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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要给您读政策-2月29日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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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要 AI 摘要:

【国家】2023年我国社会保障与卫生健康数据统计(节选自国家统计局2024年2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24-02-29 【国家统计局】

年末全国共有医疗卫生机构107.1万个,其中医院3.9万个,在医院中有公立医院1.2万个,民营医院2.7万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01.6万个,其中乡镇卫生院3.4万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7万个,门诊部(所)36.2万个,村卫生室58.3万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2万个,其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426个,卫生监督所(中心)2791个。卫生技术人员1247万人,其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478万人,注册护士563万人。医疗卫生机构床位1020万张,其中医院800万张,乡镇卫生院151万张。全年总诊疗人次[75]95.6亿人次,出院人次[76]3.0亿人次。

徐景和在北京调研医疗手术机器人产业发展和质量监管工作

2024-02-29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月29日,国家药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景和在北京市调研医疗手术机器人产业发展和质量监管工作,深入北京术锐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华瑞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了解产业创新高质量发展需求,赴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调研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情况和质量检验工作。

【国家】全国中药注册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召开

2024-02-29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月27日至28日,2024年全国中药注册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在天津召开。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各项部署,总结2023年工作,分析当前形势,研究2024年重点任务,加快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药特点、全球领先的中药卓越监管体系。国家药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赵军宁出席会议并讲话。

国家药监局召开机关纪委全体会议扩大会议调度安排年度重点纪检工作

2024-02-29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月28日,国家药监局召开机关纪委全体会议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暨纪检工作会议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纪检监察工委有关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部署,研究安排局机关纪检工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黄果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

【国家】李利会见以色列驻华大使潘绮瑞

2024-02-28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月27日,国家药监局局长李利在京会见以色列驻华大使潘绮瑞一行,双方就加强中以药品监管合作进行交流。

【国家】徐景和在河北调研加强省级医疗器械审评审批能力建设工作

2024-02-28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月27日至28日,国家药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景和在石家庄市调研加强省级医疗器械审评审批能力建设工作,深入石家庄国际生物医药产业园、河北瑞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河北精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北普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了解产业创新高质量发展需求,调研期间听取了河北省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工作汇报。

【国家】生物素-(链霉)亲和素系统及其在体外诊断试剂中的应用

2024-02-28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生物素-亲和素(链霉亲和素)系统因其具有的特异性高亲和力和级联放大效应,已被广泛应用于临床检验领域当中。样本中高浓度生物素可能会对该检测系统产生干扰。日常的生物素摄入量通常不会产生干扰,但是近来随着高剂量生物素的摄入以及更高剂量生物素的治疗措施,生物素对体外诊断试剂的干扰以及对临床检验造成的风险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由于高剂量生物素的摄入人群分布评估差异很大,因此引起的不良事件也多有报道。由于在一项药物临床实验中观察到因生物素干扰引起的检测结果不准确而导致严重不良事件,FDA先后出台了应对生物素干扰的警示信息及相应指南。IVD生产企业也采取不同的措施来降低生物素干扰的影响。以下从生物素-亲和素系统、生物素干扰机制、解决干扰的方法、对监管的思考等几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颁布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14号

2024-02-28 【国家医疗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共同制定了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现予颁布施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国中医药经济管理领军人才第一期学员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规财函〔2024〕30号

2024-02-28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中医药经济管理队伍培训实施方案(2024—2027年)》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经济管理队伍培训工作,提高经济管理能力,我局将面向中医药经济管理人员(包括从事预算、财务、财会监督、审计、收费、资产管理、价格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等工作)实施新一轮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现将选拔培养工作通知如下。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度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2024-02-29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目前,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在根据《北京市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做好机构职能调整、人员转隶等相关工作,并将机构改革任务及时落实到位。相关预算收支数据、“三公”经费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国有资产占用等内容,将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在预算执行中依法依规作相应调整。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对北京中医药“薪火传承3+3工程”田从豁等名老中医工作室进行更名并下达任务清单的通知

2024-02-29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

2007年,我局启动了北京中医药“薪火传承3+3工程”室站建设工作,分批开展了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站建设。根据《北京中医药“薪火传承3+3工程”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现将2023年3月至今已故的田从豁、许建中、王子瑜、吕仁和、温振英、赵冠英、余瀛鳌、李新吾、钱英9位老中医药专家名老中医工作室分别更名为名家研究室,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天津】关于落实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吻合器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津药集采发〔2024〕4号

2024-02-29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现就落实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吻合器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复查鉴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4-02-28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保障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以下简称“门特病”)鉴定登记的真实性,规范门特病就医诊疗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利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既往门特病复查鉴定工作实际,对《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复查鉴定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局发〔2016〕71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复查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关于印发《徐汇区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徐府办发〔2024〕1号

2024-02-29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徐汇区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卫发〔2024〕2号

2024-02-28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将《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4版)的通知-皖营商环境组〔2024〕1号

2024-02-29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现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4版)》,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安徽】关于征求《智慧门诊建设指南》等18项安徽省地方标准意见的通知

2024-02-29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智慧门诊建设指南》等18项安徽省地方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按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填写《安徽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表》,于2024年3月30日前以邮件形式反馈给联系人(详见附件),逾期不复函,视为无异议。

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关于公示2024年1月份创新药品增补阳光采购目录资审通过产品名单的通知

2024-02-29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药品阳光采购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3〕36号)要求,结合申报情况,现将截至1月31日创新药品增补阳光采购目录资审通过产品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4年3月1日-3月7日。请企业持数字证书或账号登录招采子系统,在“公告通知”栏下载“2024年1月创新药品增补阳光采购目录资审通过产品名单”进行查看。如有异议,请反映人提供真实有效、有针对性的证据,并于公示期内通过招采子系统“申(投)诉”模块提交。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办函〔2024〕18号

2024-02-29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卫生健康委反映。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关于开展起搏器类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联动价格信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4-02-29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

为做好起搏器类联盟带量采购第二采购协议期续签工作,根据《心脏起搏器类医用耗材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DYJHCDL202201,简称起搏器类联盟带量采购)有关“首年签约期满后,续签协议时,中选产品续签价格按首年签约期满前新公布的本企业省级带量采购最低中选价格确定并签订合同;若不接受价格联动的,在后续采购期内均视为放弃中选资格。”规定,现开展起搏器类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联动价格信息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东广州】关于公示常态化药品价格核查情况的通知(20240227批次)

2024-02-29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04号)要求,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广州平台”)开展常态化价格核查工作。现将核查发现部分药品情况进行公示,具体事项如下: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豫市监〔2024〕6号

2024-02-28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增强反垄断监管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及时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推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要求,现就建立健全反垄断“三书一函”即《提醒敦促函》《约谈通知书》《立案调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营主体)/行政建议书(行政机关)》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 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机构输液瓶(袋)规范化回收处置全过程管理的通知-鄂卫通〔2024〕2号

2024-02-29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7部门《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389号)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等8部门《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输液瓶(袋)的收集、暂存、登记、统计、交接、转运和处置全过程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湖北】关于省级评审员资格核定结果的公示

2024-02-28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根据《湖北省医院评审评审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拟聘用李先松等52名专家为省级评审员。经省医院评审委员会和省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审核通过,现将核定结果予以公示。

【湖南】关于对2024年新药和过评药品申报资料(第一批)核验结果的公示

2024-02-29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关于规范新药、参比制剂及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函(2023)44号)有关要求,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2024年1月1-20日企业提交的新药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类药品(以下简称“过评药品”)申报资料进行了核验,并将核验结果移交省医保局复核,现对过评药品申报资料核验结果予以公示(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若干举措的通知-吉医保联〔2024〕3号

2024-02-29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工作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关于公布药品阳光采购挂网产品的通知-苏易药发〔2024〕56号

2024-02-28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1〕64号)、《关于公布药品阳光挂网品种的函》(苏价采中心药函〔2024〕16号)的要求,已按规定程序对阳光采购挂网药品进行了公示,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辽宁】关于公布并执行中药配方颗粒增补挂网结果的通知

2024-02-29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辽宁省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心组织开展了中药配方颗粒增补挂网工作,经资质审核、审核结果公示等,现将中药配方颗粒增补挂网结果(附件1)面向社会公布,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于2024年3月1日零时起执行。有关说明如下:

【内蒙古】关于将重症精神症纳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的通知-内医保险办字〔2024〕16号

2024-02-29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费用负担,决定将重症精神症纳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内蒙古】关于暂停体外诊断试剂挂网申报服务的通知

2024-02-29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根据工作安排,我区将开展医保体外诊断试剂分类与代码标准化工作,3月1日至3月31日将暂停体外诊断试剂挂网申报服务。系统暂停服务前已申报产品的相关企业可通过“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试剂申报管理-试剂申报公示”内查看申报产品公示结果。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征求《呼和浩特市生育登记服务办法 (试行)》意见建议的通知

2024-02-29 【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精神,更加方便群众办理生育登记,我委组织对《呼和浩特市生育登记服务办法》(呼卫计字〔2016〕54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呼和浩特市生育登记服务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2月29日—2024年3月14日。

【四川】关于开展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挂网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4〕41号

2024-02-28 【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2)>的公告》要求,为落实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挂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四川】关于公布更新部分企业医用耗材产品价格信息的通知-川药招〔2024〕40号

2024-02-28 【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根据《关于医用耗材基础类业务办理事项变更的通知》(川药招〔2021〕75号)及《关于公示部分企业医用耗材产品更新价格信息的通知》(川药招〔2024〕35号)相关要求,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按程序对申报企业主动申请下调部分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价格信息进行了公示,公示期结束,公示无异议的医用耗材产品更新后的联动参考价和我省参考价信息(详见附件)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请各医疗机构参考本通知内容作调价准备,在限价基础上主动议价。

【四川】关于更正《眉山市医疗保障局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新增“中医熏洗”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文号的通知

2024-02-29 【眉山市人民政府】

我局与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4年1月30日印发了《关于公布新增“中医熏洗”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眉医保发〔2024〕4号),此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通知》(眉府办函〔2022〕17号)精神,要求规范性文件编号应当具有识别性,不得与其他文件混淆。现将《关于公布新增“中医熏洗”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文号由(眉医保发〔2024〕4号)更改为(眉医保规〔2024〕1号),其余内容不变。

【新疆】兵团医疗保障局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4-02-28 【兵团医疗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现发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所列统计数据的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浙江】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金医保发〔2024〕7号

2024-02-29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理顺我市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21〕20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启动2023年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浙医保发〔2023〕33号)文件精神,决定对“胃十二指肠镜检查”等455个项目价格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浙江】宁波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表(2023年12月31日起)

2024-02-29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为方便公众查询,现将宁波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汇总成此表(医疗机构自主定价项目、另有说明的项目除外,详见附件)。表中医疗服务项目适用于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现遗漏或错误情况,请及时反馈市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联系电话:89298052),具体执行以原文件为准。

【浙江】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2-29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