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卫办函〔2025〕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工作安排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建设工作,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甘肃省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省卫生健康委结合我省实际,组建了省级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并制定《甘肃省省级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28日
甘肃省省级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加快推进甘肃省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建设工作,促进“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提升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效能,推进评估工作专业化和科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甘肃省省级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根据《甘肃省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建设工作方案》建立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共政策和重大工程项目提供健康影响评估服务的专家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估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各相关单位推荐和专家自荐,并由省卫生健康委审核纳入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健康影响评估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监督管理,以及专家的资格认定、选聘入库、开展工作、续聘解聘等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建设、分类实施、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与增补专家库成员,并推动实现省、市(州)、县(区)三级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面向省政府组成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专业性社会团体公开征集专家。采取单位推荐和专家自荐的方式,单位推荐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八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以卫生健康领域为主,同时广泛吸纳法律、经济、政治、社会、环保、农业、食品、水利、交通、文化、科技等领域的学科专家、公共政策标准和工程项目管理技术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人员,以及监督管理实务工作者。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能够坚持原则;具有良好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在评估工作中能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科学严谨、不受外界干扰,踏实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二)业务精湛,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钻研精神,以及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分析判断能力。熟悉本行业涉及健康的相关因素,掌握健康影响评估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工作程序。
(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身体健康,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承担现场勘察、专家评审、业务指导等工作任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
(五)不存在学术失范、学术失德问题,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条 根据评估事项,由省卫生健康委在专家库随机抽取或定向选取专家,抽取范围根据评估事项类型、技术复杂程度、专业性特点、所在区域等因素确定。参与市(州)、县(区)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的专家由市(州)、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随机抽取或定向选取。
第十一条 评估事项专家人数应为单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一般须有2名及以上卫生健康领域专家,其他人员根据评估事项由抽取单位选择相关领域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 专家的抽取时间应当在评估工作开始前半天或前1天进行,非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天。
第十三条 专家发现自己与被评估事项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省卫生健康委及各相关单位一旦发现专家与被评估事项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四条 预定的评估工作开始后,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估工作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补充抽取专家。发生无法及时补足专家情况的,评估工作应当停止,妥善保存评估文件,择期重新按程序组织评估。
第十五条 专家在评估工作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第十六条 专家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由抽取单位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邀请,参加健康影响评估、咨询服务等活动;
(二)查阅与评估事项有关的文件等资料。对相关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问题,有权要求相关事项主体作出解答或者澄清;
(三)依法依规独立进行评估,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
(五)抵制和检举评估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六)对专家库管理部门相关事宜的处理可提出申诉;
(七)专家的个人信息安全受保护,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其联系方式等敏感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要求参加健康影响评估活动,根据《甘肃省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建设工作方案》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标准进行评估;
(二)按要求参加讨论交流会、业务培训、评估指导及承担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三)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参与履职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估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项目的知识产权;
(六)不得以专家库专家身份参加与健康影响评估业务不相关的活动;
(七)当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联系省卫生健康委,登记更新相关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专家的任期为3年,聘任期满,省卫生健康委对专家资格及工作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无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通过审核和评估且愿意续聘的,继续聘任。
第二十条 定期对参与评估的专家进行考核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反馈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专家有以下行为的,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随时终止聘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健康影响评估工作,不能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
(二)存在严重学术失信行为的;
(三)擅自披露评估活动所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以及违反相关保密规定的;
(四)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五)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