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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 改革工作的通知

2021.09.16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14号)要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审批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北京市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改革措施

(一)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北京市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纳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进行统一审批管理。现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中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统一纳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进行许可。

(二)下放婚前医学检查审批权限

北京市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区要按照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等要求,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和机构的行政审批工作。

(三)优化产前筛查机构审批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等要求,开展辖区产前筛查机构和人员审批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申报流程

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和产前筛查审批申请事项进驻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托“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编制事项办事指南,明确审批事项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等,并在“首都之窗”公示。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和解读,指导辖区医疗机构通过各区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与结果领取。鼓励各区通过政务服务信息化平台,推进审批工作全程网办。

(二)依法开展审批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抓紧制定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审批工作实施细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行政审批与业务管理要求,依法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审批,及时公布辖区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等机构名单,方便群众查询。 

(三)强化监管措施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加强信用监管和服务行业自律,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