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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厦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厦医保〔2017〕35号

2024.06.27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读要 AI 摘要:

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精神,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调整任务基本完成后,将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比价关系。厦门市医疗保障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会同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计委)就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项目价格调整适用本通知。

二、医疗机构提出项目价格调整建议,应根据项目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情况,制定项目价格调整(调升、调降)方案,合理确定调价项目和调价幅度,优化项目价格结构。

三、医疗机构提出项目价格调整建议程序

(一)由医疗机构向市卫计委提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建议,同时抄送市医保局。项目价格调整建议报送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由市卫计委审核汇总。

(二)医疗机构提出调整项目价格建议时,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项目价格调整建议方案分别由调升项目价格和调降项目价格组成;

2.建议调整价格项目和调整价格幅度的理由和测算依据;

3.建议调整的项目内涵、标准用工和耗时、除外内容等,可参考《全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2012版)工作手册;

4.填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成本与价格表》(详见附件1)。

四、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程序

市医保局会同市卫计委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闽价综〔2016〕376号)规定执行。

五、项目价格执行1年后将开展项目价格调整评估,由医疗机构填报《医疗服务项目执行情况表》(详见附件2),报送市医保局和市卫计委对项目价格调整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六、医疗机构提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建议,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闽医保办〔2017〕127号)规定执行。各医疗机构在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之前,应做好立项、运营成本等相关评估工作,不得套用其他项目收取费用。

七、现行《项目规范》已有项目但没有对应价格的,公立医疗机构可向市卫计委提出项目定价建议,由市卫计委汇总后会同市医保局,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八、市医保局会同市卫计委制定的项目价格,将在市医保局信息公开栏目中公示,医疗机构应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做好项目价格公示工作。

九、医疗机构项目价格调整或新增项目价格建议过程中有不明之处,请及时与市医保局(0592-2858331)或市卫计委(0592-2126800)联系。

十、本通知从2018年5月1日起试行1年。

厦门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