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医保局,各省属驻泸公立医疗机构,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更好反映技术劳务价值,我局按照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川医保规〔2022〕11号)要求,组织开展了本年度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报省医保局同意并履行了相关程序。现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本次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共207项,其中降低设备物耗为主的医学影像类等项目价格43项,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技术难度、风险程度的部分综合医疗服务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等项目价格164项。(具体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涉及利益面广、关注度高,各区县局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周密部署安排,统筹协调实施,确保调价政策落地落实。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主动向患者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沟通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报告市医保局。
(三)做好工作衔接。各公立医疗机构要提前谋划,及时对接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信息系统,对调整项目价格进行更新完善,并按要求做好价格信息公示。各区县局要督促辖区各公立医疗机构做好有关工作,按时执行调整后价格。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2023年度泸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项目明细表(1).xlsx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