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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印发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指标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04.06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一、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四部委《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办发〔2019〕79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要求,完善我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调整我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指标。

二、主要内容

(一)本通知共四项内容。包括完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评估指标、统筹开展专项价格调整、定期开展价格调整评估工作、科学动态开展价格调整工作等方面。

(二)医疗服务动态价格调整评估指标包括患者费用变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机构运行情况、承受能力等四个方面18项指标。采用综合评分方式,每年进行一次量化评估。启动指标的评估总分不低于60分,且未达到任一约束条件的,当年按程序启动价格调整;评估总分低于60分,原则上当年不开展价格调整工作。

调价评估启动条件:包括患者费用变化指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指标、医院运行情况指标和承受能力指标等。

调价评估约束条件:包括上年度医疗费用增长率高于15%、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大于3.5、上年度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或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少于6个月、出现重大自然灾害及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宜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其他情形。有以上情况之一的,不得上调医疗服务价格。

(三)统筹开展专项价格调整,可根据实际需要启动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工作,灵活选择调价窗口期,有序调整价格。

(四)各盟市定期开展价格调整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调价评估,并于当年8月31日前将评估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上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五)符合价格调整条件的,各盟市按照调价程序,科学制定调价方案,及时在总量范围内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