益的平台,严禁以继续医学教育名义组织与培训无关的活动,严禁乱收费或只收费不培训,以及从事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九条 强化继续医学教育监管,健全评估机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监管评估,应当综合运用第三方评估、飞行检查、暗访、信访等方式进行,重点评估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学分管理、收费及资金使用、培训质量和效果、行业和学员反馈意见等。评估结果作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绩效考核、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有关单位对全区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开展情况实施检查评估。
第三十条 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属地化管理。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全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承担监督责任,建立并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要对全区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随机抽查,抽查数量应当不少于年度公布项目总数量的10%。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面向全区继续医学教育远程项目开展全过程监管。
第三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过程考核,用人单位负责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情况的结果审核。
第三十二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的必备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岗位聘用和定期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三十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保障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作为对医疗卫生机构巡查、等级评审、绩效考核等的必备内容。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或在学习培训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要求退还培训费用等。
第三十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暂停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未通过的,1—3年不予受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提供继续医学教育研究、咨询、指导等服务工作的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等有关单位和行业组织,不能有效完成所交办工作的,暂停1—3年承接继续医学教育相关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发布。
第三十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原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人事厅印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新卫科教发〔2002〕12号);2017年6月,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全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的通知》(新卫科教发〔2017〕11号);2017年6月,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印发《自治区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学分授予标准的通知》(新卫科教发〔2017〕9号);2019年8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印发自治区增补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标准通知》;2019年8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同时废止。
附件2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专业科目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
拟晋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学分审核周期内国家级学分不少于25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教育学分不超过15分。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2.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1)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适宜技术推广项目: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和批准的项目。
3.地(州、市)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
4.兵团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
(二)进修学习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以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
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五)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
指参加政府要求的援派医疗卫生任务,包括对口支援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援派工作。
(六)有计划的自学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制定年度自学计划,基于岗位胜任力开展的多种形式的自学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授课或带教、参与专业考试命题、开展健康宣教、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承担教学和科研课题等。
(七)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计算。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10学分,其中,每个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3学分。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
自治区级各医疗机构定期申请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3学分,学分适用于全区继续医学教育对象。
地(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3学分,学分仅适用于本地(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
(二)进修学习
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天0.3分计算。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天0.3分计算。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
各单位面向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开展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由单位科教部门设置课题,按参加者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3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时间不足的,按单次(不少于1小时)参加者及主讲人授予0.5学分计算。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五)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
符合以下情形,提供可验证资料后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天0.3分计算:
1.参加自治区“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驻村满1年(以年度考核表为准);
2.选派参加援助外域或外国医疗任务3个月及以上;
3.对口援疆省市选派的医疗人员或自治区选派的医疗人员赴国内各省市参加医疗任务3个月及以上;
4.选派到下级医疗机构工作或带教3个月及以上(包括: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基层帮扶、对口支援、专家带教等活动,其服务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获得标准等同于所服务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获得要求);
5.政府委派特殊任务。
(六)有计划的自学
用人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学习情况、学习成效等可验证因素,综合评估后授予相应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发表论文。
刊物类别 |
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授予 |
中文核心期刊、SCI |
10、8 、6 学分 |
科技核心期刊 |
8 、6 、4学分 |
普通期刊(不含院报) |
6、4、2学分 |
2.科研项目。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
课题组成员按排序分别授予 |
国家级课题 |
10、9、8、7、6学分 |
省、部级课题 |
8、7、6、5、4学分 |
市、厅级课题 |
6、5、4、3、1学分 |
3.专利项目。获得成果及专利的项目,合作者排序从高到低得分递减。
专利分类 |
学分授予 |
发明专利 |
10、9、8、7、6学分 |
实用新型专利 |
8 、7、6、5、4学分 |
外观设计专利 |
5 、4、3学分 |
4.引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合作者(限5名之内)排序从高到低得分递减。
新技术、新成果分类 |
学分授予 |
国际水平 |
8、7、6、5、4学分 |
国内先进水平 |
6、5、4、3、2学分 |
区内先进水平 |
4、3、2、1学分 |
填补本单位空白 |
2学分 |
5.出版医学著作,每篇授予3学分;
6.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篇授予1学分;
7.发表医学译文,每篇授予1学分;
8.参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合作者(限5名之内)排序从高到低得分递减。
标准分类 |
学分授予 |
国家标准 |
8、7、6、5、4学分 |
行业标准 |
6、5、4、3、1学分 |
地方标准 |
5、4、3、2、1学分 |
(七)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1.科技成果,合作者(限5名之内)排序从高到低得分递减;
奖项类别 |
第一至第五成员分别授予 |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
25、20、15、10、5学分 |
部(区)级科技进步奖 |
20、16、12、8、4学分 |
地(州、市)级科技进步奖 |
15、12、9、6、3学分 |
2.选派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儿科医生转岗培训、精神科医生转岗培训、麻醉科医师培训、康复科医师培训、临床药师培训等紧缺人才以及县级医院骨干专科医师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需提供相应佐证资料,可认定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合格;
3.当年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师资培训的人员,其学分授予按有关规定执行;
4.因伤、病、孕等特殊情况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公示等印证材料,经地(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伤、病、孕等具体情况,原则上按照每年应获得学分的60%减免当年度学分(学分类型不限),减免后当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视为合格;
5.新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计划学员在培养期间或培养期满后,首次参评高级职称时,可视为已达到本周期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6.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当年度累计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需满1年,每年应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7分(学分类型不限),可视为当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合格。
四、学分登记和管理
(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依托新疆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以信息化手段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在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前10个工作日在系统登记相关信息,举办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执行情况登记,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后授予学分。
(二)加强对异地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
1.跨省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在国家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做好信息登记,接受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的监督检查;
2.跨地(州、市)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包括国家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公布的项目,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在新疆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做好信息登记,接受项目举办地所在地(州、市)卫生健康委的监督检查。
(三)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等学分授予情况需由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后在系统中录入相应学分。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学分登记,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获得情况及时上传至新疆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后记入个人学习档案。
(四)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学分授予加强全过程监管。对弄虚作假、乱授学分等违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单位,将视情节1—3年不予受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原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人事厅印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新卫科教发〔2002〕12号);2017年6月,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全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的通知》(新卫科教发〔2017〕11号);2017年6月,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印发《自治区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学分授予标准的通知》(新卫科教发〔2017〕9号);2019年8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印发自治区增补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标准通知》;2019年8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