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上海市疾控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财务〔2025〕1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中医药管理局、疾控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卫生健康领域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基本药物制度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计划生育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5项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3月31日
上海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央补助资金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下达本市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划分方案》)等文件要求,以及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服务、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农村妇女“两癌”检查等。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控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制定的具体内容及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分级负担,分级管理。转移支付资金由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工作任务合理分配,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部门分级负责具体落实。
(二)统筹安排,保障基本。各级财政部门配合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求,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控局负责按时提交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依法下达预算。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分配
第五条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给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其中,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其作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拨付给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相关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包括需方补助、开展随访管理以及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
第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结合的分配方式。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主要考虑基础因素和绩效因素两类。其中:基础因素主要为各区常住人口数量、国家基础标准等,常住人口数量为市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常住人口数量。绩效因素主要参照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结果等。采用项目法分配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由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及本市工作任务情况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具体实施项目和金额。
第八条 中央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基础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市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等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国家基础标准,结合本市疾病谱、防治工作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本市标准。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本市收到转移支付资金后,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控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项目资金在中央财政下达后30日内正式下达区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各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项目预算单位。
第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财政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控局、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各区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予以复核。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控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区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财政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国家及本市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方案报送以及绩效管理等工作。区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财政部门负责本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财政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职责)分离控制。
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领域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下达本市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划分方案》)等文件要求,以及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健康领域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卫生健康领域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
转移支付资金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控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安排使用,重点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以及其他医改相关工作,具体内容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控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医改相关规划以及医疗服务领域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研究确定。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分级管理。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工作任务合理分配。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支持重点。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重点工作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控局负责按时提交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依法下达预算。
第二章 资金补助标准和分配
第五条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
(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相关支出。
(二)卫生健康人才培养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住院医师(含专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的生活补助、师资培训、指导带教、培训过程管理与质量控制、公共课教学、考核认证、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运维、教学和考核设施设备购置与更新(维护),以及培训医院为便于教学实践活动条件开展,为培训对象提供住宿条件等必要配套保障措施所涉成本的补助;继续教育培训对象培训期间食宿费、培训教学实践活动、培训考核、师资教学补助及师资培训等支出等。
(三)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及普惠托育服务能力建设等支出。
(四)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提升、中医药人才培养、中西医结合发展、中药质量提升、中医药法治监督、中医药古籍保护与传统知识整理、中医药文化宣传等支出。
第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结合的分配方式。
国家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本市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部分,分配时主要考虑常住人口数量、行政区划、绩效等因素。各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应拨付资金=(常住人口因素补助资金+行政区划因素补助资金)×绩效因素,绩效因素主要参照卫生健康工作考核中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情况等;采用项目法分配的部分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和金额。
国家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本市采用因素法分配方式,分配时主要考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以及绩效因素。项目单位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应拨付资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绩效因素。有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按绩效评价结果分配;没有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参照其他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配。因绩效因素导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扣减的,市区两级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国家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本市采用因素法分配方式,分配时主要考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以及绩效因素。项目单位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应拨付资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绩效因素。有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按绩效评价结果分配;没有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参照其他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配。因绩效因素导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扣减的,市区两级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国家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补助资金。本市采用因素法分配方式,分配时主要考虑国家任务要求以及基础因素、绩效因素、财力因素等。
国家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主要包括: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补助资金、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补助资金等,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相关工作要求分配下达。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本市收到转移支付资金后,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控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项目资金在中央财政下达后30日内正式下达区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各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项目预算单位。
第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财政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控局、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各区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予以复核。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控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区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财政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国家及本市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条 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方案报送以及绩效管理工作。区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财政部门负责本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财政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职责)分离控制。
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基本药物制度中央补助资金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下达本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进一步做好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划分方案》)等文件要求,以及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分中心、村卫生室等机构。本办法所称的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共同财权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分配,分级管理。转移支付资金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工作任务合理分配,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保障基本。各级财政部门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求,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按时提交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依法下达预算。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分配
第五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拨付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补助制度的收入补助,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有关规定使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拨付给村卫生室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
第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时主要考虑基础因素和绩效因素两类。基础因素主要考虑各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村卫生室)上年度门急诊人次数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等因素。对于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因素分配的资金,各区应根据本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使用考核情况,拨付至排名靠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因素主要参照基本药物采购品种占比排名等。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国家相关部门确定具体项目及补助金额。
第七条 按照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补助资金测算方法如下:
各区分配资金=〔各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村卫生室)上年度门急诊人次数/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村卫生室)上年度门急诊人次总数×中央下达资金总额×75%+各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数×中央下达资金总额×25%〕×绩效因素。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本市收到转移支付资金后,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项目资金在中央财政下达后30日内正式下达区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各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项目预算单位。
第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各区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予以复核。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区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国家及本市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方案报送以及绩效管理工作。区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负责本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各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职责)分离控制。
各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计划生育中央转移支付资金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下达本市的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划分方案》)等文件要求,以及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实施计划生育服务,对符合规定的人群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的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转移支付资金主要包括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分级负担,分级管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工作任务合理分配,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保障基本。各级财政部门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求,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按时提交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依法下达预算。
第二章 资金补助标准和分配
第五条 中央制定计划生育服务国家基础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确保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本市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本市计划生育服务项目补助标准,并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国家基础标准部分所需资金按照《划分方案》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和绩效因素两类。其中:基础因素主要为各区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绩效因素主要参考计划生育扶助相关工作绩效结果等。
第七条 按照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补助资金测算方法如下:
各区分配资金=本年各区目标人群数量/本年全市目标人群数量×中央下达补助资金总额×绩效因素。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本市收到转移支付资金后,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项目资金在中央财政下达后30日内正式下达区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各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项目预算单位。
第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各区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予以复核。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区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国家及本市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应当发放到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方案报送以及绩效管理工作。区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负责本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各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职责)分离控制。
各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中央补助资金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本市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划分方案》)等文件要求,以及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支付资金,是指用于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补充免疫,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重点传染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等内容。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由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市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及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落实疾控体系改革要求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各区可结合实际,支持开展上述任务外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所需资金由各区自行承担。
第三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分级管理。各级卫生健康、疾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工作任务合理分配。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按时提交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依法下达预算。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分配
第五条 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符合规定的药品治疗等需方补助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目标人群随访管理,加强实验室建设和设备配置、监测及干预等支出。
第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时主要考虑任务量、工作标准和绩效等因素。绩效因素主要参考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绩效结果等。因绩效因素导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扣减的,区级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本市收到转移支付资金后,由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市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项目资金在中央财政下达后30日内正式下达区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各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项目预算单位。
第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疾控、中医药管理、财政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疾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各区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予以复核。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市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区级卫生健康、疾控、中医药管理、财政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国家及本市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条 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卫生健康、疾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方案报送以及绩效管理工作。区级卫生健康、疾控、中医药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本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各级卫生健康、疾控、中医药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本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各级财政、卫生健康、疾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职责)分离控制。
各级卫生健康、疾控、中医药管理、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