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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人口发〔2021〕2号

2021.09.27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桂卫人口发〔202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

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

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

现将《关于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25日

 

关于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

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17号)要求,为做好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与原则

(一)总体目标。

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策和规划的引导作用,创新管理体制,健全服务机制,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为目标,以普惠服务为重点,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探索一批切实管用的政策举措。到2025年,实现全区每千人口拥有托位数达4.5个以上,全区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二)基本原则。

1.严格标准。坚持创建标准的引导作用,严格评选,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2.综合评价。立足于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工作综合评价,按综合评价得分高低评选。

3.总量控制。严格控制申报和评选示范城市的数量,确保示范城市的先进性。

二、创建范围及条件

(一)创建范围。

示范城市创建以设区市为单位开展,评选工作每2年为一个周期。每个评选周期内,推荐的示范城市申报总数控制在全区可参评单位总数的10%。

(二)基本条件。

1.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高于全区平均水平。

2.市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建成,辖区内已建成的县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覆盖率高于全区平均水平。

3.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本级为民办实事工程。规范做好已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的备案审核,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后备案率高于全区平均水平。

三、创建具体内容

(一)落实党政责任。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坚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以上联席会议研究推进相关工作。本级财政安排有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预算经费,投入足额到位,管理规范。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本辖区托育机构行业管理等工作。市级卫生健康、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出台本级《关于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的实施方案》,成立相关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责任,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形成职能部门多方参与协同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机制,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活动。

(二)健全政策体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十四五”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建设任务、资金来源和运营方式等。支持国有企业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闲置物业等开展托育服务,辖区内国有投资平台公司投资建设有托育机构。支持将各类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托育,鼓励适当放宽最长租赁期限,国企房屋租赁期限最长放宽到20年;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规定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无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市本级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落实国家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托育机构用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水价、电价政策。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支持属地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婴幼儿保育等学科建设,培养托育服务专业人才,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托育服务队伍。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相关责任险及托育机构运营相关保险,努力化解托育机构运行风险。

(三)扩大服务供给。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产假等政策。统筹推进城乡托育发展,将婴幼儿照护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和妇联的优势作用,开展托育、育儿指导和养护培训等服务,加强婴幼儿身心健康、社会交往、认知水平等方面早期发展干预。新建城镇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将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全面落实新建住宅配套托育服务设施“四同步”制度。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改造工程中,盘活各类闲置资源,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配置托育服务设施。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一批规范化、专业化、集团化的托育服务机构,重点办在社区、办在学校、办在园区、办在医院等女职工密集的地方。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实施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建设一批普惠性托育机构。婴幼儿入托率高于全区平均水平。

(四)推动创新融合。以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和安全为目标,探索“医养育结合”服务模式,形成一批家长放心、群众满意,其经验和做法可推广、可复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或托育机构。开发科学育儿公益课程、父母课堂等,提供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研究制定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标准,把托育机构卫生健康管理的各项要求融入到妇幼、疾控、卫生监督等日常工作中,落实业务指导和监督责任。出台本级示范性托育机构评估办法,并评选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优质托育机构。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和改造,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建成标准化的母婴室。推进托育制造产业发展,培育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与制作等行业品牌;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推进“互联网+托育服务”。

(五)完善监管服务。建立市、县联动的托育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推进托育服务政务信息公开和机构信息公开。落实卫生健康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定期对托育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加大对托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落实县级对托育机构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年内对每个机构至少实地巡查指导1次,将托育服务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坚决守住安全和健康的底线。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全面落实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法律责任。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托育机构服务质量好、声誉口碑好,婴幼儿家庭满意程度高,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无违法行政案件、无技术事故、无安全事故及信访事件,未发生涉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方面的负面舆情。

四、评选程序和方法

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按照“设区市主动申报—设区市整改提升—自治区评审推荐—国家审核命名”的流程进行。

(一)设区市主动申报(2022年3月30日前)。有意愿申报的设区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一式2份的申报材料,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应包括当地基本情况、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的主要措施、取得的工作成效或经验等,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

(二)设区市整改提升(2022年6月30日前)。申报的设区市要对照创建内容和评分细则积极开展自查自评,找出差距和存在问题,并认真开展整改,努力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难点问题。通过对标对表,补齐短板,切实提升本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

(三)自治区评审推荐(2022年8月30日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派出评估组,按照创建基本内容和《广西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评分细则》(附件)要求,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核实等方式,对申报城市自评结果及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现状进行逐一审核。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综合评估,遴选拟推荐的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经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国家审核命名(2022年12月底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国家审核公示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予以命名并发文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卫生健康、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示范城市创建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相关部门责任,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活动。

(二)注重创建过程。各市按照示范城市评估指标体系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创建活动方案,要对标对表、查漏补缺,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持续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强化激励机制。各市要加大对示范城市创建活动人财物等支持力度,建立健全相应的激励机制。自治区对获得全国婴幼儿示范城市的给予资金、项目等倾斜支持。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联系人:李铁辉;

联系电话:0771-2800156,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系人:胡轩;

联系电话:0771-2328867。

 

附件:广西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评分细则